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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hinly1021》之銘言 : 記者 = 無冕王 : 她接收的來源若是檢調那又如何? : 只要不讓她自己犯法就可以, : 所以檢調把資料給她,她傳播出去不管是帶風向也好還是當傳聲筒都可以, : 妳想查記者資料來源!? : 抱歉 她沒犯法妳抓不得查不得, : 記者有權保護消息來源不得強逼供出, : 所以你要查誰洩密? 抱歉,你是馮京當馬涼, 事實上大法官會議解釋早就定了調:記者跟一般人一樣, 在台灣, 媒體自由就是言論自由的一環,沒有特別待遇, 所以記者一樣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違反的話,就是刑法伺候。 這也是以前 自訴 制度被修廢時,大家忌譂的理由: 如果檢察官不辦, 如果檢察官自己就是涉案人,就是共犯, 地檢署只要不分案,消極不執法,沒人奈他們何!! 然後再濫用簽結制度,你連案子怎麼被吃掉都不知道。 : 不管毀誰名譽或者抹黑誰誰誰, : 被告記者自己扛得下就可以了, : 用口傳不留洩密證據頂多檢調的組內訓斥一下抓得出誰洩密嗎? : 現在台灣檢調還剩下多少遵守偵查原則的人還真不知道, : 現在的台灣新聞媒體記者基本上也只是剩下“職業”這名稱, : 至於“記者”原本該被賦予的天職在台灣就是個笑話, : 前幾天記者節一堆記者在慶祝記者節越看越諷刺 : 台灣記者還有剩下多少是真的秉持記者該有的意義在做新聞呢!? : 我自己觀察年輕一輩記者目前為止還不錯的也只有“方君竹”, : 其他就再說吧。 : ※ 引述《tommy508 (人人有功練)》之銘言 : : 沒錯誒 : : 記者本身不參與偵查辦案 : : 也不是辯方辯護人,當然不是偵查不公開受限制的對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2.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857549.A.0F2.html
gx8759121: 犯法去告叫什麼.jpg 36.233.251.69 09/09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