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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條法都是後來立法院才修法的, 修法之前沒有執行的權力,所以只能列管表留, 舊屋損壞率也是有的,舊違建就會慢慢陶汰 ※ 引述《sheng1300905 (sheng)》之銘言: : 台灣有個名詞叫做既存違建 : 以台北市為例 : 民國83年前的違建皆屬於既存違建 : 沒有公安危險下就只有列管而不會拆除 : 只是違建本身就是私自增加容積率 : 那麼允許既存違建不算是圖利嗎? : 有卦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38.2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673911.A.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