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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法 第18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是不是該修改成 未滿12歲(國小六年級的年紀)人之行為 才可不罰 12歲以上的都該負全責 畢竟幾個月前都發生國中生殺人了 這年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 早已經跟成年人差不多 至於學校平常就該多開一些法學相關的課堂 來增加學生的法學知識 而80歲以上也有些殺人的案件 是不是刑法相關適用年齡該調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7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9211685.A.8CC.html ※ 編輯: keane9112 (36.236.174.5 臺灣), 10/18/2024 08:37:38
polarbearrrr: 這法條直接砍掉吧 管你幾歲犯罪就 223.136.124.7 10/18 08:41
polarbearrrr: 是該罰 再說台灣的刑責已經低到靠 223.136.124.7 10/18 08:41
polarbearrrr: 北了 223.136.124.7 10/18 08:41
kabukiryu: 從這年齡區間奶看,484以懶叫能8能勃起 223.136.54.204 10/18 08:49
kabukiryu: 、勃起程度去定義der啊?懶叫還行der就 223.136.54.204 10/18 08:49
kabukiryu: 重罪,懶叫8行der就... 223.136.54.204 10/18 08:49
a1252352: 年齡分界問題小,是全面性的罰太輕101.137.199.244 10/18 08:53
glthe1: 英國就是屁孩太多改成10歲 101.12.163.80 10/18 08:56
dsce: 未滿18就減輕刑責本來就毫無道理 42.73.237.55 10/18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