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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13,板簡,1421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被   告 洪楷倫 ... ㈠被告先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5日7時45分許,搭乘臺北捷運板南線,在列車由海山站駛 往西門站期間,見列車上乘客眾多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乘站立在其前方之成年女子即 原告未注意而不及抗拒之際,以生殖器磨蹭原告背部隱私部位,嗣經原告轉身查看,發現被 告下體腫脹,遂在西門站下車後報警處理。  ㈡又於112年11月28日7時38分許,被告利用搭乘臺北捷運板南線3128車次,自海山站駛往 新埔站期間,列車上乘客眾多有機可乘之機會,在該列車3號車廂內,竟意圖性騷擾,乘站 立在其前方之原告未注意而不及抗拒之際,以生殖器磨蹭原告臀部,經原告大聲喝斥,由一 旁乘客在新埔站通知站務人員報警處理,始由警方循線查獲 ㈢原告因被告多次性騷擾行為,導致長期驚嚇失眠,於112年12月6日起,因情緒焦慮及精神 壓力至精神科看診,計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2,030元(計算式:500元+70元+1,260元+2 00元=2,030元) ... 二、被告則辯以:伊每月月薪不到3萬元,原告請求慰撫金過高,願意賠償9萬元各等語 同姓名在2019年健身工廠土城店也有性騷擾紀錄(撤回告訴) 裁判字號 108,審易,3018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楷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22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甲○○於民國108年6月27日20時   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健身工廠土城店   內,向該店健身教練即告訴人代號AD000H108149號成年女子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諮詢健身服務時,竟意圖性騷擾,在   告訴人身後趁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碰觸告訴人左側   臀部1次,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   罪嫌等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4.195.89.128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6887028.A.713.html
nobel777: 洪楷倫打球 223.141.202.48 09/21 10:51
cs09312: 月薪不到3萬... 27.247.65.63 09/21 10:51
Jin63916: 楷倫賺不到3萬還願意9萬和解 111.80.115.0 09/21 10:52
rattrapante: 當個文明人 向性騷說不☺ 223.118.51.67 09/21 11:01
comsu: 和解的錢可能是分期慢慢付的 一個月一千140.137.198.201 09/21 11:04
arabeske: 噁鳥 106.64.184.91 09/21 11:12
Sex5F: 9萬可以玩到扁掉吧 49.216.129.113 09/21 11:24
fony1029: 土城青鳥-1 那邊一堆柯黑☺ 223.137.29.3 09/21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