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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羈押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羈押的要件 * 犯罪嫌疑重大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逃亡之虞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反 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情節重大 押了四五個人一個多月 結果起訴書還生不出來 被告是不是太賊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37.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8625061.A.8CA.html
zoeapezoo: 美麗島? 101.10.65.248 10/11 13:38
GUMIGUMI: 先抓人再找證據,真的會笑死 101.12.215.81 10/11 13:38
em4: 一開始說雞鴨是防止串供 到現在 27.242.104.138 10/11 13:38
preisner: 現在是找不到證據,到處亂找人約談,笑死 60.248.161.28 10/11 13:39
f1248983: 橘子還沒回來啊,繼續羈押 49.216.28.78 10/11 13:39
preisner: 然後還可以一直羈押,我一輩子瞧不起這檢 60.248.161.28 10/11 13:40
preisner: 察官 60.248.161.28 10/11 13:40
preisner: 現在很明顯沒有方向的亂槍打鳥式約談 60.248.161.28 10/11 13:41
jonse: 我建議投柯P的人都羈押,一定有30元金流 125.229.167.95 10/11 13:48
jonse: 而且30元最後又是進柯P帳戶,賴不掉吧~ 125.229.167.95 10/11 13:50
sugarphone: 司法迫害就是這樣 39.15.33.172 10/11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