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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1164 (口業姬)》之銘言: : 震驚社會的剴剴虐童案,今天下午,首度召開國民法官調查庭,劉姓保母姊妹拒絕國民 : 法官參審,說想保護未成年的家人不受到傷害,委任律師們痛批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 : ,洩漏案情跟證據,害大眾已有「惡魔保母」的刻板印象,有失審判公平性,但馬上遭 : 檢察官條例式反駁,庭上檢辯激烈駁火! 十月九日的時候,臺北地方法院作成「一一三年度國審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摘要: 一、關於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部分: (一)本案涉及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對於兒童照護、身心健全發展、是否有遭虐待等 重要議題均高度關注,亦與公共事務領域(政府對於兒童托育政策、照護政策等)息息相 關,而有新聞報導之價值。且職業法官同為國民,亦會閱讀及接收新聞報導、網路資訊, 倘以國民接觸新聞報導,而認有難期公正審判之虞,那麼是否意味在有新聞媒體報導下之 案件,均不適合進入司法審判,故不得因案件經媒體關注報導,即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法官於審理期日時無法以中立、冷靜之態度審視本案證據。 (二)依本院過往行使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選任程序之職務,候選國民法官因新聞報導 而知悉相關案件內容者,實屬少數,且不乏知悉有該社會案件發生,但對相關新聞報導內 容知之甚微,且本案報導並非全然採用聳動或不符事實內容之報導,亦有從中性、單純敘 述客觀事件始末、及後續司法程序等貼近事實之方式進行報導,故不能因部分新聞媒體稍 具聳動性標題報導,而認為無法期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能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 (三)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之新聞涉及網路留言,均不屬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而 可認定行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之虞,且依本院過往行使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職務,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論於審理期日或評議程序中,均能確切遵守審判長於審前說明 或審理中所為各項訴訟指引,僅以審理期日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作為認事用法之基礎,因此 ,在沒有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下,難以因上開新聞及網路留言,認定已達國民法 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四)國民法官法中相關選任、解任、訴訟照料等規定,已足以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另本案案情既然屬於國民高度在意之兒童生命權喪失、政府對於托育政策之監督是否確 實之案件,透過國民參與審判,將國民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促進 該等公共議題之討論,實非公益性低之案件。 (五)綜上,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並徵詢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 、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 權益等各因素後,認本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之情形。 二、本案並無應不受理之情形: 起訴書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可能的內容時,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1項準 用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2至5項之規定,非於起訴之初即由法官依職權判斷後,逕 以起訴違背程序而為不受理判決,而係要求檢察官先說明起訴書中以此等方式記載之必要 ,給予釋除預斷之機會,避免動輒因起訴程序違法而須駁回起訴,本案檢察官已將載有餘 事記載內容刪除後,依本院裁定內容予以修正及提出,已無違反起訴程序而應不受理之情 形。 三、本案準備程序並無應不公開之情事: 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即第43條、第53條第2項、第54條第3項、第47條)觀之,並無於準 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之必要,且本院要求檢察官及辯護人填載甲、乙、丙類證據調查聲 請表、證據意見表,進行本案證據提出聲請及意見陳述,即可落實國民法官法卷證不併送 制度意旨及避免於審理期日前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案件產生預斷之可能。另被告 自白任意性之調查,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仍有於審判理日再 行調查之可能,是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為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眾眾多,認為 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以上種種看來,在挑選國民法官的過程中,多有嚴謹的審查方式 知道新聞報導之內容者應佔少數 但是否能夠保持中立直到案件審結,目前真的不好講... 至於不公開審理,這更好笑 犯了罪,且不是性侵犯之類的案件(而不能公開判決書或必須隱蔽個人資料),這些看來 更不符合邏輯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8512987.A.1C6.html
GSHARP: 檢警有洩漏嗎? 1.169.86.88 10/10 06:36
SRadiant: https://i.imgur.com/zJpwHkz.jpeg 122.116.235.48 10/10 06:39
css: 裁判書記載判決內容,但還是叫做裁判書,不叫118.165.165.168 10/10 06:45
bookseasy: 虐死幼童應判死刑 126.157.92.49 10/10 06:45
css: 判決書118.165.165.168 10/10 06:46
maybetodo: 國民法官目的不就是要把社會期望來彌223.139.182.224 10/10 06:58
maybetodo: 補恐龍判決不足的地方呢?223.139.182.224 10/10 06:58
okd0512: 台灣國民法官不是判是否有罪.都認罪案件 101.12.17.203 10/10 07:05
binshin: 當然國民法官都判很重~哈想逃啊 111.82.104.195 10/10 07:18
piggybill: 已經廢死了,他基本上只要隨時裝瘋即 42.70.105.113 10/10 07:26
piggybill: 可 42.70.105.113 10/10 07:26
bluetom7: 謝謝民進黨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社會安 116.89.138.108 10/10 08:01
bluetom7: 全網,讓台灣民不聊生,人人自危,禍亂 116.89.138.108 10/10 08:01
bluetom7: 社會亡台滅種少子化大成功 116.89.138.108 10/10 08:01
littlepigin: 只要說裝水桶是因為在等多啦a夢就好 1.168.98.97 10/10 08:01
R3210: 選任前就一堆報導了說國民法官不知?? 36.227.55.2 10/10 08:32
elic2577: 國民法官關到漏尿,誰要國民法官審? 223.137.76.35 10/10 09:01
elic2577: 每個都不要國民法官審,吃屎比較快 223.137.76.35 10/10 09:02
ALENDA: 被法官判傷害致死的,其實也不需要死刑,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就按照當時他們怎麼對待被害者的手法還有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時間長度比照辦理就好,至於法界有人擔心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沒有人能執行,這個更簡單,可以雇用外國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籍傭兵,人家出生入死應該不會因為執行刑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罰而PTSD,如果加害者接受同等程度傷害沒死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那就相信法官判決,被告也無意至被害者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於死,如果死了那就證明法官判斷錯誤,這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樣強度的傷害正常邏輯都不該認為這不會致162.234.161.237 10/10 09:50
ALENDA: 人於死162.234.161.237 10/10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