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4vu6: 你在這蝦想 還不如找個會計36.230.91.230 10/29 15:49
推 mecca: 尤其這時代男男女女結婚離婚都很便利對吧211.74.244.162 10/29 15:50
→ nekoares: 我是覺得他們家的人想搞私生女啦114.45.133.138 10/29 15:53
→ GLUESTICK: 故意要搞死小三111.253.13.153 10/29 16:00
推 gowet: 這麼神剛好死掉的是沒財產的那位? 這是預謀 114.39.99.171 10/29 16:06
→ gowet: 還是神選之人?114.39.99.171 10/29 16:07
→ gowet: 而且贈與本身也是有其他稅賦要繳納,怎麼可114.39.99.171 10/29 16:07
→ gowet: 能無本給你這樣移轉114.39.99.171 10/29 16:08
→ gowet: 不課贈與稅不等於過程中都不用繳其他稅 114.39.99.171 10/29 16:09
→ gowet: 而且還要背負新增稅賦的風險,像以前有前輩114.39.99.171 10/29 16:10
→ gowet: 教夫妻贈與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樣5年左114.39.99.171 10/29 16:10
→ gowet: 右做一次,通常可以迴避增值稅累進稅率的空114.39.99.171 10/29 16:11
→ gowet: 間,結果房地合一稅憑空出世,當下整個臉黑114.39.99.171 10/29 16:12
→ gowet: ,還好後來房地合一有放寬夫妻贈與時間取得114.39.99.171 10/29 16:12
→ gowet: 可以回推到最原始,要不然那個稅基跟稅率會114.39.99.171 10/29 16:13
→ gowet: 死人的114.39.99.171 10/29 16:13
那如果妻子或丈夫罹癌不久人事
直接把所有財產都贈與給配偶就沒問題了吧 這不就國稅局本身追稅上的問題嗎
※ 編輯: kunnsei (101.9.64.160 臺灣), 10/29/2024 16:21:37
※ 編輯: kunnsei (101.9.64.160 臺灣), 10/29/2024 16:23:10
推 gowet: 理論上是,不過你要知道繼承人是有順位的, 114.39.99.171 10/29 16:31
→ gowet: 如果漏通知一個繼承人沒辦理拋棄,家族內 114.39.99.171 10/29 16:31
→ gowet: 不鬧翻才有鬼,繳稅的那個人跑不掉,不代表 114.39.99.171 10/29 16:32
→ gowet: 繳完以後他不會跟你討,原案是吃死你小三不 114.39.99.171 10/29 16:32
→ gowet: 能鬧太大或是可以直接無視才這樣 114.39.99.171 10/29 16:33
推 gowet: 想了一下,還是要補充,我的"理論上是"是基 114.39.99.171 10/29 16:41
→ gowet: 於正常情況下,國稅局本身也是有天條在壓 114.39.99.171 10/29 16:41
→ gowet: 類似案件,如果國稅局最後發現找不到人課這 114.39.99.171 10/29 16:42
→ gowet: 筆遺產稅,他還有主觀認定你是故意逃漏稅來 114.39.99.171 10/29 16:42
→ gowet: 開罰這個手段可以用,所以要這樣做的話,還 114.39.99.171 10/29 16:42
→ gowet: 是不要做太死,留一點尾巴讓他課稅兩邊都能 114.39.99.171 10/29 16:43
→ gowet: 交代一下 114.39.99.171 10/29 16:43
所以啦
依照法條完全沒問題的正當避稅,國稅局還是有你所謂的天條能用...
那不就證明了這個案件國稅局根本就是在欺負6歲女童嗎
※ 編輯: kunnsei (111.242.197.214 臺灣), 10/29/2024 16:45:10
推 gowet: 他們就是依法行政,他就算同情你也只能跟你114.39.99.171 10/29 16:45
→ gowet: 說去跑行政法院,要不然能怎麼辦? 法條是誰114.39.99.171 10/29 16:46
→ gowet: 當納稅義務人就寫死了,難道他要違法行政? 114.39.99.171 10/29 16:46
我依照這個案例去延伸出來的正當避稅手法
法條完全沒問題
你卻跟我說有天條?所以到底是那邊有問題
※ 編輯: kunnsei (111.242.197.214 臺灣), 10/29/2024 16:47:59
→ gowet: 大家整天都說法律人怎樣,可是大部分的人連 114.39.99.171 10/29 16:47
→ gowet: 遊戲規則是什麼都不知道,很怪吧? 114.39.99.171 10/29 16:47
→ gowet: 你閱讀的時候,應該要把我說的條件看完,我 114.39.99.171 10/29 16:48
→ gowet: 是說如果真的全部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他找不 114.39.99.171 10/29 16:48
→ gowet: 到人課這筆稅,他還是有天條可以用,請問原 114.39.99.171 10/29 16:49
→ gowet: 案有沒有繼承人? 有阿~ 所以他還是找得到人 114.39.99.171 10/29 16:49
所以法條上面完全沒問題的避稅手段
但國稅局卻因為課不到遺產稅自由心證去動用他的裁量權不是嗎
所以究竟有沒有違法避稅
不就是取決於國稅局找不找的到替死鬼
※ 編輯: kunnsei (111.242.197.214 臺灣), 10/29/2024 16:50:14
※ 編輯: kunnsei (111.242.197.214 臺灣), 10/29/2024 16:51:02
→ gowet: 那是最後的天條,也不保證他會用,因為很主 114.39.99.171 10/29 16:50
→ gowet: 觀,我也是講有這個可能性而已 114.39.99.171 10/29 16:51
所以你都說有這個可能性
代表國稅局有可能會這樣惡搞
在完全合法的情況下主觀的認定這是逃漏稅
對吧
客觀合法 主觀認定你這就是逃漏稅
那這個案件
不就是當事人刻意為了逃漏稅放棄繼承
國稅局也可以動用天條阿
推 gowet: 這是啥新聞嗎? 不是一直都這樣運作嗎.... 114.39.99.171 10/29 16:53
推 yamitis: 國稅局:這樣的話我們現在實質課稅喔42.70.183.209 10/29 16:54
→ gowet: 你這樣做就是帶入自已的主觀去行政,我說了114.39.99.171 10/29 16:54
→ gowet: 法條寫到的東西,他能找到納稅義務人就沒有114.39.99.171 10/29 16:55
→ gowet: 逃漏稅的問題,只是差別在那個納稅義務人在114.39.99.171 10/29 16:55
→ gowet: 合情合理的情況下是否適當,不適當你就跑法114.39.99.171 10/29 16:56
→ gowet: 院處理,那不是行政能幫你決定的114.39.99.171 10/29 16:56
其實那個元配本來就是納稅義務人
你一直要扯到靠行政法院司法途徑來救濟
但這個靠上級涵是就能處理的東西來要讓當事人跑行政法院
這是法條設計問題跟行政怠惰了
※ 編輯: kunnsei (111.242.197.214 臺灣), 10/29/2024 17:04:17
→ i386: 這方法前提是你完全相信你的枕邊人阿59.124.171.42 10/29 16:57
→ i386: 也可能發生財產全贈與給老婆,結果之後跟小王59.124.171.42 10/29 16:59
→ i386: 跑了XD59.124.171.42 10/29 16:59
推 gowet: 你這樣說就不對了,你可以說元配取得全部利114.39.99.171 10/29 17:05
→ gowet: 益,但是稅法上你怎麼能說他是納稅義務人?114.39.99.171 10/29 17:06
→ gowet: 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就是繼承人,他女兒拋棄114.39.99.171 10/29 17:07
→ gowet: 以後還是有父母跟兄弟姊妹,同輪拋棄以後還114.39.99.171 10/29 17:07
→ gowet: 是有下一輪的代位繼承人,只要有繼承人就是114.39.99.171 10/29 17:08
→ gowet: 納稅義務人,遊戲就是這樣玩的114.39.99.171 10/29 17:08
所以全部都放棄
沒有人是納稅義務人
那你還是還能動用天條阿?
※ 編輯: kunnsei (111.242.197.214 臺灣), 10/29/2024 17:10:33
→ gowet: 所以我一開始才會說你的想法跟做法,影響的 114.39.99.171 10/29 17:08
→ gowet: 範圍是整個家族,不是你想的那麼限縮 114.39.99.171 10/29 17:09
→ gowet: 對於國稅局來說,你們家族有人繼承那就是誰 114.39.99.171 10/29 17:10
→ gowet: 繳稅114.39.99.171 10/29 17:10
沒有人是納稅義務人
你還是能發動天條不是嗎
※ 編輯: kunnsei (111.242.197.214 臺灣), 10/29/2024 17:11:33
→ gowet: 恩? 所以原案有納稅義務人,沒有逃漏稅問題 114.39.99.171 10/29 17:11
→ gowet: 他怎麼用天條來罰你逃漏稅? 114.39.99.171 10/29 17:11
→ gowet: 是完全找不到人課這筆遺產稅,才有逃稅問題 114.39.99.171 10/29 17:12
不是阿
你的天條發動的前提是
刻意逃漏稅
原本的案例已經逃到應繳的稅額與繼承的財產顯有失衡
有讓國家稅收流失問題還不能發動?
※ 編輯: kunnsei (111.242.197.214 臺灣), 10/29/2024 17:13:29
→ gowet: 你講的逃漏稅可能自己帶進去主觀認定了吧, 114.39.99.171 10/29 17:13
→ gowet: 依法就是有納稅義務人,稅金也是依法計算, 114.39.99.171 10/29 17:14
→ gowet: 你只能說納稅人跟實際受益人不同,不合理, 114.39.99.171 10/29 17:14
→ gowet: 而不能說逃漏稅,畢竟稅確定有誰要繳了 114.39.99.171 10/29 17:15
→ gowet: 既然有課稅對象,你怎麼說他逃漏? 114.39.99.171 10/29 17:16
→ i386: 反過來說,贈與超過兩年就不會被算進來課遺產 59.124.171.42 10/29 17:20
→ i386: 稅.這法條本來就存在逃漏稅的可能性 59.124.171.42 10/29 17:20
→ i386: 差別在兩年內你要多一個拋棄繼承的動作,兩年 59.124.171.42 10/29 17:22
→ i386: 以上就不用 59.124.171.42 10/29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