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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有兩種 恐嚇安全 恐嚇公眾危安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看了一下,雖然是以非公眾的305條檢舉, 305原則告訴乃論,但被檢舉又變成「檢察官 掌握事證可主動介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但致生危害於該被恐嚇之人的要件, 此時該怎麼認定? 我意思是假如有個國小生公開說我要殺隔壁王 伯伯,可是王伯伯根本不怕死的, 假如自訴,由於王沒有致生危害(當事人 心生怖畏),所以305不成立; 可是要是被人檢舉,檢調又可以主動介入 ,保護王伯伯。 此時該怎麼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58.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870975.A.341.html
fywei: 看黨證 180.217.12.140 09/09 16:37
gay7788: 看顏色 111.82.100.15 09/09 16:37
wuamba: 看屁眼照 101.10.110.20 09/09 16:38
headshootasd: 自由心證 39.14.26.147 09/09 16:40
crazydj: 最後還是看顏色 36.232.202.174 09/09 16:41
GOD5566: 檢察官出具脈搏 證明被嚇到致生危害 106.64.160.197 09/09 16:41
darkbrigher: 你怎知道其他人不怕死 118.171.217.45 09/09 16:45
biggest1983: 小草以身試法 了不起 218.35.1.247 09/09 16:45
yuneck: 惹到法律人還想跑? 114.45.65.88 09/09 16:55
JohnnyRev: 305原則是非告訴乃論欸 你怎麼連googl 223.140.205.30 09/09 17:01
JohnnyRev: e都不會== 223.140.205.30 09/09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