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zper: 放任造謠比較好 114.42.70.41 11/01 02:20
有什麼證據也要跟社會大眾報備是不是
檢察署手握多少證據
什麼時候開始負有公告義務了?
只有羈押庭的法官才需要知道有多少證據好嗎
※ 引述《klpp26549871 ()》之銘言:
: 湮滅證據
: 顧名思義要有證據才能湮滅
: 可是有一群檢察官
: 把人押了2個月
: 找不到任何證據
: 開始使用腦補大法
: 我覺得你們這些人都很可疑
: 都有湮滅證據之可能
: 延押的延押
: 合法出入境的說人家不回來 直接發布通緝
: 這群飯桶檢察官有什麼用處?
: 寫故事?編故事?腦補?
: 有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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