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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de0109 (Yude)》之銘言: : 如題 : 盧正案發生於1997, 2000年槍決 : 盧正的姐姐說當日白天去找陳定南陳情 : 陳定南聽完也說案子有疑點 會查 : 結果晚上馬上就簽署槍決 : 為什麼嘴上才答應人會查 : 回頭就槍決別人?有卦? : https://myppt.cc/pMxJjO 我好奇去查判決書... 可不可以跟我說 疑點在哪?? 我看到的是 沒有指紋證明 但他認罪 證人潘敏捷於偵查中證稱:「.... 他一直都不承認,後來 有一段時間,盧正要求其他人離開,要單獨與我談,我與他獨談約二十分鐘左 右,他抱怨說刑警懷疑他殺詹春子很不公平,我跟他說我們與詹春子夫婦均是 很好的朋友,婚前常有大家一起出去玩,如果有殺害詹春子,要坦白承認。當 時桌上有一本詹春子死亡的照片,我順手翻一翻,我也拿給盧正看,盧正不敢 看,第二次我再拿詹春子照片給他看,說盧正你看看她死了多悽慘,如果是那 做的話就承認,若不是你做的就不要承認,他當時低頭沉默不語,我將照片一 張一張的翻給他看,他有正眼看,我向他說你有做,男子漢大丈夫要勇於承擔 ,說出來心裡會較舒坦,否則內心會感到痛苦,到約九點左右,他指名南英商 工擔任警察的學長進來制作筆錄....,我下午四點到分局及後來到龍崎之過程 ,我沒看到有對他刑求,也沒有聽到威脅利誘的話,我不在場時我不知道,但 全程都保持二、三個人以上在場,且全程都有錄影、錄音,且制作筆錄過程中 ,五分局對盧正很好,有讓他喝飲料、吃便當、點心,且對他很客氣」等語, 在本院作證與被告對質時並強調係被告要求其「全程在場」(見偵查卷第一三 五頁背面、第一三六頁正面、第一三八頁正面、本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訊問 筆錄)相合,且證人即當時值班之警員阮宗文亦證稱:「我有至地下室,因送 茶水,盧萍及被告太太有當面問他是否有做,他點點頭,潘敏捷也在場」(參 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又被告自承伊師母即證人潘敏捷來 了以後,警員均未對伊刑求(見原審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而證 人潘敏捷係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到達警局,至該日下午六、七時 許才自白犯罪一節,業據證人李進義陳述在卷(見原審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訊問筆錄),期間已過二、三小時,足見被告自白並非因刑求或被脅迫所致。 又訊據證人即製作偵訊筆錄警員林正彬到庭結證:「我們當初只是請求協助調 查,在自白之前我們未限制他的自由,並向他說他可以自由離去,我們沒有打 他,在這三十幾個小時,我們有問他要不要休息,他沒有回答,並有告訴他累 了可以趴在桌上休息」、「他沒有說要回家,我們有讓他上廁所」等語(見原 審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訊問筆錄),證人李進義與被告對質亦證稱:「我們有告 訴他不承認可以回去,他就一直坐在那裡」(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訊 問筆錄),另證人呂寅樑乃被告就讀南英工商之學長,於被告任職警界期間又 與被告同事,被告受訊當日曾要求由證人呂寅樑制作筆錄,足見被告對於證人 呂寅樑之信任,且擄人勒贖罪係唯一死刑,證人呂寅樑亦不可能虛偽陳述加害 於被告,然參證人呂寅樑於亦證稱:「(盧正說被警員刑求、脅迫、利誘並要 迫害他家人?不讓他小便?精神不好?)沒有這回事,我們不可能這樣,我當 時全程在場,盧正也要求我幫他做筆錄,當時潘書記官也全程在場,盧正坐在 桌旁也可看到筆錄內容,旁邊也有床舖,我和他曾是同事,不可能入罪於他, 我也相信因果關係,我全程在場,不可能害他」、「沒有不讓他去小便,便當 也是我叫的,便當都堆在那邊,他說吃不下,旁邊也都有水可喝」、「請盧正 協助調查,未限制他行動自由,且只針對車子停在聯華廣告公司的疑點去問他 ,他沒有意思要回去,我們也問過他,他可以自由離去」、「十二月十六日當 天下午請他協助調查,他未承認時,組長、副分局長也有叫他回去,他仍在那 邊傻坐等語(見原審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 。又不僅被告於偵訊時其家人(妻、兄、姐)可以見到被告,證人即當時值班 之警員阮宗文亦證稱:「我有至地下室,因送茶水,盧萍及被告太太有當面問 他是否有做,他點點頭,潘敏捷也在場」(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訊 問筆錄),而證人即被告之兄盧中之長官,受邀請至警局之看被告之汪約瑟雖 證稱被告並未承認又犯案,然亦證稱:「是盧中找我去的,是中午十二點多至 五分局的::我感覺他(盧中)有先去了解這事件,但是否有看到盧正我不了 解。我與盧中下地下室時也有一名警察在,我們【請他(警察)先離開】:: 談約二十分鐘到一個鐘頭,離開(警局)時是五點多」(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徵之上情,被告在警局偵訊時猶能讓被告之兄與其兄 所邀請之長官「單獨」見面,且能與家人見面,又能吃喝,偵訊時又容其友人 全程作陪。姑不論被告在警局偵訊是否已逾二十四小時,或偵訊時容被告親友 在場進進出出是否有違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然由上述各情,顯見本案之員警因 被告身分特殊(曾為警員,其兄亦為現職警員)對其【頗為禮遇】,本院實無 法想像被告係在強暴、脅迫、利誘,甚至詐騙之下來自白犯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229.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9305773.A.2AD.html
sa87a16: 通靈師在裡面角色相當重要 42.73.228.21 10/19 10:46
noreg0393933: 那個年代只有自白肯定是被刑求的吧 111.240.19.246 10/19 10:46
這段判決書裡面 有三個人是當事人一方自己找的 潘敏捷 (師母書記官 盧姊找的) 判決書寫: 參證人潘敏捷為被告師母,警訊當天亦係受被告家屬請託 才至警局陪同被告接受訊問,依其與被告間之情誼,更無理由陷害被告 呂寅樑 (盧正的學長兼前同事 盧正找的) 判決書寫: 到約九點左右,他指名南英商工擔任警察的學長進來制作筆錄 呂寅樑於亦證稱:「(盧正說被警員刑求、脅迫、利誘並要 迫害他家人?不讓他小便?精神不好?)沒有這回事,我們不可能這樣,我當 時全程在場,盧正也要求我幫他做筆錄,當時潘書記官也全程在場,盧正坐在 桌旁也可看到筆錄內容,旁邊也有床舖,我和他曾是同事,不可能入罪於他, 我也相信因果關係,我全程在場,不可能害他」 汪約瑟 (盧兄的長官 盧兄找的) 判決書寫: 是盧中找我去的,是中午十二點多至五分局的 我與盧中下地下室時也有一名警察在,我們【請他(警察)先離開】:: 談約二十分鐘到一個鐘頭,離開(警局)時是五點多
sa87a16: 通靈師只是一個藉口,上到下通通有鬼, 42.73.228.21 10/19 10:47
sa87a16: 科學證據完全無法判刑,整個國家系統還 42.73.228.21 10/19 10:47
sa87a16: 能三審死刑 42.73.228.21 10/19 10:47
sa87a16: 我一直覺得他是代罪羔羊,搞不好整個系 42.73.228.21 10/19 10:49
sa87a16: 統都知道兇手是誰,水很深 42.73.228.21 10/19 10:49
※ 編輯: assassinASHE (125.230.229.244 臺灣), 10/19/2024 11:12:21
gogolct: 現在看起來證據不足 218.172.19.213 10/19 11:29
sa87a16: 不是證據不足,是完全沒證據 42.73.228.21 10/19 12:06
sa87a16: 只靠自白就槍斃了 42.73.228.21 10/19 12:07
tenlove: 還是要講求證據 42.72.200.248 10/19 12:33
wayispi: 一直貼判決書是很相信司法?沒有空間上126.156.115.124 10/19 19:03
wayispi: 下其手?126.156.115.124 10/19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