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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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台中獸父性侵幼女!母報案求援竟挨罵
時間Wed Oct 9 17:40:52 2024
※ 引述《wsxwsx0426 (i'6)》之銘言:
: 記者吳佩蓁/台中報導
: 台中一名男子阿榮(化名)趁妻子洗澡時,竟對就讀幼兒園的女兒伸出魔爪性侵,導致
: 女兒下體紅腫,妻子發現後立即到警局報案,沒想到卻遭員警辱罵,還指責是她教女兒
: 說這些話,直到後來阿榮離家出走,女兒親口向她哭訴遭父親侵犯,她才帶女兒到醫院
: 驗傷提告。台中地院審理,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榮7年6月徒刑,可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侵訴字第七十四號刑事判決
有罪部分
事實:
AB000-A111319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乙男)為AB000-A111319(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均詳卷,民國000年0月生,下稱戊○)之父,與戊○具有家庭暴力法第3條第3
款之關係。乙男明知戊○為未滿14歲之人,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
於民國107年9月起至110年4月4日前之某日,在臺中市神岡區住處(地址詳卷),趁
AB000-A111319A(即戊○之母、乙男配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丁○)洗澡
,留下戊○與其獨處躺在床上時,不顧戊○表示反對之意,違反戊○之意願,強行將手伸
入戊○內褲,撥開戊○生殖器,並將手指插入戊○陰道中,以此方式強制性交一次得逞。
嗣於110年4月4日,AB000-A111319C(即戊○之外祖母、丁○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丙○)幫戊○洗澡,而戊○在清洗下體過程中閃躲並喊痛,丙○查看戊○下體,發現
異常紅腫,乃告知丁○注意。丁○雖於110年5月5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
出所通報家庭暴力,並稱戊○有遭乙男觸摸下體等身體部位,然經承辦警員詢問戊○後,
認戊○說詞反覆,暫先通報兒少高風險,由社會局社工介入了解。直至111年4月6日乙男
因婚姻及家庭問題搬離上開住處,丁○於111年6月13日帶同戊○前往驗傷並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
理由: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男固坦認其為戊○之父,且曾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與戊○同住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未曾以手指插入或觸摸戊○之下體云云。辯護人則為
被告辯護主張:戊○遭侵犯亦未大聲呼救,與常情不符,且戊○與丁○、丙○之證詞多有
矛盾之處,又若戊○確實遭乙男性侵,何以身為幼教師之丁○自110年4月4日發現後,未
積極將戊○與乙男隔離,也未曾帶戊○前往專業機構治療,此與經驗法則多有不符,況依
本案測謊鑑定報告,被告於鑑定時回答並未將手指放入戊○陰道,係無不實反應,可知被
告確實未曾對戊○為性侵行為等語。惟查:
(一)證人即被害人戊○於偵查中證稱:爸爸先用二姆弟去撥開尿尿的地方,確定都好了
再摸,全部的手都塞進去,全部的手指頭,都是媽媽在洗澡的時候爸爸摸我,摸我很多次
我記不下來,每天都會摸我,我尿尿的地方會痛,爸爸說不要跟媽媽說,如果要跟媽媽講
要騙媽媽,我只有跟阿嬤講,阿嬤就跟媽媽講,阿嬤在洗我尿尿的地方,我跟阿嬤講不要
這麼用力爸爸有摸我,爸爸平常對我很好,會教我玩電動,也會帶我出去玩,也會帶我去
吃好吃的東西,我沒有跟媽媽講,因為我想原諒他,他是我爸爸,我會討厭爸爸,因為他
摸我身體,也是會討厭,會怕洗澡,因為爸爸回來之後又會繼續摸。所以我不想洗澡,我
給媽媽先洗就好等語;於審理中復證稱:媽媽是最後一個洗澡,爸爸躺在床上,我在床的
中間,媽媽去洗澡,爸爸偶爾會摸我尿尿地方、屁屁地方,摸裡面,用戳的,手指頭輪流
插到裡面,輪流插尿尿、屁屁的地方,我覺得怪怪的,也會痛,我跟爸爸講痛,爸爸當做
沒聽到,我每次要逃跑,正要跑去床下的時候,就被爸爸抓到了,我就小小聲說我不要,
爸爸就當做沒聽到,我要喊救命的時候,爸爸就摀住我嘴巴,爸爸說不要跟媽媽講,我就
沒有跟媽媽講,外婆有一天幫我洗澡發現尿尿地方,然後就問我,我才跟外婆講,外婆再
跟媽媽講,我沒有跟其他小朋友講,覺得會害羞,爸爸有跟我說不要講,爸爸戳我,我不
開心,爸爸抱我,我會開心,我不希望爸爸被關,只希望爸爸去上課,知道怎麼當一個好
爸爸等語,戊○於偵、審中就乙男利用丁○洗澡,留下戊○、乙男獨處之際,以手指插入
陰道等重要情節,證述前後一致,若非戊○親身經歷,當無從描述如此詳實之細節,且戊
○於偵、審中均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希望被告受到刑事處罰,更足徵戊○並無虛構事實
以陷害被告之動機,其證述內容具有相當可信性。又戊○於111年6月13日前往驗傷,經醫
生檢查出戊○之處女膜有多處舊裂傷,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11年6月13日受理疑似性侵
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考,該等傷勢應非一般稚齡學童正常生活下所易造成,且戊○心
思單純,智識經歷亦甚淺薄,亦實難想像戊○會刻意造成上開傷勢,再設詞以符傷勢內容
,冀圖誣陷被告。是戊○陰部處女膜所致之傷害,當與其所陳,是遭被告將手指插入其下
體一節相符,可做為戊○確實曾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佐證。
(二)按證人陳述之內容,茍係供作證明被害人之身心狀態,或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證
明其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由於並非用來證明被害人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
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
人所產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所目睹被害人之情況,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
覺間有關連性,自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1.丙○即戊○外祖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幫戊○洗澡,洗到下體的時候,她就叫我不要
洗那個地方,說她會痛,我就問她是不是有跌倒或有撞到,她說不是然後在哭,叫我不要
問,我幫她洗好澡之後幫她包尿布,剛開始以為是尿布疹,但我跟我女兒說尿布疹應該不
會這樣,不會這麼紅,看起來不是很正常,我當時沒有想到是什麼事情,我跟我女兒講說
要注意,在我女兒去了解狀況之後,我有再跟外孫女問過,外孫女確實有說過乙男在洗澡
的時候有摸她等語;於審理中具結證稱:戊○在我住處,是我幫戊○洗澡,我幫戊○洗澡
洗到那個地方,用毛巾打肥皂洗到她下體,她就唉唉叫,她就喊痛,腳夾著,這是我第一
次發現戊○有這種情形,之前幫戊○洗澡都沒有這種反應,我就問她怎麼了,她都沒有說
,叫我不要問,我一直問她怎麼了,是不是跌倒,她都要我不要問,我看她很緊張,我說
我幫她洗,她不肯就把腳夾著,最後我就用手舀水幫她洗,後來幫她包尿片,才看到她的
下體很紅,我有用手撥開,看完就覺得不對,包尿片也不可能在那個部位紅成那樣,跟我
以前帶小孩跟孫子的經驗不一樣,我又慢慢問她這是怎麼了,她都沒有說,我說是不是跟
人家玩的時候打到,她都說不是,眼睛還紅紅的,我自己感覺在這個位置不太對,丁○在
幼稚園上班,幼稚園下課回來後,我有跟丁○說這不像小孩子尿布疹的症狀,要注意,你
要問清楚,要記得去買藥膏給戊○擦,當天我發現就有告訴丁○,我就沒有再去追問丁○
,半個月至一個月後,丁○去問戊○後回來跟我講,戊○有跟她說是乙男會碰她,又隔了
很久,我問戊○那裡還會不會痛,原因是什麼,戊○就頭低低,表情很無辜,感覺是很羞
恥,不好意思,開始跟我說是什麼情形、是什麼原因,還有用手比等語。
2.丁○即戊○之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10年4月4日晚上,我媽媽跟我講說戊○的下體很
紅腫,我之前就有發現了,但我以為是包尿布的尿布疹或上廁所沒有用衛生紙擦的原因,
我那時候就有疑問為什麼下體總是紅紅的,我在幫我女兒洗下體的時候我發現她會閃,但
如果沒有洗,她又會癢,但想說他年紀這麼小,我有問過小孩,小孩有說爸爸在蓋被子時
會摸他奶奶摸他屁屁摸他尿尿的地方,所以我在110年4月5日有去報案,警察要求先生到
警局,警察都站在爸爸立場袒護我先生,還有罵我,說我教我女兒說這個話,因為沒有報
成,我就看得比較緊,如果我先生回來我還沒洗澡,我寧可不洗我不讓他跟我女兒有獨處
的機會,因為他都是利用我洗澡去摸我女兒,後來我才知道我先生有長期威脅他不能講出
去,我先生搬出去之後,111年5月時我有問她想不想爸爸,他說沒有,我問他為什麼,她
說因為他會摸我身體,又不承認說我說謊,111年5月30日我帶戊○去看婦產科,我女兒說
下體會癢,有個社工叫我帶她去,因為社工說如果我沒有處理的話上小學,小孩跟老師說
,老師就會通報,小孩就會被安置,因為我有提到性侵的事情,醫生叫我帶小孩去醫院驗
傷等語;於審理中復具結證稱:我媽媽幫戊○洗澡時發現她下體紅腫,我媽媽說女兒說是
爸爸摸的,還有叫我要注意,當時就跟我媽說我平常洗的時候,我也發現說紅紅的,感覺
有時候會稍微閃一下,我有跟小朋友問,後來我女兒跟我說,爸爸說不可以讓媽媽知道,
所以她只能跟阿嬤說,我帶她去派出所的時候,我被警察罵得很難聽,我覺得我很無辜,
有的社工叫我看得比較緊一點,111年4月6日乙男離開家裡後,5月份時我有跟戊○說要叫
乙男回來,戊○很害怕洗澡,抗拒洗澡,因為她以為乙男要回來,我就逼問她為什麼不洗
澡,她眼眶泛紅,一直掉眼淚,哭的很委屈才講出來,戊○說我在洗澡的時候,乙男會摸
她的身體,我再問說乙男怎麼摸的,她就不敢模仿乙男的行為,要我拿布娃娃給她,但因
為布娃娃都收起來,我就用我的手握拳頭,戊○將她兩雙手放到我握拳的地方撐開,我才
知道那個嚴重性,我隔天帶她去看婦產科,他說要去大醫院,我只能求救幫我接生的醫生
,接生的醫生告訴我這是性侵,介紹我去省立醫院,111年6月13日我才鼓起勇氣去省立醫
院等語。
3.前揭丙○之證詞,可見戊○於被丙○發現洗澡下體疼痛時,尚有內心掙扎、不願說明、
眼眶泛紅之情況,以及丁○所證述戊○抗拒洗澡,害怕違背乙男要求不可將此事向丁○訴
說之逃避情緒,與後續哭泣示範相關乙男舉止之該等神情,均與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受
有極大心理壓力,情緒異常之反應相符,均足佐證戊○指訴為真實。至戊○究係將遭乙男
侵犯之事,先告訴丁○抑或是丙○,戊○、丁○、丙○證述內容雖略有不相符之處,然證
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
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自丙○發現戊○下體異常紅腫,直至戊○、丁○、丙○接受檢察
官訊問,或接受法院交互詰問,已相隔一段時日,自無法排除渠等就此等細節有所混淆之
可能,自無法以之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不可採信之理由:
1.辯護意旨復稱戊○遭侵犯亦未大聲呼救,與經驗法則多有不符等語。然遭受性侵害之女
性,於遭受侵害之際,必會有積極大聲哭喊求救、反抗、離開之舉,或事後會立即向警舉
報等,乃性別刻板印象與對性侵害完美被害人之迷思。蓋性侵害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或
因恐遭受更進一步迫害、或因礙於人情、面子或傳統貞操觀念影響,不想張揚、或因受國
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
致未能於立即採取如何之自我保護舉措。從而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如何之自我保護舉
措,因人或當時之情況而異,並非以即時報警、大肆宣揚此事為唯一之途徑。更何況,性
侵害被害人因其年齡、閱歷、心智成熟程度、身心狀況、家庭生活、社會環境背景等,所
受到之身心創傷嚴重程度本因人而異,創傷影響時間亦有不同,而戊○於案發當時尚屬稚
幼之齡,社會閱歷未豐,心智發展程度未臻成熟,對於性行為了解甚少,且與乙男案發時
為同住家人,乙男更為戊○之照顧者之一,自難因戊○驟遭性侵害之時,不知所措之際,
苛責其未為更有力之抵擋、反抗、大聲呼救、開門逃跑、立即報警,或對於乙男必生嫌惡
之心等完美被害人之舉。
2.辯護人雖又稱:丁○未積極將戊○與乙男隔離,也未曾帶戊○前往專業機構治療,此與
經驗法則多有不符等語。然觀諸丁○於偵查、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其確實曾於丙○告知戊
○下體紅腫時前往報警,此與卷附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呈現丁○曾於110年5月5日通報家
庭暴力,並提及戊○遭父親摸胸、屁股、及下體之情形相符,衡情丁○或需時間詢問戊○
情形,或因維持家庭圓滿關係等考量,須時間自我消化、沉澱此等遭遇所帶來之衝擊性,
自不能稱丁○於110年5月5日以家庭暴力通報,而未正式帶同戊○驗傷,有何不符常情之
處,況丁○於偵查、審理時均稱其報案後遭警察罵,衡以一般人不諳法律及訴訟程序,直
至111年間戊○對洗澡產生嚴重抗拒反應,始再輾轉再前往醫院驗傷,及前往警局報案,
亦非不合常理。
3.末所謂「測謊」,係依一般人說謊時,容易產生恐懼、不安、與情境經驗等情緒波動反
應,乃以科學方法,由施測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加以記錄,用
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之技術。是「測謊」在本質上並非針對「謊言」加以偵測,
而是在檢測人體血壓、脈博、呼吸及皮膚導電反應等所引起之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
所述是否屬實。然測謊中之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受測者於施測時之緊張情緒、
疾病、激憤、冷靜之自我抑制,甚或為受測以外之其他事件所影響,皆有可能引起相同或
類似之生理反應,故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之變化間,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已有可疑,且
如因距案發過久、受測者情緒已平復、或已合理化其行為、降低其罪惡感、或自我說服而
形成相當之確信,則測謊之準確性亦難免受影響。應是若未綜合考慮前開各項因素,僅以
測謊結果作為判斷有罪或無罪之唯一依據,不惟可能陷人於罪,抑可能被利用為「脫罪」
之工具。是以被告就被訴事實所為否認或有利之供述,經測謊鑑定,縱無任何虛偽之情緒
波動反應,但此與卷內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間,何者為可採,何者為不可採,仍應綜合卷內
證據資料為合理之比較,非謂一旦通過測謊,即應認為無犯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27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測謊鑑定報告之結果,被告就「你有沒有用手指讓入女兒
陰道?」、「你曾用手指放入女兒的陰道嗎?」等問題,均答「沒有」,且均無不實反應
,有本案測謊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惟觀諸本案測謊鑑定報告,該實施鑑定日期與案發時間
已相距甚遠,亦無法排除被告可能自我合理化其行為,使測謊結果及正確性受到影響,而
測謊本身無法透過其他方式重覆檢驗以擔保其結果之正確性,徒憑上開測謊結果,無從據
為被告供述真實性之判斷,亦不足以排除證人戊○前揭證詞之可信性,無從採為被告有利
之認定依據。
(四)綜上,被告辯解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無罪部分
事實:
被告於107年9月後某日(戊○就讀幼幼班)起至111年4月6日(乙男離家外出居住)前某
日止,在臺中市神岡區住處,趁早上幫戊○更換尿布之際,以及開車帶戊○去幼兒園上學
之際,違背戊○之意願,以手指插入戊○之下體,各對戊○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因認被
告上開行為均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理由: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此部分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戊○之
指述、證人丁○之證述、證人丙○之證述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
稱:雖然伊有幫戊○換過尿布,也有載她上學,但完全沒有戊○說的這些事情等語。辯護
人則為被告辯稱:丁○及丙○所述均為轉述自戊○之口,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補強,且乙男
載送戊○上學之路途人車眾多,殊難想像被告在車上以手對戊○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等語。
經查:
(一)戊○於偵查中固證稱:爸爸先用二姆弟去撥開尿尿的地方,確定都好了再摸,全部
的手都塞進去,撥開之後就用手伸進去摸,以前我有包尿布,在換尿布時偷摸,我幼幼班
有包尿布,小班、中班也有,因為怕尿床等語;然於本院審理中又證稱:乙男好像有幫我
換過尿布又好像沒有,感覺有包的時候他會用手戳尿尿、屁屁的地方等語。觀諸前開證詞
,可知戊○對於被告是否有為其更換尿布之重要環節,於偵查與審理中說詞不一,被告是
否曾趁為戊○換尿布之際對其強制性交,並非無疑。
(二)又戊○於偵查中固證稱:以前坐爸爸汽車的時候,我坐在爸爸的旁邊,當時都沒有
人,那是要去上學的時候,爸爸就是偷偷摸我,就是二姆弟伸進去,然後全部手再伸進去
,他摸我尿尿的地方、屁屁的地方還有奶奶,腋下跟肚皮等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爸爸
摸我尿尿、屁屁,和爸爸平常抱我的感覺不一樣,爸爸戳我,我覺得痛痛的不舒服、不開
心,幼稚園上學,小班有時候爸爸會載我去、有時候媽媽,幼幼班的時候都是爸爸載我,
我只記得小班坐在前面爸爸的旁邊,幼幼班的時候我就不知道了,爸爸停紅綠燈會手伸進
去我褲子裡摸尿尿的地方,穿褲子比較好摸,裙子比較不好摸,從我們家到幼稚園也沒有
住很近,普普通通,爸爸會買麵包給我吃,我在車上吃麵包,快吃完就已經到學校等語。
然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從家裡到幼兒園如果走路差不多10分鐘以內,我是騎機車的,
大概是20分鐘內會到,有兩條路,一個是走捷徑是沒有紅綠燈的,但是遇到大馬路的時候
會有紅綠燈,我是教我先生走比較沒有人車的地方,但是到了大馬路還是會有紅綠燈,如
果他車子開的方向是大馬路,紅綠燈差不多有2到3個,被告有時候車子停在家前面,幼幼
班的時候被告車子停的比較遠,是推娃娃車或長大一點用走的牽女兒上車等語。觀諸前開
證詞,可知戊○於審理時對於幼幼班由被告搭載上課時,是否坐在副駕駛座乙節,記憶已
模糊不清,而依照戊○、丁○之證述內容,足認自戊○住家至幼稚園間之距離應非遙遠(
丁○於審判中稱步行10分鐘內),如由被告開車搭載戊○赴幼稚園,無論是否係行駛丁○
於審判中所述捷徑,均應不會有太多停留紅燈之情況,且衡情紅燈秒數非長,至多每次紅
燈時間僅1至2分鐘,參酌戊○與被告位處車內相對狹小之環境,雙方可能因繫上安全帶而
使活動範圍受限,戊○更有時會於車上食用麵包,以及戊○若對被告伸手撫摸其下體、甚
至將手指伸入陰道內之舉止感到不快、不適,理應抗拒或扭動身體閃躲,實難想像被告如
何於駕駛車輛停等紅燈之同時,一邊留意紅燈秒數是否結束,一邊對戊○為強制性交之犯
行,是戊○前開指述內容,非無與社會上一般生活經驗矛盾之處,被告是否曾趁開車帶戊
○去幼兒園上學之際對其強制性交,實非無疑。
四、至於其餘丁○、丙○偵審中所述聽聞戊○轉述被害經過之內容,核屬與戊○陳述具同
一性之累積證據,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基此,就上開被告被訴部分,戊○證述內容尚
有瑕疵可指,證明力偏低,檢察官所舉其他證據尚不足以補強戊○單方之指述,所為舉證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法院形成被告確有對
戊○為上開強制性交犯行之有罪心證,被告犯罪不能證明,依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此部
分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因此得證,過不了測謊的結果,可是很嚴重的
所以未來理當要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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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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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3.62.18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8466854.A.420.html
※ 編輯: laptic (175.143.62.182 馬來西亞), 10/09/2024 17:45:56
噓 Sugimoto5566: 又臭又長誰看得完 49.217.198.148 10/09 17:46
推 kent00216: 包尿布欸 哇幹... 106.64.1.113 10/09 17:51
推 vinca: 這種的都不會公布姓名長相嗎223.136.191.236 10/09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