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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證據也要跟社會大眾報備是不是 檢察署手握多少證據 什麼時候開始負有公告義務了? 只有羈押庭的法官才需要知道有多少證據好嗎 ※ 引述《klpp26549871 ()》之銘言: : 湮滅證據 : 顧名思義要有證據才能湮滅 : 可是有一群檢察官 : 把人押了2個月 : 找不到任何證據 : 開始使用腦補大法 : 我覺得你們這些人都很可疑 : 都有湮滅證據之可能 : 延押的延押 : 合法出入境的說人家不回來 直接發布通緝 : 這群飯桶檢察官有什麼用處? : 寫故事?編故事?腦補? : 有掛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18.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0394299.A.713.html
spzper: 放任造謠比較好 114.42.70.41 11/01 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