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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一個笑話: 老公跟老婆在爭執誰做主,後來達成共識 大事由老公做主 小事由老婆做主 但是大事或小事要由誰決定呢?由老婆決定。 所以從此家裡都只有小事沒有大事。 換到這個新聞來看:由誰來決定什麼案件需要公開?民進黨!! 完全合法而且合理~ ※ 引述《leo86197 (馬場衝擊波)》之銘言: : Newtalk新聞 : 政治 : 姚寶火芻報導(抱歉名字最後一個字PTT無法顯示) : 法有明文!「偵查」應適度公開 黃暐瀚翻出作業辦法籲北檢公開說明柯案 :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向法院聲請羈押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獲准,震撼各 : 界。而有媒體報導指出檢廉搜到關鍵USB內有工作簿記載「2022/11/1 1500沈慶京」,引 : 發北檢「洩露」偵察中案件秘密的疑慮。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暐瀚今天(11日)呼籲「偵查 : ,應適度公開!」認為民眾有知的權利,媒體致力於追求真相。找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 : 法」指出有相關規定,建議檢方公開說明。 : 黃暐瀚表示,一般新聞報導,牽涉偵辦中的司法案件時,常會聽到「偵查不公開」,引述 : 法源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但以同法條第5項:「檢察 : 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 : 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 : 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為基準制定的「偵 : 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第1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 : 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認為檢察官在面對像柯文哲被 : 收押這麼震撼社會的大事,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各界「為什麼辦 : 」?「為什麼押」? : 黃暐瀚指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 : 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認為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 : 真是檢方洩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如果是「訴訟關係人」,則 : 會有洩密之責。 : 黃暐瀚結論,對偵察中案件「洩密」是不應該的,但重大案件「說明不足」也不妥適。建 : 議遇上重大案件時,檢方應採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之規定,適度公開,避免 : 社會對立,民情躁動。 : https://i.imgur.com/s7q03nq.png : 資深媒體人黃暐瀚11日找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指出法有明文:「對於國家安全、 : 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圖 : :翻攝「臉書」黃暐瀚粉絲專頁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1/936001 : 備註:明文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1.36.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6036774.A.DF6.html
soda54020: 第七條表示:? 36.231.194.34 09/11 14:41
leonhsu: 本黨保留中華民國法律最終解釋權力111.248.125.215 09/11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