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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nggood (ilovegoodgame)》之銘言: : 京華城 : 台北的地啊 : 貴鬆鬆啊 : 爛尾的話 : 一大塊好地就爛在那了 : 未來幾十年都沒有開發就放在那爛 : 真的無解嗎 : 還是換家公司來承接 : 又可以開始了 : 有沒有掛 不會 現在北市府是依照內政部過去的函釋 a. 內政部函 60.11.16.台內地字第443828號代電 說明: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乙案本部曾以60.07.21.台內地字第 42808號代電規定:「……凡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在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上建 築者,即可認為不影響假扣押查封之效力,應准予申請新建、改建或修建。」在卷。除上 開情形外,特再補充規定如下:「凡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後,該基地上建築物所有 權人申請局部改建或新建、修建,是否影響該基地假扣押查封之效力,主管建築機關如不 能認定時,可函詢該管法院意見。」 b. 內政部函 67.03.09.台內營字第769667號 說明: 一、復66.12.14.建四字第197687號函。 二、按假扣押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禁止其處分,純屬一經保全程序,假扣押 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530條所明定。是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基地既經法院假扣押查封,縱令假扣押 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變更之情事,亦應先為依法塗銷查封登記後始得繼續施工勘驗 ,發給使用執照。 三、原附件退還。 雖然京華城土地是檢方扣押 過去函釋內容是假扣押 能否沿用函釋 就要請北院給予司法見解 如果北院不予解釋 北市府我推估會直接向內政部提請函釋 另查 https://reurl.cc/zDLq1p 內政部函100.05.0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087835號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0年4月26日法律決字第1000010162號函,兼復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 年11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326100號函及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9年11月16日北工施字第 09911096252號函。 二、本案經函詢法務部,茲據前揭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100年4月15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01750號函復以:「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妨 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發給建 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經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假處分後,主管建築機關應否依建築法規定勒令 停工,或不得依建築法規定發給使用執照,應視繼續施工或發給使用執照,有無妨礙假處 分執行命令而定…。」(如附件) 三、次按「按建築基地如生私權爭執,其建築許可應如何辦理一案,前經奉行政院62年2 月23日台62內1610號函核釋在案。建築物或建築基地既經法院假處分查封,主管建築機關 應不予施工勘驗,當事人並應依規定維持暫時狀態。至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發給,應以建築 物之合法完成為前提,建築物在施工中,因建築基地為法院假處分查封,喪失建築使用權 利,縱令主管建築機關未命停工,亦應受法院查封之拘束。其在查封原因未消滅之前,擅 自繼續興工完成者,即屬侵害他人權利,顯難認其為合法,應不得發給使用執照,以維公 益。」、「…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基地既經法院假扣押查封,縱令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 命假扣押變更之情事,亦應先為依法塗銷查封登記後始得繼續施工勘驗,發給使用執照。 」、「…建築工程施工中,經法院查封者,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外,要非 不得繼續施工。…至施工完竣後申領使用執照,應依建築法七十條規定辦理,並於核發使 用執照時函知原查封之法院及副知該管地政機關。」分別為本部66年8月18日台內營字第 742380號、67年3月9日台內營字第769667號及75年11月29日台(75)內營字第450466號函 釋在案。(諒達) 四、是本案建造執照建築基地經法院假處分裁定得否禁止施工勘驗或核發使用執照1節, 請依法務部100年4月26日法律決字第1000010162號函及本部上開函釋說明,就個案情節查 明有無妨礙假處分執行命令後,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現在因為法院扣押京華城土地 目前依照函釋假扣押的模式 不予勘驗 可援引前例執行 但大家要搞清楚 勒令停工 跟 不予勘驗 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勒令停工是會有正式函文 等於整個工期是屬於"凍結"狀態 如果停工原因消滅 建照可以拿當初停工令佐證 不會因為超過工期而失效 (依法規 工期可展延一年 但京華城的官司 我覺得絕對超過一年) 市府不勒令停工 就代表你繼續蓋你的 市府這邊只是援引土地被假扣押的案例函釋 你申請勘驗我就是不准 你工期就一直不斷地跑 等你展延工期的時間也用完還未竣工 還是得勒令停工 建築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 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 案者。 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 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 看到這邊我相信很多人都會覺得很奇怪 那北市府直接勒令停工就好啦 議員是對的 市長就是怕事 對啊 議員不用扛行政責任 市長要啊 你北院扣押土地 我援引內政部的函釋不予勘驗 >>>責任在內政部 因為我依照你內政部的函釋做事啊 內政部函釋說 當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無法認定 可函詢該管法院 >>>內政部四十幾年前就懂甩鍋了 甩給地方該管法院 換成其他縣市首長 也一樣會問清楚啦 更何況北市府法務局這群玩法玩成精的事務官 目前依照建築法 京華城在建築法中都未達勒令停工的行為 北市府傻了才會去勒令停工 但避免官司超過工期導致停工的重大損失求償(萬一 京華城最後勝訴呢?) 北市府看似很笨的拿函釋的內容 詢問地院 其實才是最聰明的 只有那群不明所以 連法令都不看的議員在那邊政治性喊燒 你以為他們很正義喔 如果京華城官司打贏 要國賠的時候 這些議員敢出來拍胸脯說他替納稅人賠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54.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8374456.A.BF1.html ※ 編輯: design0606 (114.32.154.39 臺灣), 10/08/2024 16:03:14
ownwei: 南部就沒有這種問題 223.140.179.88 10/08 16:02
paracase: 確實,勒令停工有被求償的風險 165.84.247.25 10/08 16:04
hihimen: 高雄國賓 邁邁:誤會誤會~~150.117.222.145 10/08 16:04
magamanzero: 正確 這個案子可能要打到三審 60.248.126.193 10/08 16:17
magamanzero: 又不是傻了 60.248.126.193 10/08 16:17
treeeasy: 若無罪,不勘驗造成損失就不用賠嗎? 36.231.183.52 10/08 19:43
不然你以為北市府翻古老函釋出來幹嘛XD 中央的函釋 有問題找中央 ※ 編輯: design0606 (101.12.97.207 臺灣), 10/08/2024 21:28:32
treeeasy: 所以你的意思是中央賠摟?還是都不用賠 36.231.183.52 10/08 22:09
treeeasy: ?反正若無罪算你倒楣?原po你說清楚呀 36.231.183.52 10/08 22:12
treeeasy: ,還是你也不知道? 36.231.183.52 10/08 22:13
A.此案為司法扣押 北市府依照"中央函釋"決定不予勘驗 且目前建築法規沒有規定因案扣押土地使用先行停工或廢照 故援引中央函釋關於"土地假扣押"的處理方式不予勘驗 另一函釋中又允許縣市主管機關詢問該管法院 現在就看北院如何回覆 如果北院不想揹責 北市府依照中央函釋執行不予勘驗 最後責任不會在北市府 那麼簡單你看不懂 就悶聲看文章就好 ※ 編輯: design0606 (101.12.97.207 臺灣), 10/09/2024 01:23:38
treeeasy: 原po就是主張:是蔣萬安不予勘驗,但如 36.231.183.52 10/09 04:16
treeeasy: 果最後沒罪是中央國賠,好歐XD 36.231.183.52 10/09 04:16
treeeasy: 幫你記錄下來。 36.231.183.52 10/09 04:19
然後呢? 你的重點是甚麼? ※ 編輯: design0606 (114.32.154.39 臺灣), 10/09/2024 09:19:20
treeeasy: 等時間驗證你的說法,中央賠,是不? 42.70.144.215 10/09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