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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少女找網友 8男全辦略誘罪 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曾伯愷、蔣永佑/連線報導 一名十五歲少女離家失聯八天,警方查出八名男網友見過少女,二人還收留她夜宿,將八 男依略誘罪送辦,引發討論。法界認為,少女若自主斷絕與家人聯繫,實務上八男恐不構 成犯罪,但若對少女有其他不正當行為違反兒少法規定,可處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該名新北市十五歲少女今年六月底與家人到澎湖遊玩,回台意猶未盡,向父提出「還想再 去玩水」被拒,七月一日清晨外出買早餐,帶著一支手機出門後未歸,不接電話或斷訊, 家人報警。 警方查出,少女離家後先搭計程車到蘆洲區會見一名男網友,接著主動聯繫另七名男網友 ,陸續接應到蘆洲、新竹、桃園龜山等處,這些網友陪同四處遊玩,二人還收留少女在家 過夜。 因少女不時關掉手機,警方透過少女IG追查,鎖定廿歲楊姓、高姓兩名男網友,七月八日 晚上在桃園龜山區高男家中尋獲少女。 少女供稱,失聯八天都是她主動聯繫網友,沒受到脅迫、略誘,單純只是想跟網友出去玩 。警方通知涉案男網友們到案說明,依略誘罪嫌全部函送法辦。 刑法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因少女未滿十五歲,男網友若引誘離家, 即涉略誘罪;但少女稱主動離家、男網友被動收留過夜,資深檢察官認為理論上不構成略 誘罪,仍需依個案事證而論。 律師陳銘鋒說,和誘、略誘罪中關鍵為「禁止聯繫」,若無事證證明網友禁止少女聯繫家 人,少女是自行關閉手機阻斷家人聯繫,八名男網友應無涉犯和誘、略誘罪。 不過少女離家長達八天,法界認為網友若涉兒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可處六萬以上 六十萬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該法條包含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 待、拐騙、帶領進入有礙身心健康場所等行為。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26913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229.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8000039.A.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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