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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RADA (HIRO)》之銘言: : 屏東縣有名狼父不僅性侵11歲的親生女兒,還連續3年對其伸出狼爪,直至某次狼父在 : 家人面前怒罵女兒,被害少女忍不住回嘴一句「你有什麼資格管我,你想想看你之前對 : 我做了什麼事」,狼父的惡行才曝光,事後被害少女向狼父索賠60萬元慰撫金,狼父竟 : 稱金額過高,且目前服刑中沒錢給,但法官仍判被害少女勝訴。 以下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訴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 簡單摘要: 一、本來請求賠償二百萬元,後來減縮成六十萬元 二、所提「一一二年原侵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內容: ┌──┬──────────────────┬─────────────┐ │編號│ 原告主張(部分節錄) │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時間 │ 地點 │ │ ├──┼────────┼─────────┼─────────────┤ │ 1 │ 106年2月至同年 │ 於兩造住處客廳內 │ 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 │ │ │ 0月間之某日 │ │ 褻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 │ ├──┼────────┼─────────┼─────────────┤ │ 2 │ 105年9月至106年│ 於兩造住處客廳內 │ 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 │ │ │ 0月間之某日 │ │ 褻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 ├──┼────────┼─────────┼─────────────┤ │ 3 │ 106年9月至107年│ 於兩造住處浴室內 │ 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 │ │ │ 0月間之某日 │ │ 交罪,處有期徒刑七年一月 │ ├──┼────────┼─────────┼─────────────┤ │ 4 │ 106年9月至108年│ 於兩造住處書房內 │ 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 │ │ │ 0月間之某日 │ │ 交罪,處有期徒刑七年五月 │ ├──┴────────┴─────────┴─────────────┤ │ ◎附表編號3性質上為強制猥褻行為,為強制性交罪吸收,不另論罪。 │ │ ◎附表編號4性質上為強制猥褻行為,為強制性交罪吸收,不另論罪。 │ └───────────────────────────────────┘ 三、考量應給付情形時,提到原告現為「學生」、被告則為「高職畢業學歷,一等士官長 退伍,入獄前原有工作在身 這樣都還能喊過高,還真是服了 仗著這種不必要的權威,難道有能力如此恣意妄為...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0.21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7438012.A.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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