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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行法律制度來說 「再抗告」只能用在少數場合上,即經裁定: 一、上訴駁回 二、聲請回復原狀事 三、聲請再審事 四、定應執行刑事 五、聲明疑義或異議事 六、非當事人遭遇事 而除了這些例外條件之外,其餘情況的就只能多加保重... 至於用美國法律舉例的部分 問題在於台灣不奉行「判例法」(case law)制度,一切僅按著「成文法」的精神走,過 去的判決除非經公告通用,否則只能「一事不再理」 而「羈押」的部分,終究只是為了讓身心飽受折騰而來 除非能搞清楚整段偵訊的目的,否則最終只會形成白費心機的困擾。 ※ 引述《TwoBNineS (2B與9S)》之銘言: : 雖然很不想看三立相關的頻道 : 但因為昨天yt首頁演算法推了一個標題寫 : 火藥味濃厚 鄭文龍拿美國法律blablabla… : 點進去稍微看了一下 鄭律師提到在美國來說 : 因為被告一個人要面對整個國家司法的力量 : 所以一旦法官下了對被告有利的決定 : 檢察官就不能上訴 : 而臺灣的檢察官為了羈押嫌疑人 : 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抗告 : 風險基本上都是百姓在承受 : 聽聽好像也有道理 雖然被潑冷水的來賓覺得 : 現在是在臺灣 討論美國法律衝三小 : 但臺灣很多法律或政策明明很愛參考美國日本 : 這方面為什麼不跟美國看齊勒 : 而且不管是比例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 : 看得出來法律是要優先保障弱勢方 : 即便嫌疑人也有權利提抗告 但那成功率… : 有這方面鑽研的人嗎? -- 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71.235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889110.A.2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