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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4g3wk4k (我喜歡肥肥)》之銘言: : 風傳媒 林瑩真 : 台南地院一審認為李女為圖私利,猥褻長照中心的住民,所為侵害個人隱私及人性尊嚴 : ,因雙方未達成和解,依乘機猥褻罪判李女9個月。 : 李女今年7月與阿公家屬達成和解,分10期賠償15萬元,因此再次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 : 認為李女有意悔改,考量她照服員工作薪資約3萬多元,還要償還父母先前幫她清償的債 : 務,因此二審撤銷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換算賠償加罰金共33萬元。 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六八零號 三、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說明: 1.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於偵查、原審及鈞院均坦承認罪,上訴後已於113年7月22日與 被害人AC000-A111240B(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男)達成損害賠償調解(由乙男之監護人 杜○○為乙男之法定代理人),約定被告應賠償乙男15萬元,並分10期給付。第1期1萬5 千元被告已於113年8月25日履行給付完畢,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目前有正當工作,已改過 遷善。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 對照被告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態樣,有情輕法重情形,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2.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固得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條文所謂犯罪情狀,必須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所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後,認其程度已 達顯可憫恕之程度,始有其適用。 3.查被告本案犯行,同時觸犯乘機猥褻罪、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及散布猥褻影像罪等罪行 (從一重以乘機猥褻罪處斷),其為圖獲得直播流量及賺取會員所贈送之禮物等私利,枉 顧乙男為一腦病變且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用乙男之身體及精神障礙而不知為抗拒,意圖營 利並供人觀覽,以手套弄乙男生殖器之猥褻行為,在付費會員均得觀覽直播內容之UT網站 進行直播以供人觀覽,公然散布猥褻影像,以此方式侵害乙男之性自主意思決定權,對於 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有重大危害,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及主觀惡性均非輕,在客觀上實無 法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再被告本案所犯之乘機猥褻罪,法定本刑為「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上開犯罪情節相較,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 原則之情形,自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要件不合。至於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均坦承認罪,上訴本院後已於113年7月22日與乙男達成損害賠償調解,目前分期履行中 ,且有正當工作等情,雖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1號調解筆錄,被告提出之8月25 日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本院113年8月27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被告提出之健保個人投保 紀錄等在卷可考,上述事實及資料固然可作為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惟尚難認為被告之 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自仍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 ,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 四、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部分: 查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因本次直播猥褻行為獲利約5千元至1萬元等語(他卷第200頁)。其 於原審審理中則供稱:「我們是月結的,沒有辦法針對特定的直播內容做計算,我也不知 道實際到底多少錢,一個月大概10萬元至10幾萬元」等語。可見被告本案之不法犯罪所得 認定顯有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參酌被告前開供述,估算認定被告本案不 法犯罪所得為1萬元。次查,被告已於113年7月22日於本院與乙男達成損害賠償調解,約 定被告應給付乙男15萬元,並分10期給付,被告已於113年8月25日給付乙男第一期款項1 萬5千元完畢,已如上述。被告雖因其本案犯行受有1萬元之不法犯罪所得,惟業經另以現 金1萬5千元賠償乙男所受損害,關於被告所支出之1萬5千元損害賠償部分,如不由被告上 開1萬元不法犯罪所得扣抵,將構成對於被告有過量沒收之過苛之虞情形,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有過苛之虞之規定,依職權裁量免除被告本案不法犯罪所得1萬元之沒收、追 徵。 五、上訴意旨: 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①被告於偵查、原審及鈞院均坦承認罪,上訴後已與乙男達 成損害賠償調解,目前分期履行中,犯後態度良好,亦有正當工作,已改過遷善,被告本 案犯行有情輕法重情形,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②被告坦承犯行且已與乙男達成 調解,犯後態度良好,復有正當工作,原判決量刑過重,請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③被告已依調解筆錄中分期給付之約定,於113年8月25日給付乙男第1期款1萬5千元,其 金額高於被告之不法犯罪所得1萬元,應無再對被告諭知沒收、追徵不法犯罪所得之必要 等語。 六、撤銷原判決所處之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元部分之理由: (一)撤銷理由: 原判決認被告所犯乘機猥褻罪之事證明確,而予以科刑,並諭知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1萬元,固非無見,然按: ①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 準。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雖未與乙男達成民事和(調)解以賠償其損害,惟被告上訴後已 於本院審理期間與乙男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約定被告應給付乙男15萬元,並分10期給 付,被告已於113年8月25日給付乙男第一期款項1萬5千元完畢,已如上述,足認原審量刑 時之裁量事項已有變動,且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由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原審量刑 應有失之過重,自有未洽。 ②被告上訴後,已與乙男達成損害賠償調解,迄今為止,被告已給付乙男1萬5千元,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有過苛之虞之規定,依職權裁量免除被告本案不法犯罪所得1萬元之 沒收、追徵,已說明如前,此部分亦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則原判決諭知沒收、追徵被 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元,亦有未妥。 (二)對上訴意旨之說明: 1.被告本案犯行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要件,自不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已論述如前。被告及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①主張被告本案犯行,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 其刑云云,自屬無據。 2.至於被告及辯護人前揭上訴意旨②③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以及諭知沒收、追徵被告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元並未妥適部分,參酌上開(一)撤銷理由之①②所示,即屬有據,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及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元部分,予以撤銷。 本來要沒收犯罪所得的 但因為已開始賠償被害人,因此改成不用沒收,這種手法有點太高超了吧... -- 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5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8302877.A.CE1.html
coon182: 洗錢 61.64.25.121 10/07 20:08
chinhan1216: 打手槍賠償?114.136.239.250 10/0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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