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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niok (不告訴你)》之銘言: : https://0rz.tw/WH08T : 找到計劃書跟會議記錄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 京華城說他們不能用自治條例80 1-5 : 他們一開始的理由是達不到規定要求 後來的理由是獎勵會超過上限 : (這理由滿蝦的) : 所以才要求放寬條件 比照都更獎勵條件 : 很多委員都有提出適法性的問題 : 其實乖乖照自治條例走就一點事情都沒有了 可惜 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https://tinyurl.com/yc4xhfv3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 設計放寬之開挖率 70%標準,所以要適用別的法令,讓市府給你們容積獎勵,但這是申請 單位的問題、不是臺北市的問題、也不是臺北市民的問題,而申請單位要的容積是臺北市 民的容積,申請單位做不到的事情,卻要求給予容積,這邏輯申請單位必須先解釋清楚。 另外還有「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第 1 次專案小組會議 」,也有提到相同的事情。 https://tinyurl.com/2fzesddx 根據上述網址裡的「110.03.18京華城案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當天簡報」,簡報第14頁~ 第19頁,京華城希望申請容積獎勵,但又說如果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的容積獎勵先決條件來蓋建築,會讓他們的位置和建築設計產生不良影響......等理由 ,所以希望申請除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外的方式獲得容積獎勵。 例如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參考範例」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6a 地下層開挖規模(開挖率),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辦理: 商一~商四:80%以下 住三、住四、工一~工三:70%以下 住一、住二:50%以下 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開挖規模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外,再減 10%為其最大開挖 面積。 商特區按原使用分區檢討地下開挖規模。 所以京華城身為商三(特),是原屬於工三去轉成商三的商特區,要按照原本的工三區來規 範地下層開挖率,也就是70%,而且當他們想要申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的「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時,還要再減10%來規範,理論上應該是60 %以下才能申請綜合設計放寬? 他們提供的簡報資料和都委會的會議都說是「規範70%」,但也無所謂,因為無論是規範 70%還是60%,京華城都說「辦不到」,他們的資料上聲稱,重建前的原京華城建築地下層 開挖率是81.05%,如果要重新開挖,會擾動附近機場、高鐵、住宅區的土地安定性,以及 造成連續壁接合處產生裂縫,且工程耗費鉅額資金及人力成本......等理由。 所以他們不只是辦不到地下層開挖率70%,無法申請綜合設計放寬,而且還要額外申請開 挖率放寬,一開始都委會的幾次會議也都有要求京華城提供合理的理由,才能放寬。 接著京華城把第80條~第80-5條的各種申請容積獎勵的先決條件,都寫出理由導致無法辦到 ,例如沒有建設空間、規劃會重疊到、不符合重建計畫的理念、不宜更動......等等。所 以他們依然是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以其他方式的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對價性,來申請容 積獎勵。 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們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 理嗎? 所以我先前的認知是錯誤的,京華城就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 畫,來申請容積獎勵20%,而不是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64.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710637.A.E7D.html ※ 編輯: Ahhhhaaaa (60.251.64.160 臺灣), 09/07/2024 20:06:28
kim1214: 然後曾委員就 不續聘了 呵呵 111.250.48.250 09/07 20:07
EPIRB406: 曾是超過聘用次數不能聘吧114.136.254.144 09/07 20:14
DuvetLain: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後來用的是 203.203.4.79 09/07 20:16
DuvetLain: 第95條 203.203.4.79 09/07 20:16
DuvetLain: 都委會跟京華城談判好獎勵條件後依95 203.203.4.79 09/07 20:17
DuvetLain: 條做獎勵條件變更的審議 203.203.4.79 09/07 20:17
dans: 台灣的土地開發審議採「原則上分區管制」、 150.117.58.153 09/07 20:21
dans: 「特案開發許可制」,所以走都審決議不能說 150.117.58.153 09/07 20:21
dans: 有問題,這是地方自治權限,其他縣市也一堆 150.117.58.153 09/07 20:22
dans: 個案核准的開發案,甚至細部計畫變更案,其 150.117.58.153 09/07 20:22
dans: 實台北市相對真的嚴格很多了。好啦,講認真 150.117.58.153 09/07 20:22
dans: 的,台中市那個住變商專法才扯,誰都來申請 150.117.58.153 09/07 20:22
dans: 變更,那才叫明晃晃的圖利 150.117.58.153 09/07 20:22
keydata: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0 27.53.129.94 09/07 20:29
keydata: 5/935234 27.53.129.94 09/07 20:29
spadenet: 其實要討論到拿滿20%合不合理,就跟所 36.239.241.199 09/07 20:32
spadenet: 謂違法天差地遠了,頂多裁量濫用而已 36.239.241.199 09/07 20:32
keydata: 去看新頭殼這篇才是重點,當你第一次用獎 27.53.129.94 09/07 20:32
keydata: 勵容積後拆掉再重蓋時要怎麼解釋法令,你 27.53.129.94 09/07 20:32
keydata: 買的房子如果是用獎勵容積的樓層,那未來 27.53.129.94 09/07 20:32
keydata: 重建時,你買的樓層等於消失... 27.53.129.94 09/07 20:32
kyle10224: 公益性對價性到底夠不夠充分,到底誰說 106.104.74.168 09/07 20:41
kyle10224: 了算?理論上是專家學者,但目前看起來 106.104.74.168 09/07 20:41
kyle10224: 是法官....... 106.104.74.168 09/07 20:41
kuniok: 厲害 監察院糾正內文也有提到對價性不足 182.233.17.33 09/07 23:00
kuniok: 以及法源有問題 而且既然有自治條例規定 182.233.17.33 09/07 23:01
kuniok: 在前 理論上就不應該自創規則 182.233.17.33 09/07 23:01
maxablue: 監察院糾正是今年1/16 我沒查錯吧? 61.227.240.251 09/08 04:04
maxablue: 今年的糾正案你要兩年前的市長去修改? 61.227.240.251 09/08 04:07
maxablue: 前面就討論過了很多建案都是另訂計畫細 61.227.240.251 09/08 04:09
maxablue: 則的啊? 61.227.240.251 09/08 04:09
maxablue: 計劃書也有寫他認領公園蓋停車場捐空間 61.227.240.251 09/08 04:10
maxablue: 等等 若是認為不符合對價性那就修改就好 61.227.240.251 09/08 04:10
maxablue: 了 這碰的到違法的範疇? 61.227.240.251 09/08 04:10
kuniok: 不符合對價=放水圖利,拿了容積獎勵你也 182.233.17.33 09/08 08:26
kuniok: 沒依自治條例回捐70%,是不是在鑽漏洞? 182.233.17.33 09/08 08:26
kuniok: 真的上法院站得住腳? 182.233.17.33 09/08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