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y7788: 低能北檢竟然真的找的到金流欸 1.168.142.76 11/01 22:01
※ 引述《abc4 (享受被噓的快感)》之銘言:
: 中華電信公司楊姓前科長涉嫌以假交易、真放貸方式,將公司資金貸予數家廠商,詐貸
: 金額逾1億元,士林地院日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11年2月,
: 可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零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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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被告 │ 罪狀 │ 宣告刑期 │ 應執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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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朱XX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各有期徒刑五 │ 有期徒刑九年 │
│ │ │ 財(二次)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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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有期徒刑二年 │ │
│ │ │ 財 │ 六月 │ │
│ │ ├──────────┼───────┴───────┤
│ │ │ 《公司法》未繳股款 │ 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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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張XX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有期徒刑四年 │
│ │ │ 財 │ │
│ │ ├──────────┼───────────────┤
│ │ │ 《商業會計法》填製 │ 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
│ │ │ 不實會計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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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謝XX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有期徒刑四年 │ 有期徒刑五年 │
│ │ │ 財 │ │ 二月 │
│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有期徒刑三年 │ │
│ │ │ 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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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李XX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
│ │ │ 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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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楊XX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各有期徒刑五 │ 有期徒刑十年 │
│ │ (科長) │ 財(二次) │ 年 │ 二月 │
│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有期徒刑四年 │ │
│ │ │ 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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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梁XX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各有期徒刑五 │ 有期徒刑十年 │
│ │ │ 財(二次) │ 年 │ 二月 │
│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有期徒刑四年 │ │
│ │ │ 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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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是寫「壹拾年貳月」
中央社如何詮釋成「十一年二月」,實在令人費解...
順帶一提,判決理由:
(一)三件採購案,各案專案廠商均未實際採購甲-1(即LED案)、乙-1及丙-1(即物流設
備案)、丁-1及戊-1(即機電盤案)商品,或將所採購之上開商品施作安裝於專案客戶之
工程上,附表一「相關票據」欄所示廠商向中華電信北營處提出之請款發票所載,均無真
實交易存在:
1.被告朱XX109年8月6日調查局陳稱略以:雖然柏景騰公司有與澄瑞公司、倢呈公司簽
約,但我並沒有實際向澄瑞公司採購LED反射板器材或向倢呈公司採購物流設備;我收到
LED案款項後,匯款5,236萬9,627元、1,736萬9,987元到澄瑞公司帳戶,澄瑞公司也開立
發票給柏景騰公司,我收到物流設備案款項後,匯款給倢呈公司,倢呈公司也開立發票給
柏景騰公司,我沒有實際向澄瑞公司、倢呈公司採購合約上報價單內之品項,所以貨不在
柏景騰公司;本案3件採購案中,柏景騰公司就是過水交易而已,賺取2.06%營業收入;
我有派尚佑任會同中華電信北營處人員至臺藝大進行LED案驗收,但澄瑞公司沒有在臺藝
大施作LED反射板,我沒看過也不知道LED反射板外觀及功能為何。我沒有找廠商承作「機
電盤案數位監視系統軟體」撰寫(按即附表一編號3契約金額66萬6,128元部分),這只是
過水交易,中華電信北營處與柏景騰公司簽約金額66萬6,128元是我介紹中華電信與專案
客戶做過水交易的利潤;我沒有向聖輝工程行、竺城公司採購設備,當時也沒有業務往來
,進貨明細是因為有透過謝XX的朋友梁峻崧(即被告梁XX,下就「梁峻崧」逕稱為被
告梁XX)介紹,向該2公司購買發票等語(卷6第3至22頁)。繼於同日偵訊時結證:本
案3採購案都沒有實際工程,只是利用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專案,來造成資金周轉的目的,
我們會帶中華電信公司驗收人員去業主那邊看已經做好的工程,比如去臺藝大的演藝廳看
早就做好的LED等,而物流設備案我們也有去傑瑞公司看那些電腦器材,機電盤案我沒去
驗收,不知道他們去看什麼東西,我認為中華電信上面的人有交代才會這麼輕易驗收完成
,中華電信的人去現場看整個系統含設備及安裝,1、2千萬採購案不可能在1、2週完成;
柏景騰公司在本案3件採購案中所開給中華電信公司的發票,均為不實發票,因無實際交
易行為,我承認違反商業會計法,也沒有支付款項給廠商,為了抵掉中華電信公司款項,
我有另外請倢呈公司、澄瑞公司做發票給我,我才能扣掉這麼大銷項,機電盤案部分是請
被告梁XX幫我找2張發票,1張竺城公司、1張聖輝工程行發票,讓我可以抵銷項,但實
際上我跟倢呈公司、澄瑞公司、聖輝工程行、竺城公司都沒有交易;LED案履約地點是後
面才找的,是謝XX找到臺藝大,物流設備案履約地點也是謝XX找的,在桃園的禾頡公
司等語(卷6第129至141頁)。
2.被告謝XX109年11月18日偵訊時證稱略以:被告梁XX打給我說幾月幾日我們打電話
叫中華電信辦驗收,我就跟被告張XX說,當時宜盛公司有已經完成的臺藝大工程,所以
被告張XX就說可以去臺藝大看,我再把這訊息轉達給被告梁XX,由他通知中華電信辦
理驗收;當時臺藝大工程金額多少我不知道,用LED工程名稱是被告梁XX跟我說的,剛
好我們在臺藝大有LED工程,當時被告張XX說臺藝大的工程已經做好,可以直接去那邊
驗收,我才會跟被告梁XX說可以去臺藝大驗收;物流設備案一樣,是林志勳需要資金,
驗收部分是被告梁XX問我後,我去問林志勳要去哪裡驗收,林志勳才跟我說在桃園哪個
地方,我回報被告梁XX後,由被告梁XX跟中華電信的人約好去驗收,我沒有實際去過
那裡,只是幫他們介紹等語(卷13第293至299頁)。
3.被告李XX109年8月6日於調查局陳稱略以:我向燊都公司借牌承包豐盛公司機電盤案
採購,燊都公司交貨清單所列設備都沒有到貨,線材部分是我原本舊有的,驗收表是我親
簽,驗收當天還有中華電信公司2名人員,我不認識,當天是中華電信通知我要辦查驗,
瞭解工程進度,我向他們表示本案目前還沒有做,他們說想瞭解完工情況,我只好帶他們
看聖輝工程行現有線材及以往在案場施作的太陽能盤體及架購,但都不是本案工程,後來
叫我在文件上簽名,我不知道是驗收表,要等到中華電信公司撥款下來我才有錢訂購,所
以我都還沒有向供應商下訂,後來等到撥款下來,豐盛公司劉佾叡突然說不想做了,我已
將款項先挪去支付我其他案場的料錢;機電盤案朱XX獲得「監控軟體」工程款66萬
6,128元之緣由,我不清楚,我不認識朱XX等語(卷6第207至226頁)。繼於同年月7日
偵訊時證稱:機電盤案契約上清單所列材料我沒有進貨,是中華電信公司說要查驗,有2
名人員說要看進度,我說只有部分線材進場,整體還在規劃沒有上去,對方就說要我展示
如何施作,驗收當天沒有其他人到場,燊都公司大小印章都是我蓋的,當天我也不曉得為
何要我在驗收表勾選測試無誤如期交貨,最後工程沒有施工等語(卷6第263至279頁)。
於本院同年8月7日訊問時陳稱:豐盛合約當初報給中華電信公司只有線材、盤體而已,後
來卻多一個柏景騰公司,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機電盤案契約中華電信公司有付錢給我們,
但我們並沒有材料給中華電信公司等語(卷6第328至332頁)。又於同年9月21日偵訊時證
稱:中華電信的人來看時,我們是去看已經完工的案件,跟機電盤案是沒有關係的等語(
卷12第201頁)。再於本院112年11月8日審理時結證:我在偵查中稱不知道為何出現柏景
騰公司66萬6128元監控軟體採購乙節屬實,在偵查中所述機電盤案都沒做、沒買,是因為
中華電信人員要去看,所以才帶他們看工程行現有的材料,說以後會做成這樣等語均實在
,卷附驗收照片中,有些不是驗收物品,只是線材,我沒有將契約採購物品裝在案場上,
驗收當日看的物品不是我購買的物品,只是帶中華電信人員看採購的東西會裝成如何的樣
子等語(卷23第244至250頁)。
4.同案被告劉佾叡109年8月6日於調查局陳稱略以:被告李XX未經我同意就以豐盛公司
名義與中華電信公司簽訂契約,後來我詢問燊都公司老闆黃明清,他向我表示被告李XX
安排由燊都公司與中華電信公司簽訂廠商合約,但實際上燊都公司並沒有確實承作機電盤
案,也沒有驗收,全部都是紙上作業,豐盛公司也沒有拿任何物品,我不知道機電盤案施
作地點在那裡,燊都公司黃老闆向我表示這份採購案全都是虛假的,沒有實際施作,我有
要求被告楊XX提供驗收資料,但他們只是含糊應付我,並沒有提供給我看,契約主要項
目電力線材設計達82公里長,施工日程、人力、時數等,這些我完全沒概念,驗收我也不
在場;豐盛公司沒有委託被告李XX製作太陽能板,豐盛公司也沒有太陽能板的需求等語
(卷5第35至48頁)。
5.證人即時任柏景騰公司員工尚佑任於109年8月19日偵訊時證稱:被告朱XX是我以前柏
景騰公司的老闆,我是公司特助,公司約有5、6個人,我有去過臺藝大,那也不算驗收,
就是去東看看西看看,當時是被告朱XX說臺藝大有個案子,叫我去看看有什麼問題,公
司去的只有我一人,我去看時有一個很大的展覽廳,被告朱XX當時沒有去。驗收紀錄上
的公司章不是我蓋的,我沒有帶這張去;當天有中華電信公司的人,我去根本不知道要幹
嘛,就跟著他們走,被告朱XX叫我去看看現場一些東西有沒有弄好,但我根本不知道什
麼東西,也不是我的專業,我也不懂,我也不知道業主是誰,我只會做停車場而已,那些
太專業。當時還有少部分沒有裝好,大部分都已經裝好在上面,沒有裝好的是幾個小盒子
裝著的零件,沒辦法清點數量,我也沒清單。我沒有看過物流設備案契約,不知道為何掛
我的名字,可能以前我比較有做一些業務,所以被告朱XX就直接掛我的名字等語(卷9
第93至101頁)
6.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公司電力中心股長蔡孔陽於109年8月6日偵訊時證稱略以:LED案是
我去辦理驗收,當初我收到派驗單,驗收紀錄是回來中華電信北營處簽的,凌特公司的人
是在現場簽,他們簽了一張清單,沒有問題的就打勾,那天凌特公司來了5、6個人,我1
個都不認識;林根鼎先電郵給我,我對LED反射板沒經手過,不是很熟,所以我跟林根鼎
說我不會驗,過幾天呂智翔打電話給我,說不會驗沒有關係,業主已經驗了,我之前驗收
經驗,業主驗收的,我們就認為沒有問題,以前都是業主在驗時,我們也在場,業主驗好
後就給我們錢,只要業主有付款,中華電信公司就可以再付給下包,我不知道這件的付款
流程為何跟以前不一樣;當時我去驗收並沒有合約書,驗收紀錄上驗收地點寫客戶端,意
思就是驗收地點不確定,企客說去哪就去哪,企客帶我們去的地點就是客戶要我們去的地
點;驗收當天呂智翔說業主驗收合格,我就跟去看,到現場時,已看整個展演廳各式各樣
的燈都裝滿了,還有控制室的設備也都架設好了,雖然我有去看,但我不太懂,燈都架設
好了,且很高,我也沒辦法點,有2、3個人陪我到控制室到處指給我看說有那些東西,凌
特公司清單上是寫原文,我其實也看不太懂,另外有2、3個人在那裡晃,指指點點的,經
過1個多小時,大概都看完了,凌特公司就說沒問題,就在清單上蓋上公司大小章並寫日
期,我才認為沒問題,把驗收紀錄帶回去;這案子看來比較是有問題,可能是我太急,就
沒有一個個去點,清單上又寫英文,我看不懂,且燈又吊在上面我又看不到等語(卷4第
204至212頁)。
7.證人即中華電信北營處專員呂智翔於109年8月7日偵訊時結證略以:(按LED案部分)
LED案承辦是林根鼎,我只有參與驗收,驗收前一天林根鼎跟我說他有事,要我去幫忙驗
收,我就去驗收一些投射燈,但沒有清點,因為都已經掛在上面,我不知道LED反射板是
麼,當時主驗單位不是我們科,是電力中心,業主有開驗收單出來,是當天開的,業主有
無到場我不確定,我記得我有看到驗收單才會驗,在驗收前我只有大概瞭解一下驗收項目
,因為我前一天才被交代,資料沒有看仔細,我也不知道這工程才開工5天;(按物流設
備案部分)我跟黃X去禾頡公司驗收,有驗收一些光碟和伺服器,因為這個案子被告楊X
X說很緊急,要我們趕快辦理,我有去禾頡公司驗收2次,都是看到光碟跟伺服器,沒有
核對數量,因當時禾頡公司機房人員都不讓我們拍照及清點,也是都由業主傑瑞公司開驗
收單驗收,傑瑞公司說採購的東西又轉賣給禾頡公司,所以在禾頡公司驗收;因為是財物
採購案,業主如果有開驗收單就可以這樣短短2、3天內完成5,000萬的採購案驗收,我們
放款都是認驗收單,都是依照科長的指示處理,我當時有察覺履約及驗收異常,口頭向被
告楊XX反應,但被告楊XX還是要求我依照合約內容承辦,他說一定不會有問題;(按
機電盤案部分)豐盛公司的案子也是林根鼎說驗收當天有事,叫我去驗收,我有陪同去臺
南、屏東驗收,在臺南是去某個農田,現場看到一些太陽能板及盤體,屏東也是去農田驗
收太陽能板,我不清楚契約主要項目82公里電力線材,驗收時沒有注意,我也是前一天才
知道驗收項目,客戶代表被告李XX有到場,他有開驗收單,就通過驗收等語(卷5第185
至197頁)。
8.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公司資通科工程師黃X於109年8月6日偵訊證稱略以:(按物流設
備案部分)公文上驗收日期105年5月4日、同年6月1日,但我實際去查看是同年5月26日,
2案一起查看,之所以尚未驗收就記載105年5月4日,是因我收到公文時上面寫客戶已經收
到設備,所以我就先蓋章,但二企科說雖然先蓋,但還是會帶我去看,去桃園蘆竹,呂智
翔說設備安裝在那裡,說傑瑞公司已經賣給客戶,在客戶那邊使用上線安裝,所以就直接
開車載我去那理驗收,通常我們驗收也不會核對地點招牌,都是確定東西在那裡;現場有
我、呂智翔、呂智翔同事江金票,另外呂智翔有聯絡一個在現場帶我們去機房查看設備的
人,我不認識;我目視清點設備規格、數量,請廠商操作畫面,看軟體授權畫面,廠商沒
讓我拍,說已經賣給客戶是客戶的東西,不願意讓我拍照,當時沒規定要做到很詳盡的驗
收紀錄,都是目視點收,我承認可能有些數量上短缺,但差距不會太大,因廠商說有些設
備安裝在其他地方沒有放在一起,都是硬體非軟體授權,不可能全部在機房,一定分散在
各地或分工司,沒點到的頂多我覺得就100萬左右,我沒辦法確定是履約做的新品,只能
說東西看起來算新等語(卷4第160至170頁)。
9.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公司電力中心工程師蘇建翔於109年8月6日偵訊證稱略以:(按機
電盤案)印象中是105年1月15日去驗收,我是在前1到2天前被指派,當天搭高鐵到臺南,
由豐盛公司被告李XX開車帶我們去案場辦理驗收,都是在農地或比較偏僻的農業小道內
,印象中是臺南、屏東、萬巒,都是客戶跟我們說我們在哪,驗收對象是廠商端燊都公司
,客戶端是豐盛塑膠,驗收當時有一個明細表,我沒有確認廠商端名稱,因我們沒有合約
書,只有請呂智翔帶個驗收明細表,當天就我、呂智翔和被告李XX在場,燊都公司和柏
景騰公司都沒有人到場。我們通常驗收客戶採購的東西,一般都以客戶端同意驗收作為廠
商驗收可否的依據,廠商端未到會沒辦法及時配合客戶端做修改,導致驗收無法完成,當
時我有疑問詢問呂智翔為何廠商端沒來,我忘記呂智翔如何回答我,最主要是客戶端要到
,如果客戶端沒意見,廠商端沒到場也還可以,基本上我們就會同意廠商驗收合格。我現
場有拍照,詢問客戶現場零件是什麼,因為我對機電盤體零組件不是那麼專業,現場看有
這些東西,客戶作詳細解說,並表示建置沒問題,我等客戶同意驗收後,對廠商就當是完
成驗收。當時有請呂智翔印明細表,但我不確定是否就是燊都公司交貨清單、豐盛公司驗
收表,但我可以確認圖我沒看到,因為不是我製作也不是我拍的;驗收單上寫「品項數量
相符,驗收合格」是公司慣例這樣填寫。現場確實有線材、開關、盤箱、開關設備,以現
場建置狀況,我只是沒辦法將數量點完、計算,且其中一案場客戶也沒鑰匙,我們是從外
面看這些設備;我不是機電專業,被告李XX跟我解釋設備功能、品項,我自己是沒辦法
確認是否屬實,但被告李XX表現的非常專業,我認為是客戶很滿意的案場,已經達到客
戶驗收標準。我沒辦法確認線材是否達82公里;我沒辦法知道是否為燊都公司履約新品,
我不是太陽光電專業,當天就是豐盛公司對我們中華電信驗收,我們對燊都公司驗收,所
以我不會認為是非新建設而是原有設備拿來驗收,因現場安裝完成,無法逐項清點數量,
李XX表示沒問題,所以我就沒有逐項確認,我對品項名稱、對應那些實體物品也不清楚
,不過被告李XX表示沒問題,所以填寫驗收合格。被告李XX當天不可能跟我們表示本
案還沒做只是看聖輝工程行現有線材,我們去現場是驗收,怎麼可能拿其他案子來驗收?
這樣我去驗收就沒有任何意義等語(卷5第129至141頁)。
10.證人即凌特公司登記名義董事長沈雲朋於109年8月6日調查局陳稱:就我所知,凌特公
司從頭到尾均沒有尋求中華電信公司協助施工工程,凌特公司與澄瑞、宜沛公司都沒有生
意往來,跟宜盛公司不可能有5,000萬的交易往來等語(卷4第216至225頁)。繼於同日於
偵訊時結證:凌特公司不可能有跟中華電信簽約5,512萬元採購案的能力,與一般公司客
戶訂約金額也才差不多幾十萬元而已,凌特公司也沒有要因應臺藝大工程的工程。凌特公
司本業是簡單機械加工,甲商品產品項目關於布幕、燈具、懸吊馬達,都跟凌特公司的本
業,一點關係都沒有等語(卷4第240至258頁)。
11.證人即時任禾頡公司(109年7月1日歇業辦理解散)負責人林秀純於109年7月7日調查
局證稱略以:禾頡公司有1個負責採購的總務部門,採購金額2萬元以上都需經我核准才可
動支,需求提出後,由總務部門訪價比價,由我主持會議、由我評估決定向哪家廠商採購
後,由採購部門與需求部門共同驗收,設備好用的話再開驗收後6個月的遠期支票付款;
我翻查公司資料,104至106年間對外採購金額1,000萬以上「資安系統主機(含物流軟體
)」、「網路通訊」、「伺服器」的採購案,我沒有印象,1000萬以上的採購是要很仔細
慎重的;物流設備案契約「2016年4月8日報價單」所載設備實在不可能,我印象中沒有買
金額如此大的設備採購,根本沒有與傑瑞公司有生意往來的印象等語(卷15第139至143頁
)。此核與傑瑞公司負責人林志勳於109年8月13日陳述書(卷9第105至107頁,本案被告
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該陳述書之證據能力,內容詳下述),自陳其為借款周轉,由被告謝X
X協助安排以物流設備案為外觀向中華電信公司行借貸,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就傑瑞公司
未為該案採購乙、丙商品、也未轉賣乙、丙商品給禾頡公司等情(卷9第105至107頁),
互稽一致。
12.證人即燊都公司(106年間歇業,已清算)負責人黃明清於109年7月7日、同年9月21日
偵訊時證稱:機電盤契約合約金額約是我們一年的營業額,實際上燊都公司並沒有做這份
工程,是被告李XX說他有個好朋友拿到中華電信公司的案子,因資格不符無法領標,希
望借燊都公司的牌,我答應被告李XX,有提供公司大小章,我有說結算時補稅金給我就
好,我有交代我配偶楊淑卿要開1,800多萬的發票給被告李XX,被告李XX有跟楊淑卿
聯絡說錢要進來了,請她在錢進來後再轉給他們,稅金問題,結算後我們自留81萬6,319
元;我有去臺南現場看,1,800萬工程從外觀就可以看到的,但我看起來是沒有施作,我
自己很有經驗,看一下外觀就可以知道1,800萬工程有無施作。105年11月被告楊XX帶幾
個人來公司,跟楊淑卿說趕快叫被告李XX出來處理工程款事情,我覺得怪怪的,才去豐
盛公司瞭解,我進到工廠更確認沒有1,800萬機電工程,豐盛老闆劉佾叡說他也不知道為
何有這份機電盤契約,他也是被被告李XX盜刻印章,我當時有問到底有無這樣工程,劉
佾叡沒回答,只有說不知道有沒有,章也不是他的。我在80幾年時有跟中華電信公司工程
往來,但沒有本案1,800萬的往來,這就是借牌,因為被告李XX說工程做好了所以才開
發票給中華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把工程款付給燊都公司後,我把一些費用扣掉後匯給
李XX;我不認識柏景騰公司或被告朱XX等語(卷2第225至233頁、卷12第197頁)。
13.證人即黃明清之配偶楊淑卿於109年7月7日偵訊時證稱:之前被告李XX有說他們取得
中華電信公司工程,但資格不符,需要借牌,過程都是黃明清轉達的,後來被告李XX需
要開發票時有跟我碰面,約在臺南,當時他有先拿一份文件讓我蓋章,我沒仔細看內容,
不確定是合約還是授權書,我把印章交給被告李XX,由他用印,後來他們請我開發票給
中華信公司,金額應該是1,893萬7,916元,我交給被告李XX,我不知道實際上燊都公司
或聖輝工程行有沒有幫中華電信公司施工;後來中華電信公司錢匯進來燊都公司帳戶,我
扣了200萬後,餘款匯給聖輝工程行,因為前2天被告李XX有跟我聯絡告知錢要進來的事
等語(卷2第219至223頁)。
14.證人即臺藝大員工莊佳益、蔣旺達於109年7月13日偵訊時均證稱:沒有聽過柏景騰公
司、凌特公司,104、105年間沒有遇過工程金額5,000多萬的案件等語(卷2第359至363頁
),此與臺藝大107年9月17日臺藝大總字第1070360114號函說明二略以:本校104年及105
年間發包表演廳之工程或採購案計5件,明細如下:㈠臺藝表演廳燈光設備㈡臺藝表演廳
LED字幕機設備㈢臺藝表演廳音響設備㈣臺藝表演廳觀眾席場燈燈泡更換㈤臺藝表演廳三
至五樓走道空調設備新建工程等語(卷1第384頁),及該函所附標案公告資料所載之得標
廠商分別為翰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恆馳資訊有限公司、銘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無柏
景騰公司或凌特公司在內,上開標案決標金額最高僅309萬7,200元等節(卷1第386至402
頁),互核相合。又將卷附LED案驗收現場照片所載之商貨品名,與客戶端交貨清單明細
內容逐一比對(卷1第284至286頁、卷2第371至384頁),兩者無任何品名相符之物,且「
LED字幕機」照片中,該字幕機上更明確顯示「恆馳資訊承製」字樣(卷2第381頁),與
上開臺藝大函文所附標案公告資料記載「臺藝表演廳LED字幕機設備」得標廠商為「恆馳
資訊有限公司」乙節相符。
15.循上事證:
⑴依被告朱XX所證,可知其身為前開3採購案之供貨廠商,卻均未實際採購契約約定之
商品以為交付,僅係為賺取2.06%營業收入而擔任各該契約之專案廠商;
⑵LED案部分,由前揭臺藝大管理人員及該校函文以觀,足證LED案之簽約、驗收等期間,
不論是柏景騰公司、凌特公司,或是與被告張XX相關之澄瑞公司、宜盛公司、宜沛公司
等,均未標得臺藝大任何表演廳標案,也未在該表演廳實際施工;而依證人沈雲朋證述,
凌特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採購金額高達5,000餘萬之甲商品,也沒有在臺藝大施工之工程,
並無採購甲商品需求;物流設備案部分,由林秀純上開所證,堪知禾頡公司當時從未向傑
瑞公司採購物流設備案契約所載之約定採購商品,林志勳陳述書亦明載(詳前述),其係
因需款周轉而以該案欲向中華電信公司取得資金,相關文件資料都是配合辦理而已;機電
盤案部分,被告李XX前開證述直承其帶中華電信公司人員前往查看案場之陳設,均非機
電盤案契約約定應交付之商品,契約約定之商品尚未辦理採購等語,而劉佾叡、黃明清、
楊淑卿之證述亦可知,豐盛公司沒有向中華電信公司、燊都公司採購機電盤案契約約定之
商品或安裝至特定案場,燊都公司只是借牌給被告李XX使用,該公司也從未採購機電盤
案契約約定交付之商品。是由上可知,本案3件採購案之專案廠商端確實均無真實採購行
為,而專案客戶端亦均無採購商品需求或有將商品轉設置其他案場之舉。
⑶復由本案3件採購案之驗收過程以觀,驗收地點之決定,乃中華電信公司通知進行驗收
後,始由專案客戶端凌特公司方面之被告張XX、傑瑞公司方面之林志勳、豐盛公司方面
之被告李XX等人,臨時覓尋有類似契約約定商品陳設之其他工程案場辦理,此為被告謝
XX、李XX前揭證述明確,已與一般施工或採購契約簽約伊始,即知施工、置貨地點處
所,甚至明確記載在契約上之情有違;佐諸前往驗收之中華電信公司人員蔡孔陽、呂智翔
、黃X、蘇建翔皆一致證稱,其等辦理驗收時,對於各契約所載之商品內容、性質,均非
專業,且對於商品數量、貨樣、規格等也均未逐一詳細確認,因專案客戶端同意全部驗收
合格,各該人員即於附表一各編號之「驗收」欄所載文件上簽載驗收合格字樣,專案廠商
柏景騰公司、燊都公司未實際在場參與物流設備案及機電盤案之驗收程序等語,及尚佑任
前述證稱其代表柏景騰公司參與LED案至臺藝大時,其不認為是驗收,只是東看西看,並
不清楚該案契約約定交貨商品內容、性質或數量,本身亦無相關專業等語,尤與一般三方
驗收程序中,廠商端及客戶端應同時在場詳為確認契約約定交貨商品內容,俾能及時處理
相關問題以利後續請款或修正商品設置等節迥異,益證本案3件採購案之交易情節悖於常
情,而為不實。
⑷綜上所析,本案3件採購案之專案廠商端即柏景騰公司、燊都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表
明已依約採購完成並已向專案客戶端之凌特公司、傑瑞公司、豐盛公司供貨、安裝,以及
上開專案客戶端向中華電信公司表明業已依約領收、轉售、或轉設商貨於其他案場等情,
均屬虛假不實,是附表一所示3件採購案契約之專案廠商柏景騰公司未實際採購甲-1商品
(即LED案)、乙-1及丙-1商品(即物流設備案)及實際製作戊-1商品(即機電盤案66萬
6,128元軟體部分),專案廠商燊都公司亦未實際採購丁-1商品(即機電盤案),而專案
客戶端之凌特公司、傑瑞公司及豐盛公司,也均未實際依約分別收領上開商品,即向中華
電信公司人員表示交貨與驗收完成,前揭專案廠商於驗收後分別向中華電信公司提出如附
表一「相關票據」欄所示之請款發票,皆無真實交易存在等情,堪以認定。至附表一各編
號「驗收」欄所載文件,雖簽載驗收人員簽章及驗收合格等字樣,因均無確實驗收,業經
前論,難認各該驗收文件可為本案3採購案交易真實存在之佐據,自不待言。
16.被告朱XX嗣固改辯稱其相信客戶端公司有工程項目之真實交易,柏景騰公司也有交
貨,是到驗收時才知道客戶端工程是虛假的等語云云,然查:
⑴柏景騰公司於本案3件採購案中均未實際採購商貨及交貨等節,業析於前,而柏景騰公
司就本案3件採購案(機電盤案柏景騰公司承作軟體程式即契約金額66萬6,128元)之履約
情形,卷內復無其他任何交貨事證可考,被告朱XX空言辯稱柏景騰公司確均有依約交貨
云云,已不值信。
⑵被告朱XX於上開調查局及偵訊時所述,均一致證承本案3件採購案柏景騰公司擔任專
案廠商,並未實際供貨交貨,事實上採購案均為虛假交易等語,核與前揭證人證述及相關
事證相合,業論如前。佐參對於澄瑞公司、凌特公司之經營有實質支配能力之被告張XX
,始終坦認澄瑞公司與柏景騰公司間並無與LED案契約採購相關之金額為5,236萬9,627元
之交易,開立之發票乃虛偽不實(詳上一、),黃明清、楊淑卿亦坦承就機電盤案部分,
係與被告李XX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而提供附表一「相關票據」欄所示之不
實發票,並未實際採購交易,黃明清、楊淑卿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卷14第373
至376頁),而由傑瑞公司及倢呈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志勳撰寫之109年8月13日陳述書,亦
可知林志勳為獲得物流設備案資金,配合辦理該案相關文書作業,倢呈公司根本沒有向柏
景騰公司售出機電盤案契約約定之商品,或該商品裝置於禾頡公司案場之事,是被告朱X
X改稱柏景騰公司實際上有採購與交貨行為云云,與卷內事證不合,委屬無稽而不可採。
17.被告李XX雖辯稱其借燊都公司名義係為承作豐盛公司太陽能板等工程,但因豐盛公
司事後反悔不做,才無法繼續,並非一開始就是虛假交易云云。依照被告李XX所辯,機
電盤案是於簽約後中華電信公司撥款,廠商端取得資金後始購買該契約所約定之相關商品
加以施作,但中華電信公司撥款後豐盛公司卻反悔不做工程,故其才未再依約完成商品採
購,然而,依據機電盤案契約約款所示,燊都公司應依約履行交貨予中華電信公司,於交
貨並驗收完成後,燊都公司始可辦理請款程序取得貨款(卷3第37至46頁、第47至55頁)
,契約中並未載明燊都公司可於取得中華電信公司核撥之貨款後,始行採購商品或尋找裝
設案場,被告李XX所辯,與前開事證不合。再者,中華電信公司人員呂智翔、蘇建翔前
往辦理機電盤案契約驗收時,認為當日係進行驗收程序,且該公司人員依在場客戶端即豐
盛公司代表被告李XX所述,均認廠商即燊都公司已依約購買或裝設商品完成等情,為呂
智翔、蘇建翔證述明確如前,被告李XX嗣更於載明「品名、廠牌、規格、數量與原案相
符、功能測試無誤、如期交貨」等字樣之驗收表上簽名確認,亦有驗收表可按(卷1第362
頁),顯然可證被告李XX就該契約約定須先完成商品採購驗收完成後始能請款、撥款乙
節,明知甚詳。遑論同案被告劉佾叡證稱此採購全係紙上作業等語,均足證被告李XX所
辯前詞,尤無足取至灼。
(二)被告朱XX、被告楊XX、被告梁XX就本案3件採購案;被告謝XX就LED案及物流
設備案;被告李XX就機電盤案,均明知各該採購案係因宜盛公司、林志勳及被告李XX
有資金需求所為之假交易,均無實際買賣行為之情。茲就相關事證,論敘如次:
1.被告張XX供述:
⑴109年8月6日於調查局陳稱:我是凌特公司最大出資者,宜沛公司、宜盛公司、澄瑞公
司分別都是我兒子擔任負責人,人員是互相支援,都在同一地方辦公,他們只有在缺錢會
找我幫忙,據我所知澄瑞公司成立後很少營運。宜盛公司在104年起營運出問題,需要資
金周轉,被告謝XX告訴我可以引進一筆資金,後來我印象中真的有1筆5,000多萬的資金
進來,但詳細資金來源我當時真的不清楚,都是被告謝XX去處理,後來被告謝XX才告
訴我資金來源是中華電信公司,被告謝XX還告訴我是以凌特公司的名義去向中華電信引
進資金,所以之後宜盛公司才陸續還款給凌特公司,再由凌特公司將錢返還給中華電信公
司;當時是因為宜盛公司缺錢,所以這筆中華電信公司的錢大部分流向宜盛公司,凌特公
司的120萬元是我交代許禎玲匯款給凌特公司員工過年使用,我有領出1,000萬元給被告謝
XX使用。據我所知宜盛公司、宜沛公司、澄瑞公司都沒有與柏景騰公司有業務往來;柏
景騰公司匯給澄瑞公司合計5,236萬9,627元,是來自被告謝XX引進的中華電信資金,但
詳細過程我不清楚,這筆資金只有凌特公司拿走120萬元是我指定使用,1,000萬元是被告
謝XX拿去使用,剩下4,000餘萬元是要留給宜盛公司使用,我當時只知道澄瑞公司收到
這些資金是來自中華電信公司等語(卷6第151至164頁)。
⑵於同年8月7日偵訊時證稱:宜盛公司資金有周轉不好的情況,被告謝XX說他可以有辦
法周轉一筆資金,就去張羅凌特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採購LED反射板器材,我是到錢已經
進來才知道這件事,細節我都不知道。被告謝XX有跟我講其中一個是用凌特公司和中華
電信公司簽約,但怎樣的關係我不知道。120萬給凌特公司因凌特公司也週轉不靈。應該
是我有跟沈雲朋說,會有一個交易有一筆錢牽涉到凌特公司,我就告知他這樣,細節我也
不知道。LED案契約凌特公司大小章應該是被告謝XX蓋的(卷6第185至199頁)。
⑶同年8月7日本院訊問時陳稱:整件事情是被告謝XX在張羅,來龍去脈我不清楚,事後
才知道,宜盛公司把錢用掉了,有想辦法還錢,我有支配120萬元給凌特公司過年使用,
1,000萬元我提現金出來在公司簽字交給被告謝XX,剩下的錢就留下來說要給宜盛公司
周轉等語(卷6第317至324頁)。
⑷同年9月21日偵訊時證稱:就以不實工程去詐領中華電信工程款部分、需開發票部分我
都承認犯罪,因為當時宜盛公司需要錢,被告謝XX也知道此事,有跟我說需要開一些發
票、簽些合約,需要我找一家公司,我就找了凌特公司,用該公司名義跟中華電信公司簽
約,我雖然沒有凌特公司大小章,但我可以請公司會計來用印直接開發票,都是助理拿著
凌特公司大小章去中華電信公司簽約,澄瑞跟柏景騰公司簽約也是助理拿大小章去柏景騰
公司南港辦公室用印,實際上是被告謝XX告知助理簽約時間、地址,我只是請助理去完
成這些程序,實際上澄瑞公司、凌特公司沒有因這5,000多萬做任何買賣或工程等語(卷
12第165至177頁)。
⑸112年10月18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LED案被告謝XX有叫我去蓋章,我就叫我助理帶印
章去,事後我問助理,說是去中華電信公司簽約,去的時候一屋子人,東西都準備好了,
蓋完章就叫他走了。LED案契約附件1採購產品項目絕對不是我提供的,我也不知道誰提供
,這個東西跟凌特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一定是製作合約的人提供的。LED案款項下來,
有給被告謝XX1,000萬元,是借的,沒指望會還。因為當時我兒子的宜盛公司欠錢,被
告謝XX也知道,他說有辦法從中華電信公司貸款,反正講得很模糊,一開始也沒提到中
華電信公司,就說他有辦法弄到一筆錢來給宜盛公司,於是他就去操作,中間他說需要什
麼配合手續,我就是配合叫許禎玲或助理蓋章或開發票等事。LED案凌特公司實際不是要
向中華電信公司採購,而是要藉此方式獲得一筆資金貸款,所有事情都是被告謝XX處理
,我被動配合契約用印,也被動配合去銀行領款和用印等語(卷23第206至213頁)。
2.被告謝XX供述部分:
⑴109年11月18日於調查局陳稱(此部分未作為認定被告梁XX犯行事實之據):我經朋
友介紹認識梁溫吉(按即被告梁XX,下逕稱被告梁XX),曾在某一次與梁XX談話時
,他告訴我中華電信公司可「融資」借款給有資金需求的人,條件是資金需求者本身要有
工程案或商品庫存,如果我有需要可以找他談,後來我兒子張之璞經營的宜盛公司被榮工
公司無端扣住9,000多萬工程款導致經營困難,所以我才想到被告梁XX提到的事,我問
朋友,朋友表示該方式很像坊間租賃業的做法,因此我約104年底與被告張XX討論後,
決定用被告梁XX所講的方式跟中華電信公司融資周轉,我即跟被告梁XX說我資金缺口
約5、6千萬,被告梁XX告訴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他並給我相關檔案,我轉傳給被告張
XX,由被告張XX準備相關資料後把檔案回傳給我,我再轉送給被告梁XX,至於被告
梁XX如何與中華電信公司聯繫供中華電信公司審核,我則不清楚。我與被告梁XX通常
是用手機,印象中被告張XX準備的資料應該就是後來LED案。如何決定LED案廠商、契約
金額我不清楚,被告梁XX表示中華電信公司要求怎麼做,我就如實轉述被告張XX處理
,項目、金額等事宜,都是被告梁XX告訴我,我再轉達給被告張XX。專案廠商是被告
梁XX當時突然跟我說,這個案子會有一家叫做柏景騰公司會跟我們簽約,給我們電話,
要被告張XX打電話跟對方約簽約。因要有驗收的程序,因此被告張XX告訴我可以到板
橋臺藝大演藝廳作為驗收地點,所以我轉告被告梁XX,我不清楚驗收過程,有無實際交
易我不清楚。傑瑞公司林志勳是也有資金需求,知道我向中華電信公司融資的事情,就透
過以前擔任我公司顧問的朋友轉達,希望我能介紹他透過管道向中華電信公司融資,我曾
與林志勳當面討論,他知道我曾向中華電信公司融資5、6千萬,就決定嘗試融資5、6千萬
,我答應他透過被告梁XX的管道試試看,而且林志勳也討論到將來借款成功時,若我公
司有需要,林志勳先提供部分借款給我使用,我之後再還給他,同時林志勳必須給付我仲
介費用,他沒明講多少金額,我把林志勳需求反映給被告梁XX,被告梁XX答應送送看
,被告梁XX就把融資必須準備的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傳給我,我再轉傳給林志勳,林志
勳準備好後再傳給我,我再轉傳給被告梁XX。印象中林志勳準備的資料應該就是物流設
備案。被告梁XX表示因跟被告張XX或林志勳不認識,所以透過我來轉傳,也都是由被
告梁XX告訴我項目、金額,我再轉達給林志勳,至於物流設備案拆成2案簽核這些事情
我都不知道,案子進度都是由被告梁XX處理,專案廠商為柏景騰公司我也不知道誰決定
,反正都是被告梁XX說要怎麼做,我就如實轉達給林志勳。驗收地點是林志勳向我表示
桃園蘆竹禾頡公司作為驗收地點,所以我就轉告被告梁XX,這個案子從到尾都是林志勳
自行處理,我沒有插手。被告梁XX寄給我的電郵我沒細看,就會寄給林志勳,文件來來
回回多次,報價單品名、數量、單價有可能是被告梁XX或林志勳決定。LED案被告梁X
X跟我要佣金600萬元,被告張XX給我的現金1,000萬,其中600萬給被告梁XX,他派
人來我辦公室領現金,其餘400萬元給我自己周轉,但我這1,000萬是要還的;物流設備案
被告梁XX跟我要佣金250萬元,他也是要求現金交付,中華電信公司撥付第1筆款後,林
志勳拿了200萬周轉,其餘1,506萬元由林志勳拿到我辦公室給我借我使用,包括我佣金
150萬及要給被告梁XX的250萬元,被告梁XX要我直接拿到高鐵站將現金交給他,當時
我一直認為他是交通部官員,他說話非常強勢,也向我表示他關係很好,常參加相關公共
工程會議,所以我不敢得罪他,就給他佣金,第2筆款項匯進來後林志勳就不見了,也不
接電話,被告梁XX這次要400萬,又一直逼我給錢。上開佣金費用比我向民間借貸利息
還高,被告梁XX一開始講得都很好聽,表示大約6、7%的成本,沒想他卻獅子大開口,
但礙於他官員身分,所以迫於無奈照給,被告張XX因此對我很不諒解。反正被告梁XX
說什麼我就照做等語(卷13第257至270頁)。
⑵續於同年11月18日偵訊時結證:中華電信公司的案子我只有跟被告梁XX接觸,中華電
信公司的案件都是他跟我介紹的,他說中華電信公司要擴大業績,說可以跟中華電信公司
工程上結合,但實際上等於是跟中華電信公司做短期融資使用,依照被告梁XX跟我說的
模式和方法,他說算是租賃,也就是有在建的工程或庫存的東西,就可以跟中華電信公司
合作取得款項,但要讓中華電信公司有利潤,我就把它想成利息或成本,被告梁XX跟我
說不管是做好的還是正在做的工程,都可以拿來跟中華電信公司合作,簽完約後讓我們可
以獲得中華電信公司的資金,讓我們使用,只要在期限內還錢加上5至7%利息,被告梁X
X說會轉達中華電信公司需要的方式、資料及文件,LED案就是當時宜盛公司張之璞需要
周轉,他跟被告張XX說,被告張XX再跟我說,我才想起被告梁XX曾跟我講過這種借
款方式可以幫助宜盛公司取得資金,被告梁XX跟我說有公司會來當我們的上包跟中華電
信公司簽約,凌特公司、澄瑞公司是我們家族的企業,由我們安排後看是否符合中華電信
公司的要求,過程中就是被告梁XX需要什麼就告訴我,我轉達給被告張XX,等他準備
好書面文件,我再轉給被告梁XX,有時用電郵有時LINE,被告梁XX說他們需要合約項
目清單,所以給我資料,我轉給被告張XX,被告張XX再依照公司的報價單去製作,文
件完成後再透過我轉給被告梁XX,由被告梁XX再跟中華電信公司的人聯絡。LED案工
程款由中華電信公司匯給柏景騰公司後,柏景騰公司把款項匯給澄瑞公司,是因為我們不
想讓宜盛公司有危機的事情讓人知道,柏景騰公司與澄瑞公司、宜盛公司都沒有工程往來
,整個中華電信公司的案子需要什麼東西、要用什麼模式、項目,都是由被告梁XX決定
,都是被告梁XX告訴我,雖然金額是我們決定,但如何取得都是被告梁XX跟我說之後
,我才跟被告張XX講,等於我們都是接到被告梁XX指示做事。驗收是被告梁XX打電
話給我,說幾月幾日我們打電話叫中華電信公司辦驗收,我就跟被告張XX講,當時宜盛
公司有已經完成的臺藝大工程,所以被告張XX就說可以去臺藝大看,我再把這個訊息轉
達給被告梁XX,由被告梁XX通知中華電信公司辦理驗收。LED案撥款後,被告梁XX
跟我要佣金600萬元,被告張XX給我現金1,000萬,我給被告梁XX的使者600萬,被告
梁XX和他的使者都不願意簽收據,剩下400萬我自己周轉,但這錢是要還公司的,被告
張XX知道要給佣金後還跟我大吵一架,說早知道佣金這麼高就不要借。物流設備案部分
,是我有跟朋友講到我用這個方式幫被告張XX、張之璞借到錢,這朋友跟林志勳說,林
志勳才來找我,我就跟被告梁XX說還有一個公司能否幫忙,被告梁XX就告訴我要怎麼
弄,把文件傳給我,由我再轉給林志勳,林志勳完成後轉給我,我再轉給被告梁XX,被
告梁XX希望透過我轉達,所以都是我來轉傳電郵,合約名稱也是被告梁XX跟我說,我
再轉給被告林志勳,項目好像也是被告梁XX說請林志勳把這些項目生出來,由他轉給中
華電信公司試試看,被告梁XX跟我說這案子拆成兩案子做,我有問他為什麼,他叫我不
要問那麼多,我有跟林志勳說會需要給佣金,大概幾百萬,林志勳需要用錢,所以就答應
了,我只知道物流設備案也與LED案模式相同,是林志勳需要資金,驗收也是被告梁XX
通知我後,我去問林志勳,林志勳再跟我說桃園哪個地方,我回報給被告梁XX,被告梁
XX再跟中華電信公司的人約好驗收;第1筆款下來,林志勳說他需要其中200萬,可以先
借我1,000多萬,他提現金給我,另外有250萬是給被告梁XX的佣金,被告梁XX叫我送
現金到南部高鐵站給他;匯給蘇麗如的150萬是我要還給債主的,我請林志勳幫我匯到她
帳戶;第2筆款撥下來後,被告梁XX又跟我要佣金400萬,但這筆錢都是林志勳拿走。機
電盤案我沒有參與也不知道,不認識被告李XX等語(卷13第285至299頁)。
⑶於112年9月20日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我是介紹凌特公司、澄瑞公司跟中華電信公司
合作,是被告梁XX告訴我中華電信公司可融資借款,剛好我兒子公司經營被客戶拖欠應
收帳款貨結算款,有資金上困難,被告張XX告訴我,我才想到被告梁XX提到中華電信
公司可以借錢的事情,所以去問被告梁XX可否做,他說可以,問我需求多少,我說大概
5、6,000萬元,他跟我說應該沒問題,我有問借貸費用多少,他說差不多5至6%,我問那
你呢,他說給個紅包就好,後來跟我要求600萬元佣金介紹費。後來被告梁XX跟我說已
經談好,告訴我要準備什麼資料,我就轉知被告張XX公司要他們準備給他,印象中好幾
次叫我準備提供資料,給我合約,叫我給被告張XX準備簽約、提供相關報價類似這樣。
合約是中華電信公司叫被告梁XX轉給我的,是誰傳我不知道,他是以電子郵件傳給我告
訴我準備的回傳給他。當時被告梁XX告訴我利息不超過5、6%,我覺得應該還可以。因
為後來被告梁XX說中華電信公司必須要有他們的模式,做這樣的借貸方式,而且是他們
長期都這麼做,類似租賃借貸,他告訴我須要1個或2個廠商,我就轉告被告張XX,被告
張XX再告訴我用哪間公司;後來是凌特公司。原本梁XX告訴我是其中一個公司直接跟
中華電信公司簽約,後來突然又說要跟柏景騰公司簽約,再由柏景騰公司跟中華電信公司
簽約,我也是後來才知道。被告梁XX叫我先報價,裡面東西要由中華電信公司審核,OK
後會照這樣購買跟簽約。我在偵查中說都是被告梁XX交代給我叫我轉知屬實,我只接觸
被告梁XX,從頭到尾沒有接觸過被告朱XX。驗收是被告梁XX說案子是臺藝大,所以
會到臺藝大簽約,叫我告訴被告張XX安排此事。我有告訴被告梁XX傑瑞公司的案子說
傑瑞公司也有資金須求,他就去安排,也是跟LED案一樣的模式,也是要借差不多5、
6,000萬元,也是請傑瑞公司做一張報價單過來,我交給被告梁XX,他再轉告金額跟數
量是否OK,不OK就要修改,我會請他們修改,好像也是被告梁XX說中間也會跟柏景騰公
司簽約,柏景騰公司再跟中華電信公司簽約;都是由被告梁XX告訴我,我再轉達林志勳
,驗收也是被告梁XX告訴我何時要驗收,要我轉告傑瑞公司安排。被告梁XX都沒有告
訴我是跟中華電信公司的誰聯絡,他說會把事情弄好,叫我不必知道那麼多。有次被告梁
XX告訴我柏景騰公司是跟我也認識的被告朱XX有關係,我是到很後面才知道,也是被
告梁XX告訴我柏景騰公司的負責人好像姓張,好像是被告朱XX的太太。LED案和物流
設備案我總共給了被告梁XX佣金600萬、250萬現金,後來還有開支票沒有兌現,但我有
補利息大約200多萬給被告梁XX;當時大家都叫被告梁XX為「梁博士」,我朋友蔡董
介紹他在交通部做事,是毛治國得利助手,而且他本身工程也講得頭頭是道,我沒有懷疑
過他;當時因為有資金須求,所以才會請教被告梁XX,才有LED案和物流設備案;當時
一開始談被告梁XX只告訴我中華電信公司因要業績,當然要有利潤幾%,被告梁XX說
他的部分就包個大紅包就好,後來跟我要600萬元當佣金,我給600萬、250萬,再要求400
萬那筆因為林志勳不見了,我也沒錢付給被告梁XX。被告梁XX傳給我的信件資料,我
沒有細看內容就轉出去給被告張XX。被告梁XX後來傳訊息問我,因為被告張XX沒有
把錢還給中華電信公司,被告梁XX問我要怎麼處理等語(卷23第76至97頁)。
3.被告朱XX供述:
⑴109年8月6日於調查局陳稱:被告楊XX於104年9、10月間告知我,中華電信北營處總
經理葉戴燦在業務會議表示,董事長蔡力行指示要求各營運處創造公司業務績效,可以找
需要資金的廠商,我記得被告楊XX告訴我資金放貸最久只能3個月作為短期資金周轉,
楊XX問我有沒有認識公司行號需要資金,中華電信北營處可以與其簽約,藉以提昇業績
,我就問被告謝XX有無資金須求,她說在高雄衛武營有數億元公家工程尚未核撥工程款
,確實有資金須求,3、4個月後可歸還,我就與被告楊XX聯繫;本案3件採購案中華電
信北營處利潤3%,被告謝XX決定所須資金金額,中華電信北營處再加3%作為放款利息
,柏景騰公司的利潤為簽約金額2%;我以柏景騰名義作為專案廠商,被告謝XX自己找
專案客戶與中華電信北營處簽約;被告楊XX將專案廠商、專案客戶的合約寄給林根鼎,
要求他陳報採購案,之後由被告楊XX透過電子郵件傳採購契約給我,我自行輸入專案廠
商端採購契約要填的資料,另我將專案客戶採購契約寄給被告謝XX,由專案客戶自行與
被告楊XX聯繫、簽約,契約電子檔都由被告楊XX事先提供我,之後再去中華電信北營
處用印;LED案、物流設備案報價單內供應商、廠牌、品名、數量、單價、複價、總金額
都是被告謝XX提供給我電子檔,我有調整部分單價,以達公司賺取2%利潤,再複製到
柏景騰公司報價單內,我不知道採購內容,也看不懂採購的設備內容;機電盤案中柏景騰
公司部分,我沒有找廠商承作數位監視系統軟體(按即戊-1商品),這只是過水交易,是
我介紹中華電信公司與專案客戶做過水交易的利潤;LED案廠商貨款我取得後,直接匯給
被告謝XX兒子張之誼的澄瑞公司,另外2案貨款並非給被告謝XX,所以原本規劃資金
須求廠商單獨與中華電信北營處簽訂廠商契約,我再按照柏景騰公司取得利潤單獨與北營
處簽約,也就是主要借貸資金不經過我公司,直接由北營處入帳資金需求方,物流設備案
一開始的專案廠商有柏景騰公司及倢呈公司,但因為倢呈公司之鄧白氏審核不合格,所以
被告楊XX就要求直接以柏景騰公司作為專案廠商等語(卷6第3至22頁)。
⑵於同年8月6日偵訊時結證:跟中華電信公司的採購案我都是與被告楊XX聯繫,不管是
電郵、電話或簡訊都是找被告楊XX,但有時被告楊XX寄電郵給林根鼎、呂智翔時會副
本給我,所以我知道他們是承辦人,我把資料給被告楊XX,他會請承辦人與我聯繫。本
案3件採購案都是我介紹給被告楊XX,據我所知物流設備案需要資金的人跟LED案都一樣
,是被告張XX、謝XX,機電盤案是被告謝XX介紹被告梁XX來找我跟我說資金需求
廠商,被告梁XX、李XX都是透過我跟中華電信公司聯絡。這3件雙邊合約是被告楊X
X先提供中華電信公司版本給我,由我做金額修改,同時代表廠商方、業主方把合約交給
被告楊XX,由被告楊XX指示承辦人上簽核,我做好合約後,是寄給被告梁XX。我本
來是介紹需要資金的廠商給被告楊XX,但後來發現這些廠商不符合中華電信公司資格,
所以才由柏景騰公司出來當廠商,而傑瑞、凌特、豐盛公司都是被告謝XX透過被告梁X
X提供給我的;中華電信公司老闆說要業績提升股價,才會請被告楊XX他們去找一些需
要資金的廠商,利用不存在的工程為名義來取得款項,被告楊XX來找我問有沒有需要借
錢的廠商,請我幫他找,他當初意思就是說他們那邊有一筆錢,看有沒有公司有資金需要
,也有說資金回來不能超過90天,我才會透過被告謝XX來找被告梁XX,再找到林志勳
、被告李XX,而且5,000多萬的案件也不可能1、2個禮拜完成,所以被告楊XX知道本
案3件採購案都是不存在。我收到物流設備案款項就把錢匯到倢呈公司,款項下來前林志
勳有來找我,機電盤案契約是被告梁XX給我後,我再交給被告楊XX;中華電信公司給
我的款項沒有扣履約款、保固款是因為借錢給需要資金的廠商,而我收到款項後就都匯出
去,這3個案子中我沒有匯出去的款項就算是我幫忙辦理的佣金。如果沒有用這3件採購案
名目,中華電信公司不可能把錢匯給柏景騰公司,但這不是我們主動找他們的,是中華電
信需要業績才來找我等語(卷6第127至143頁)。
⑶於本院同年8月7日訊問時陳稱:被告梁XX是被告謝XX介紹給我,我跟被告梁XX說
若他或廠商有資金需求,中華電信公司可以借貸,被告梁XX就找了廠商,分別就倢呈公
司、傑瑞公司、凌特公司、澄瑞公司、豐盛公司,他把凌特公司、傑瑞公司、豐盛公司需
求分別用電郵提供給我,還有把他們的品名、項目、金額給我,當下我向被告楊XX要中
華電信公司合約,把他們三家所需要的項目作成中華電信公司制式合約,我對這些廠商完
全不認識,因為被告謝XX是被告梁XX介紹給我的人,所以我只有與被告梁XX對接,
實際上被告謝XX知道這個過程。這些資金是先匯到柏景騰公司帳號,我再依照公司跟廠
商合約,將資金匯出到廠商帳號;我有獲利,應該是總工程款2%,我扣下我的利潤後,
再匯給廠商,機電盤案中我是直接與中華電信有合約,這3件採購案我總共取得佣金應該
有200至300多萬元等語(卷6第333至338頁)。
⑷於本院112年7月19日審理時證稱(卷23第20至57頁):本件3採購案合約草稿內容是依
據中華電信公司制式合約,我只有修改裡面金額和廠商名稱而已,把裡面的內容包括投標
名稱、採購內容作敘述,我再轉給被告楊XX,被告楊XX告訴我要修改,我再做修正(
後又稱再把資料丟給被告梁XX討論);我製作合約前都給被告楊XX看,他看完沒問題
,我才給被告梁XX看,報價單都是傑瑞公司、凌特公司的人提供給被告謝XX,被告謝
XX再給被告梁XX,被告梁XX再轉給我看,我再提供給中華電信公司;所有案場買賣
方資料,我提供給被告楊XX,他拿了資料就往上簽呈,經過所有單位審查合格,資料弄
好再丟給我們,我們才開始製作合約。本案3件採購案收款不順利,我為了協助被告楊X
X與中華電信公司,甚至也發存證信函給倢呈公司、澄瑞公司,也透過很多管道詢問錢何
時還中華電信公司,我與被告楊XX為了此事奔波,跑去倢呈公司、澄瑞公司當面催款。
我在偵訊時是把被告謝XX和被告梁XX綁在一起,所以只講被告謝XX,當時所有書信
往來都是被告梁XX與我聯絡,偵查時我認為應該是被告謝XX他們整個團隊在做,所以
我當時講的應該包括被告梁XX,本案3件專案客戶名稱資料都是被告梁XX電郵給我的
,就我認知,被告謝XX把資料給被告梁XX,再由被告梁XX轉交給我。我當時跟被告
梁XX說中華電信公司有這個方案,是不是你那邊有廠商有這個需求能夠提供,後來被告
梁XX就把本案3個專案客戶的名稱提供給我,包括需求、報價單都提供給我。本案3件採
購案,其實當時我並不是專案廠商,是因為當初澄瑞公司、倢呈公司他們沒有通過中華電
信公司鄧白式的審查機制,我所知道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資本額只有100萬元而已,所以被
告楊XX跟我說因為柏景騰公司跟中華電信公司曾經有合作過,公司資格可以,請我當專
案廠商角色,所以我就把這部分中華電信公司付給我的錢,給澄瑞公司,讓澄瑞公司交貨
給我,我交給中華電信公司去交給凌特公司,流程走完後,凌特公司無法依約3個月時間
到付款,被告楊XX就有責任要把貨款要回來,我也有責任;機電盤案66萬6,128元部分
是交軟體,是我們介紹給中華電信公司案件,該公司都會有回比例給我們,我們交軟體去
換取這利潤等語(卷21第20至53頁)。
4.證人即宜盛公司、宜沛公司實際負責人張之璞:
⑴109年8月6日於調查局證陳:澄瑞公司沒有實際營業項目,登記負責人是我弟弟張之諠
,但實質負責人是我,目前也沒有實際營運,後來作為節稅之用。宜盛、宜沛、澄瑞公司
與柏景騰公司都沒有業務往來,我跟被告朱XX也沒有金錢往來,我不清楚澄瑞公司收到
的5,236萬9,627元是從柏景騰公司來的,只知道當時發生財務危機,被告張XX有幫我借
到一筆利息較高的款項,金額約4,000多萬,我以該筆款項投入宜盛公司的傳藝工程標案
,其餘零星款項作為公司其他用途;我不認識被告朱XX,也沒有介紹他任何客戶,因我
相信被告張XX,所以全交給被告張XX及會計許禎玲處理,至於他們如何轉帳要問被告
張XX,對我而言,我就是透過我父親去借錢。我有指示許禎玲開立不實發票,因這件事
我的作業程序就是有資金往來,就會開發票等語(卷5第3至14頁)
⑵於109年8月6日偵訊時結證:澄瑞公司是本來要用來分拆宜盛公司業務所成立,後來沒
拆成,就只是普通用來節稅的公司。柏景騰公司在105年間轉入的5,000多萬資金,我不知
道借款人是柏景騰公司,被告張XX因知道我資金有困難,所以主動跟我說他可以幫我借
到一筆利息較高的借款,他沒有向我解釋如何借到錢,就說利息比較高,當時我已經焦頭
爛額,所以他跟我說有錢可以借,我就說那就借,細節不清楚,後來有跟我說約借到5000
多萬,7、8%的利息;我不知道為何錢要轉到澄瑞公司帳戶,其中275萬拿來以孫潔湘名
字增資宜沛公司等語(卷5第19至31頁)。
⑶繼於109年9月21日偵訊時陳稱:我是澄瑞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禎玲是公司會計,兼管宜
盛、宜沛、澄瑞公司會計業務。宜盛公司跟凌特公司間沒有3,879萬416元這麼高的交易;
澄瑞公司105年1月開4,987萬6,378元發票,沒有實際交易,當時我知道要開這張票,不知
要開給誰,但我們跟柏景騰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的。宜盛公司105年2月開立4,010萬元發票
給澄瑞公司,也無實際交易。我當時被錢追著到處跑,所以我跟許禎玲的默契是我爸爸說
什麼,就配合辦理就好,我只要確認我需要的資金4,000萬元能進到宜盛公司就好等語(
卷12第165至177頁)。
5.證人即凌特公司登記名義董事長沈雲朋於109年8月6日調查局陳稱:LED案是被告張XX
如何與中華電信北營處接洽我不清楚,是109年9月間,中華電信北營處科長被告楊XX來
凌特公司找我,表示公司積欠中華電信公司5,000多萬元,我就質問被告張XX怎麼回事
,他說9月底就會清償,叫我先與被告楊XX協調,與被告楊XX見面時,他當面告知我
說這筆欠款中華電信公司上頭追得很凶,問我何時能償還等語(卷4第216至225頁)。
6.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北營處工程師林根鼎於109年8月6日偵訊時結證:104、105年間被
告楊XX是我科長,當時告知有3個案件要我處理,1個是LED案,第2個是豐盛公司機電盤
案,第3個是傑瑞公司物流設備案,後來只有LED案和機電盤案是我實際承辦,當時被告楊
XX直接提供我1個USB要我存到電腦中,包含這3個案件客戶合約初稿、廠商合約初稿、
廠商報價單,要我走公司流程去簽核,3個案子一起跑,中途指示我不執行傑瑞公司的案
子,所以我就執行另外2個。我依據公司規定上簽,要先簽到營運處總經理,因LED案金額
比較大,總經理簽核完之簽到北區分公司總經理,簽核過程中被告楊XX指派公司業務經
理陳嬌燕在內部銷售系統起案,後續就有徵信等流程同時進行,對廠商及客戶都有徵信,
我記得是鄧白式;簽核完成,就通知凌特公司簽約,廠商簽約是由供應科處理,簽約完有
詢問被告楊XX何時驗收,契約沒有約定驗收時間,是被告楊XX告知,他在執行期間一
直有在催促;被告楊XX說這件只有採購不需施工,只須交貨;我沒有去驗收,現場是蔡
孔陽、呂智翔去驗收,我事後才知道設備都已經安裝上去,我們有覺得奇怪,因為跟我們
想像的不一樣,我們都不認識客戶或廠商,都是被告楊XX提供我們資料去跑流程,合約
有問題的話被告楊XX會請我們跟被告朱XX聯繫,被告楊XX要求我們越快完成這些案
子,我當時想法是可能是廠商已經談好的案子,是被告楊XX要做績效去跟廠商要來由中
華電信承作,所以業主跟廠商才會是已經確定,且時間又很短,金額又很高;有的專案會
先確定,有的專案是業主提出要求我們去找廠商。我認為被告楊XX都知道這些是已經談
好的案子,因為資料都是他提供的,過程中我跟林明輝都有懷疑案子有問題,也有反應這
案子風險很大,但被告楊XX保證沒問題,說跟被告朱XX認識很久;期間被告楊XX有
用隨身碟,也有用電子郵件聯繫。機電盤案流程跟LED案一樣。這兩件跟其他案件有所不
同的,主要是時間落差很大,中華電信公司要立刻付款給廠商,客戶則是90天之內付款,
這條件是被告楊XX告知,條件是他提後來契約就按照他提議去寫。傑瑞公司的案子一開
始只有1個案子,簽約金額是5,000多萬,因按照公司流程,超過5,000萬的案子是營運處
簽完後,要再送北區分公司核定,因為凌特公司也是5,000多萬的案子,凌特公司就有依
照流程跑,但被告楊XX覺得傑瑞公司這案子跑太慢,本來希望凌特公司和傑瑞公司都拆
成3案做,但凌特公司已送到北區分公司,我告知被告楊XX將案子收回來拆重送,不會
比直接讓北區分公司核來得快,所以後來就是拆傑瑞公司的案子,將品項拆成3部分,金
額都在2,000萬以下,105年1月5日簽呈3案都有與被告朱XX聯繫,後來這案子被告楊X
X說中止,但沒說原因,後來有重送的事我就不清楚。被告楊XX當時有指示我們這3件
完成驗收後要盡快送付款流程給廠商,要我們在農曆年前完成付款,中間作業需要時間,
被告楊XX覺得我處理太慢,叫呂智翔來幫我處理,讓我覺得他這麼急很奇怪,其他案件
完工後會通知廠商開發票,因為我們是付錢的一方,不會急著付出去,會慢慢整理資料後
送到會計,會計依時程撥款,本案也是照流程走,只是楊XX會一直催促我們趕快處理。
我們科內的人都知道這些案子是被告楊XX交辦的,他說他簽約履約驗收撥款都不知道,
我覺得我很倒楣等語(卷4第304至320頁)。
7.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北營處二企科專員呂智翔於同年月7日偵訊時結證:LED案承辦是林
根鼎,我只有參與幫忙驗收,當天只有大概看一下,因為我是前一天才被交代去驗收;這
案我只知道是被告楊XX交辦給林根鼎。物流設備案是我承辦,也是被告楊XX帶進來,
他以電子郵件將契約寄給我,包括廠商跟業主的契約,條件都已寫好,業主付款期間是90
天,對廠商是符合內部請款流程就要放款,印象中也有寄報價單給我,合約部分由陳嬌燕
股長上法務系統審核,之後我再上簽各長官,這案要送營運處總經理。這案子5月17日簽
約,19日傑瑞公司開驗收單履行完畢,我們在26日簽辦驗收,是被告楊XX說緊急,要我
們趕快完成,該案付款條件跟我承辦的其他案件都不同,不會訂這麼久的付款期間,但我
從被告楊XX那裡拿到合約就寫中華電信公司要立刻付給廠商。被告楊XX都知情這些案
子都是虛假的採購案,都是他去找被告朱XX接洽,再把案子丟給我跟林根鼎,因為他是
科長,程序上必須要有承辦人上簽,我保存的電子郵件可以證明被告楊XX是先跟被告朱
XX洽談好之後,再把案子交給我;(改稱)我當下不清楚被告楊XX知不知道虛假交易
,會覺得為什麼這些案子他催我跟林根鼎這麼急,其他案子都不會催我們。被告楊XX指
示何時簽約、合約有記載何時交貨,他通知我何時要去驗收。我有問被告朱XX為何中華
電信公司在物流設備案只有分3%,被告朱XX說他跟被告楊XX講好。驗收客戶端願意
蓋給我們,表示就願意付款給我們,直到後來傑瑞公司沒有依約付款給我們,公司提告後
才知道是假的等語(卷5第185至197頁)。
8.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北營處二企科股長林明輝於109年7月7日偵訊時結證:企業客戶專
案非我們核心業務,我們會去承包案件後,找廠商去幫客戶施工,賺差價,每年都會有些
目標值,希望我們每個案子可以賺到差價。本案3件採購案都是被告朱XX介紹給被告楊
XX的客戶,廠商是他自己,沒有說廠商不能找客戶,當時沒那麼嚴謹,被告楊XX希望
多一些營收,我們為了賺這差價有風險,我不贊成做這些事情。其他廠商不會幫我們找客
戶,都是我們自己去開發客戶。本案3件採購案上簽都會經過我,被告楊XX一直強調沒
問題,他堅持所以我們就配合辦理,我在簽呈上沒有寫意見,寫了表示要跟被告楊XX翻
臉,但我在105年1月有跟臺北分公司的蕭村罧副總講我覺得有風險,他隔天打給我說有交
辦被告楊XX說要暫緩,副總認為才年初營收量沒那麼大,但不知為何後來還是繼續執行
。這3件都是很快,1、2週就簽約加履約了,以我的專業看,那是現成,找我們來付錢的
案子,之後客戶再給我們錢,就是製造金流的案件,有可能是之前廠商就幫客戶做了,這
我們不知道,這流程就是中華電信公司跟廠商製造一個交易,中華電信公司開發票給客戶
,請客戶3個月之付款,我們也會馬上付錢給廠商,通常程序要扣5到10%履約保證金和保
固金,履保金是簽約後廠商要先付,保固金是驗收後扣下一部分工程款作為保固金,這3
案被告楊XX都交代不需要履保金和保固金,說這就是個簡單的買賣契約。這3案都是被
告朱XX提供,當時他已經有把中華電信公司與廠商、客戶的2份合約草稿都擬好,寄給
被告楊XX,被告楊XX在交辦案件時副本會给我,林根鼎在跟他報告時,也會副本給我
,所以我看得到案件來源是被告朱XX做好兩邊的合約後一起交給被告楊XX,由被告楊
XX交辦。由廠商來做兩邊合約有點不正常,簽呈急著成案,這是被告楊XX交辦的。我
事後才知道這些工程根本實際不存在,以現在來講就是虛報等語(卷2第321至337頁)。
9.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北營處副總蕭村罧於109年9月28日偵訊時證稱:若時間沒有很趕,
就由常設小組來找廠商,比較急的話,就會由企業科來找,凌特公司簽呈上寫因應建置時
程緊迫,直接選定柏景騰公司作為專案廠商的事情我知道,這都是由科長及承辦人決定。
我之前有擋下傑瑞公司的案子,原因是他們原本案件金額超過5,000萬,本來要送臺北分
公司,後來又拆成2案,我說這樣違反內控,因2案跟1案是一樣的東西,反而規避了臺北
分公司審查,因當時有點風險的感覺,同樣是柏景騰公司,我當時有批不准,把案子退回
去。林明輝跟我講,我應該有跟被告楊XX提到本案3件採購案再斟酌先不要執行,被告
楊XX可能剛上任想有所表現,就繼續執行等語(卷12第221至233頁)。
10.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北營處資通科工程師黃X於109年8月6日偵訊時證稱:物流設備案
是我去驗收,二企科沒有跟我說履約是紙上作業,我105年5月26日去驗收時,對於驗收品
項是否需要如此高額金額存有懷疑,認為可能有浮報情形,呂智翔載我去驗收時,我曾反
應驗收清單品項金額過高,但他沒反應,因為這案子是二企科主導,我還是配合驗收通過
。我不知道該採購標的根本不存在,我覺得被告楊XX有可能知道,因為他是二企科科長
,簽約一定有跟傑瑞公司負責人談過。中華電信公司沒有「放貸」業務,我不知道二企科
有沒有做實質進行放貸等語(卷4第160至170頁)。
11.傑瑞公司負責人林志勳109年8月13日陳述書記載略以:被告謝XX大概也得知我很需
要資金入注周轉,而且她也知道我曾與中華電信公司合作過案子,所以那時就派她顧問張
伯豪來遊說我,當下有點急於需要資金,就同意與被告謝XX合作,而且她說需要先讓她
渡過難關,才能告訴我後續的配合;後來經過我與被告謝XX雙方詳細說明,她就告知我
中華電信公司這個專案,我瞭解大致上合作模式,因有與中華系統合作過,對中華電並不
陌生,要完成這專案不會太難,只要拿捏好資金運行周轉期就可以;被告謝XX說這個專
案我不需要對到後面的人,只要按照她排程計畫去進行就可以,過程光是文件處理、驗收
、技術端的運作都是我在完成。傑瑞公司與被告謝XX的幾次溝通不只一次提到說,專案
完成後續的處理收尾方式,被告謝XX也多次回答上面的人會去處理,要我不要擔心。被
告謝XX說要分2次請款收款,我沒有多想都配合她,第一筆到帳後,她安排我怎麼分筆
去領出現金,然後拿給她,我只有先拿200萬來周轉,其他全數被她拿走,第2筆收款當天
收到1通LINE訊息說請我務必配合不然讓我收不到款,約2,000至3,000萬,我幾乎肯定傑
瑞公司真的完了,被告謝XX一定會把問題丟在傑瑞公司,我跟被告謝XX翻臉,才保住
了第2筆款,被告謝XX就把我之前借給她的票貼兌現,我又多個洞等語(卷9第105至107
頁)。
12.就上開事證交互參核:
⑴被告張XX所證關於LED案簽約緣由係因宜盛公司需資金周轉,被告謝XX協助以LED案
向中華電信公司貸款,期間配合被告謝XX轉知中華電信公司方面要求提供文件、指派助
理前往簽約,取得款項後也配合開立不實發票給柏景騰公司,但實際上凌特公司未曾向中
華電信公司採購甲商品,而柏景騰公司也未向澄瑞公司採購而向中華電信公司供貨甲-1商
品等情,歷次供證一致,且與證人張之璞、被告謝XX就此情節之歷次所證相符。又核謝
XX之供證,LED案、物流設備案係分別因宜盛公司、傑瑞公司有資金調度需求,經由被
告謝XX請託被告梁XX,因而透過被告梁XX接洽被告朱XX、被告楊XX,安排該2
案之前述三方交易模式後,由被告梁XX通知被告謝XX轉知被告張XX、林志勳安排擔
任專案客戶端的公司,被告梁XX、被告朱XX再安排由柏景騰公司擔任專案廠商,同時
為因應金流,又安排柏景騰公司分別與中華電信公司、澄瑞公司、倢呈公司等簽約,營造
出專案客戶向中華電信公司採購、中華電信公司向柏景騰公司採購、柏景騰公司再向澄瑞
公司、傑瑞公司採購之交易外觀,實則均係以假交易模式自中華電信公司取得資金予需款
調度之宜盛公司、傑瑞公司或林志勳使用等情,與被告張XX、證人張之璞及被告朱XX
歷次證述情節,相符一致。
⑵又細繹上開林志勳陳述書所示,足徵物流設備案成立緣由確係因傑瑞公司、倢呈公司負
責人林志勳需資金周轉,進而透過被告謝XX引介,與中華電信北營處簽訂物流設備案契
約,配合被告謝XX轉知所應辦理的程序,之後輾轉自中華電信公司核撥下來的工程款中
,取得資金使用,實則傑瑞公司並無採購物流設備案契約所載商品清單商品之需求,嗣後
也根本沒有採購該契約所載之商品,乃以虛假交易行借貸之實等情,核與被告謝XX上開
所證情節及證人林秀純前揭證稱禾頡公司從未有4,000多萬元採購案、未與傑瑞公司生意
往來等情相符,此情同樣能證明物流設備案乃虛假、非真實存在之交易行為。
⑶依前揭證人黃明清、楊淑卿證述,可知機電盤案全是被告李XX所安排,燊都公司雖作
為專案廠商與中華電信公司簽約,但從未購買過丁-1、戊-1商品以向中華電信公司交貨,
更未與聖輝工程行、豐盛公司有任何關於丁、丁-1等商品交易之行為,而被告李XX前開
證述,亦明確證稱燊都公司、豐盛公司均係其找的客戶與廠商,其以豐盛公司、燊都公司
名義簽訂機電盤案契約後,各該公司根本沒有購買丁、戊、丁-1或戊-1等商品之需求或實
際採購,驗收過程中驗收人員所見均非上開機電盤案契約之標的物。而柏景騰公司在機電
盤案中未實際依約施作交付數位監視系統軟體即戊-1商品,該部分柏景騰公司所得款項係
介紹過水交易之利潤等情,俱經被告朱XX證述於上足考,顯見機電盤案之假交易模式,
與前述LED案、物流設備案完全相同。
⑷參被告朱XX所證,其因被告楊XX告知中華電信公司為提升業績以抬股價,可以融資
方式將款項貸與有資金需求的廠商,模式即包含安排虛偽之假交易,其亦將此資訊告知被
告梁XX,是以被告楊XX、被告梁XX自屬明知可以虛偽之三方交易方式,以專案向中
華電信公司實行借貸之交易模式。而據上開被告及證人證述互核可知,本案3件採購案契
約內容、報價、採購清單、商品項目、驗收事宜等,皆經被告楊XX聯繫被告朱XX、被
告朱XX聯繫被告梁XX、被告梁XX通知被告謝XX、被告謝XX再轉知被告張XX、
林志勳,或被告梁XX通知被告李XX,輾轉依序以電子郵件往返傳送資訊之方式進行確
認,並由被告楊XX分別交辦中華電信公司承辦人員林根鼎、呂智翔辦理內部簽核、契約
製作、簽約、驗收等程序,此有卷附相關聯繫電子郵件內容及寄件人、收件人、副本收件
人等證足佐(卷11第5至201頁)。設若是正常存在、由中華電信公司作為類似監造方之採
購交易,中華電信公司既與專案廠商、專案客戶端分別簽訂採購、供貨契約,衡情應同時
與兩方公司聯繫接洽相關事宜,然由前揭資訊傳遞順序以觀,中華電信方面的被告楊XX
,對口僅為專案廠商端之被告朱XX,完全沒有與專案客戶端人員聯繫詢問資訊內容,而
被告朱XX對口也僅為被告梁XX或被告謝XX,此二人甚至根本不是任何簽約方公司之
員工或負責人,最後受到轉知提供資訊之人,即為被動配合、接受安排為專案客戶端之需
求資金方,也就是在本案3件採購案中,依照契約約定必須付款給中華電信公司之當事人
,被告楊XX及其指示相關承辦人進行資訊聯繫、採購需求及契約內容確認等事,竟然完
全沒有與此端公司相關人員、負責人等直接有所聯繫,只經由被告朱XX同時以專案廠商
、專案客戶身分辦理3件採購案,由此顯證被告朱XX等5人對於上開採購案實則為融資需
求所為之虛偽採購交易,明知至灼,故而始終未直接詳向客戶方進行確認與聯繫採購、項
目等相關事宜。
⑸再稽之金流部分,
①被告朱XX上開證稱LED案、物流設備案中柏景騰公司留為自用之款項、機電盤案中柏
景騰公司因戊-1商品所取得之貨款,均為柏景騰公司介紹案件之回潤;黃明清證稱燊都公
司所取得機電盤案貨款,除留為自用扣稅外,也悉依被告李XX指示匯至聖輝工程行帳戶
,而3案中,中華電信公司撥款至柏景騰公司、燊都公司帳戶之款項,絕大部分旋經轉至
宜盛公司、傑瑞公司、聖輝工程行帳戶等情,為被告朱XX等5人所不爭執如附表五編號2
至4之第6項所示,並有卷附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可按(卷2第30至39頁、第42至53頁、第55
至67頁、第70至75頁、第78至79頁、第82至83頁、第86至90頁、第92至93頁、第98至99頁
、第102至105頁、第108至112頁、第114至125頁、第128至132頁、第134至135頁、卷12第
265至278頁),則本案3件採購案中,由廠商端之柏景騰公司、燊都公司取得之貨款,輾
轉匯由需求資金之宜盛公司、林志勳即傑瑞公司實際負責人及被告李XX之聖輝工程行所
取得,益證前開被告張XX、謝XX、林志勳陳述書所述係因需款周轉欲向中華電信公司
借錢,始而成立LED案、物流設備案及簽約等節為真。更遑論細繹附表二所示金流情形,
LED案廠商端柏景騰公司取得中華電信公司之貨款後,款項層轉由該案客戶端之凌特公司
取得;物流設備案廠商端柏景騰公司取得中華電信公司之貨款後,款項層轉由客戶端之傑
瑞公司取得;機電盤案廠商端燊都公司取得中華電信公司之貨款後,款項層轉由客戶端之
豐盛公司取得等情,均為被告朱XX等5人所不爭執,並有卷附各該公司交易明細可證(
詳附表七各編號證據欄所示),本案3件採購案既為中華電信公司各與廠商端、客戶端分
別以當事人身分簽約之案件,上開金錢流向自廠商端輾轉到客戶端,自屬全然悖於工程實
務之常!
②被告朱XX固以其LED案中是向澄瑞公司採購、物流設備案是向倢呈公司採購來交貨給
中華電信公司,且都有開立發票給澄瑞公司、倢呈公司,機電盤案之戊-1商品即遠端監控
軟體,是柏景騰公司之既有程式直接交貨給中華電信公司等情為由,辯稱確實有採購交貨
之事實云云,然被告朱XX所辯之與澄瑞公司、倢呈公司等交易及交付戊-1商品等交易均
不存在,相關票據皆為不實發票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朱XX此部分所辯,委屬
無稽。
③被告李XX固辯稱係為承包太陽能板工程施作,始代表豐盛公司、燊都公司簽約機電盤
案,然被告李XX前開自承驗收時完全沒有購買商品、其取得燊都公司所匯款項後也取得
千萬元左右之款項,用以支付自己所欠稅金、其他案場貨款、工班薪水及借給友人等私用
,全無作為購買機電盤契約標的商品之用(卷6第221至222頁、卷23第247至250頁),亦
可證被告李XX亦係以機電盤案之虛偽交易,向中華電信公司行借款之實。
⑹綜前所析,除被告朱XX、被告謝XX、被告張XX、被告李XX等公司方面之人員,
對於上開3件採購案均無真實交易乙節,始終明知外,被告楊XX、被告梁XX對於本案3
件採購案實為借貸而無真正交易存在,亦屬知之明甚。
⒔被告楊XX、被告梁XX及其等辯護人固均辯稱,被告楊XX、被告梁XX皆不知被告
朱XX、被告謝XX、被告張XX、被告李XX及林志勳係以虛偽交易向中華電信公司提
出專案需求,其等均以為本案3件採購案係有真實採購交易存在云云,惟查:
⑴依前開事證,被告朱XX係因被告楊XX表示中華電信專案可供資金周轉之借貸,請被
告朱XX幫忙介紹客戶,還款期限最長3個月等語,始介紹需求資金方被告謝XX、林志
勳、被告李XX,安排本案3件採購案,被告楊XX也始終僅對口被告朱XX辦理,全未
曾與客戶方親自確認或瞭解實際採購需求,而被告梁XX也因被告朱XX告知而知悉上情
,並在本案3件採購案中以仲介者自居,以電子郵件傳達被告朱XX轉知之中華電信公司
方面訊息給資金須求方,被告楊XX、梁XX顯然均明知本案3件採購案係因有資金需求
者所請託安排之假交易等情,業論於前。
⑵又被告楊XX部分:
①其因見金額超過5,000萬之LED案須送由分公司審核之程序,耗時過長,本來要求承辦人
林根鼎同物流設備案拆案相同處理,撤回LED案再拆案簽核以規避分公司審核程序之時間
耗費,因林根鼎以LED案撤回重送不會比較快為由,始讓LED案繼續以1案送分公司審核,
而後來物流設備案即以拆案方式處理等情,為林根鼎上開證稱明確,此部分審核規定,亦
有中華電信公司「專(標)案管理作業要點」第7條可稽(卷12第316至319頁)。循此,
倘若被告楊XX認為LED案及物流設備案均為真實交易,即凌特公司、傑瑞公司確因工程
需要而須向中華電信公司採購甲、乙及戊商品,衡情應以客戶方需求之全部商品為準來確
認契約金額,即使商貨金額超過5,000萬元,也應依前述專(標)案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由分公司等部分層層核准確認,以使中華電信公司可以精確、詳實之資訊來審酌是否與
專案客戶簽約,為客戶所須商品項目供貨,實無為使專案客戶儘速取得商品,而想方設法
以拆案、降低金額、減少中華電信公司審核程序以加速審查通過之理,足見被告楊XX對
於該案僅係資金需求,而非因有採購或工程進行所需乙節,知之甚明。
②佐觀上開林根鼎、呂智翔及下列證人吳雪貞證述,被告楊XX對於本案3件採購案之簽
核程序進度,十分關心,不斷向各階段相關承辦人表示很緊急,要求、請託加速處理;林
明輝上開也證稱對於本案3件採購案之專案客戶均由廠商端介紹,且都未約扣履約保證金
及保固金等節感到質疑,被告楊XX仍不為所動而以僅為簡單買賣為由帶過;被告朱XX
上開亦證稱因倢呈公司、傑瑞公司資本額不足,未通過中華電信公司鄧白式系統徵信審查
(按傑瑞公司徵信報告記載「風險略高於平均值」,卷4第51至61頁),被告楊XX即改
請柏景騰公司擔任專案廠商,以使專案能儘速通過審核等情。則被告楊XX身為中華電信
北營處科長之主管職身分,應能知悉中華電信公司身為本案3件採購案中分別與專案客戶
、專案廠商簽約之當事人,當應對兩端廠商之給付貨款、供貨能力、採購商品項目內容等
契約重要、必要之點,詳為確認,畢竟任一方缺乏履約能力都將使中華電信公司受有損失
,更應以業界常用的約扣履保金及保固款方式來確保權益,然被告楊XX竟以緊急為由不
斷催促進度,可見其不在意實質審核,其在知悉廠商徵信不佳、資格不符時,尤應逕行否
決簽核該案即可,竟又直接要求改由柏景騰公司擔任供貨方之專案廠商,以專案通過,凡
此種種,益徵被告楊XX已然明知上開3件採購案均為虛假交易,自無須也不可詳為審查
採購、供貨之實,只要求紙上作業及簽核程序通過完成實際核款作業即可。
③再觀中華電信公司於本案3件採購案中,每案皆係分別與專案廠商、專案客戶簽約,衡
情被告楊XX除與廠商方接洽聯繫外,尚應與客戶端確認採購、被告楊XX竟僅對口被告
朱XX處理兩端契約,未見其與客戶端之凌特公司、傑瑞公司、豐盛公司之人員有何聯繫
與接洽,縱使各該案件係由被告朱XX介紹成立,被告楊XX身為要與客戶端簽約之中華
電信公司主管科長,衡情仍應自己或指示承辦對客戶進行瞭解與接觸,但議約、擬約、簽
呈過程中,被告楊XX始終僅與被告朱XX聯繫,也交代承辦人員與被告朱XX聯繫,客
戶端方面則由被告朱XX轉知被告梁XX,再由被告梁XX傳達資訊等情,於前已論,顯
與一般真實供需之採購案洽約過程迥異。
⑶另被告梁XX部分,依被告謝XX前揭歷次供證,其係先後因宜盛公司、林志勳需款周
轉,想到之前被告梁XX曾提到中華電信公司有融資借貸方案,而請託被告梁XX協助處
理,嗣即均依被告梁XX以電子郵件轉知,準備被告梁XX安排與中華電信簽約所須事項
,包括要安排專案客戶、文件資料、驗收等,且也經被告梁XX告知專案廠商是安排其不
認識的柏景騰公司擔任,之後即有LED案及物流設備案簽約,嗣中華電信公司通知核款給
柏景騰公司後,被告梁XX即向被告謝XX要求各專案之高額比例之佣金等語,在LED案
此部分證述與被告張XX前揭所證一致,在物流設備案則與上開林志勳陳述書記載相合,
被告謝XX上開所證,自可信實。是依被告謝XX所證,被告梁XX確屬明知LED案、物
流設備案係因宜盛公司及林志勳需資金周轉,並非有工程採購需求而找中華電信公司辦理
專案。又依照LED案、物流設備案契約約定,取得中華電信公司核款而獲益者為柏景騰公
司,並非被告謝XX方面的宜盛公司或凌特公司,或林志勳方面的傑瑞公司或倢呈公司,
然而依被告謝XX上開所證,被告梁XX非對被告朱XX索討,卻是向被告謝XX、林志
勳要求佣金,可見其對於中華電信公司核款後之金流,實際歸屬係由資金需求方即被告謝
XX、林志勳取得乙情,知悉甚詳,益證被告梁XX對於各該採購案屬虛偽交易等情,確
屬明知。
⑷是綜前述,被告楊XX、被告梁XX所辯上情,與卷附事證及前揭析論完全不符,均不
值信。
14.基上論證,被告朱XX等5人,其中被告朱XX、被告楊XX、被告梁XX就本案3件
採購案;被告謝XX就LED案及物流設備案;被告李XX就機電盤案;其等均明知各該採
購案係因資金需求所為之虛偽交易,並無實際買賣、採購等行為存在,被告梁XX及其辯
護人辯稱被告梁XX僅為協助轉寄信件、被告楊XX及其辯護人辯稱不知上開採購案虛假
不存在及被告朱XX及其辯護人辯稱有實際採購之買賣交易云云,皆與上開所析事證不符
,委無足取。
(三)被告朱XX等5人分別為宜盛公司、林志勳及李XX等人借貸周轉之需,共同安排虛
偽之本案3件採購案交易、驗收及開立不實發票請款得逞,而向中華電信公司為本案詐欺
取財犯行:
1.查被告朱XX等5人及被告張XX,分別因宜盛公司、林志勳及被告李XX須款周轉,
均明知根本無本案3件採購案之採購需求,仍共同各安排本案3件虛假交易案而向中華電信
公司申請專案,嗣並安排虛假驗收、開立不實發票向中華電信公司請款、核款,上開3件
採購案之大部分貨款均由宜盛公司、林志勳及被告李XX實際取得等情,業經本院析認於
前。
2.依中華電信公司103年10月21日、105年1月11日版本之中華電信專(標)案管理作業要
點,均有以下規定(卷16第5至17頁、第19至33頁):
⑴第4條:專(標)案業務之作業分為商機養案/通報、評估、企劃、投標、簽約、建置、
驗收及保固階段......。契約執行單位須依專(標)案各階段之作業方式,確實將相關訊
息及資料鍵入於BCRM相關系統。(卷16第8頁、第22頁)
⑵第5條:於商機養案/通報階段,業務經理藉由專案工程師、工業務單位、產品單位或研
究院專業人員等協助,於客戶訪談過程中,應全力了解專(標)案之相關內容......。(
卷16第9頁、第23頁)
⑶第11條:(第1項)專案經理應依專案客戶契約書規定於驗收期限內向專案客戶提出驗
收申請,針對完工驗收後才出帳之案件,依本公司「銷售交易人工出帳入帳處理作業要點
」辦理驗收文件簽認事宜,若驗收不合格則應儘速於規定期限內改善。(第2項)專案經
理應於期限內對專案廠商辦理驗收事宜,若驗收不合格,應要求專案廠商儘速於專案廠商
契約書規定期限內改善,如遇專(標)案無法執行影響驗收時,應依前條第3項規定陳報
管理小組。(第3項)契約執行單位應依專案客戶契約書及專案廠商契約書規定分別向專
案客戶收取該專(標)案之款項,及支付專案廠商相關費用......。(卷16第16頁、第32
頁)
依照上開規定,中華電信公司專、標案業務分有養案或通報、評估、企劃、投標、簽約、
建置、驗收及保固階段,完工驗收合格始為出帳,如驗收不合格,應要求專案廠商於約定
期限內改善,如影響驗收則需陳報管理小組,職此,足知該公司辦理上開專(標)案係自
規劃至驗收、保固之過程,屬須真實存在且非已履行完畢或完工之案件,此亦有中華電信
公司109年10月15日信法三密字第1090000051號函說明三載稱:「上開管理作業要點第4條
所示之評估階段,應依同要點第7條規定進行相關可行性評估(包含效益及風險評估),
倘為業已履行完畢之案件再由本公司承接,則已違反專(標)案實務原則」等語可佐(卷
12第305頁、第307頁)。
3.又參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北營處副總蕭村罧於109年9月28日偵訊時證稱:中華電信公司
有1個專標案的業務,我們去找市場上有需求的客戶,找上游的廠商,形成整個生意,等
於我們跟廠商採購後,請廠商幫業主施作,賺中間的差價。為了公司前途著想,上面開始
會努力傳達大家要爭取營收,達到公司給的目標,一般不會有廠商同時找的業主給我們,
把整個計畫給我們讓我們承作的事情,應該是要由我們去找到客戶有需求,再來找廠商,
但下面同仁是否會有廠商、業主都找好的情形,我們主管只看書面資料,無法那麼瞭解,
看起來是正常的業務的話應該可以接受。中華電信公司可以替業主把關,因公司有些專業
人才,可以確認所交付的設備或施工過程是否完備,類似營造業的營造角色。若時間沒有
很趕,就由常設小組來找廠商,比較急的話,就會由企業科來找等語(卷12第221至233頁
)。及證人即時任中華電信公司主任工程師吳雪貞於112年12月6日在本院審理時證稱:設
備廠商跟業主客戶認識,廠商直接引進客戶參與案件,公司規定這是非常規交易,你的專
案廠商如果跟設備廠商是認識的,也就是沒有特殊關係就是比較正常案件,非常規的意思
是你的專案廠商與設備廠商有某種關係存在,後來中華電信公司有針對非常規交易有詳細
定義,本案3件採購案當時,中華電信公司以前沒有用這種方式去做中間商簽約,所以我
才認為是非常規交易。所謂融資性質採購案本身廠商確實是真的有設備需求,中華電信公
司在中間其實是提供資金的融通,去驗收時要求實質驗收,主管當然沒有說可以做短期融
資之假採購,也從來沒有透露這種訊息說可放寬我們的標準等語(卷23第311至341頁)。
由上開證人所證,足知中華電信上開專、標案,原則上應該是客戶有需求,再找符合供貨
之廠商,此一專、標案目的,係中華電信公司擔任類似營造之地位,以該公司專業人才來
為客戶購買之設備、工程品質把關,縱由廠商、業主彼此認識而由廠商直接引進中華電信
公司成立專案,或是有所謂融資性質採購案,都必須因客戶端之業主確實有採購或工程需
求,始能成立上開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專案,堪認中華電信公司上開專、標案制度,不論
案件來源為何,都必須是真實存在之交易。
4.總前以認,被告朱XX等5人及被告張XX共同以虛假採購交易案,向中華電信公司申
請上開專、標案,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等於申請時均已明知本案3件採購案均為以虛假
交易之名,實則欲自中華電信公司取款後交由需求資金方之宜盛公司、林志勳及被告李X
X等人作為周轉之用,也明知專案廠商端之柏景騰公司、燊都公司皆不會實際去採購商品
交貨;且由其等安排之本案3件採購案契約,均明確刪除扣繳履約保證金、保固金等條款
,完全無法充分確保廠商端提供之商品合於債之本旨,也難以保障中華電信公司之履約權
益等節觀之,其等對於各採購案自中華電信公司取得之金錢,不論終由資金需求方取得,
或是其他取得資金分潤之人(詳下述肆、沒收欄),均明知客戶端既無此採購需求,即不
可能因此取得相關貨款或工程款,而難以如期給付款項予中華電信公司,仍共同安排本案
3件採購案之成案、簽核、簽約、驗收等事,致中華電信公司相關承辦人員(不包括被告
楊XX)誤認各該採購案為真實存在之交易,因而簽核准許及通過各該專案之立案、簽約
、驗收之程序,柏景騰公司及燊都公司嗣於驗收合格文件送出後,再行開立如附表一「相
關票據」欄所示之不實發票給中華電信公司,使中華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而分別核款給柏景
騰公司及燊都公司,該二公司取得款項後層轉而出,實際亦由宜盛公司、林志勳及被告李
XX各自取得款項如附表二所示。是其等上開所為,顯係以詐術使中華電信公司交付款項
,自屬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至詐欺取財罪係以施用詐術之一方取得財物,致被詐欺之一
方因而生財產之損害為要件,所稱財產之損害,於被害人因交付而喪失對該財物之使用、
收益或處分之權能,即已發生,縱行為人事後返還全部或部分詐欺所得,仍無礙詐欺取財
犯行之成立。是被告張XX、被告李XX縱於事後已償付部分款項予中華電信公司,此乃
犯罪後態度及犯罪所得沒收的問題,與犯罪之成立無關,附此敘明。
5.被告朱XX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中華電信公司係為求績效,而有「墊資轉包」業務云云。
惟依前述中華電信公司上開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及蕭村罧、吳雪貞證述,已然可知該公司對
於上開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專、標案件,都必須是真實存在供需之交易,而被告朱XX及
其辯護人所謂「墊資轉包」的說法,其實就似吳雪貞所證之「融資性質採購」,此部分也
是必須要有真實交易存在,然被告朱XX所參與本案3件採購案,均無真實交易存在等情
,已論如前,被告朱XX及其辯護人一再以「墊資轉包」云云辯解,尤為無稽。
6.被告楊XX及其辯護人固辯稱其對於本案3件採購案為虛假交易,均不知情;被告朱X
X、楊XX及其等辯護人固又以本案3件採購案皆經中華電信公司層層批核,再經法務單
位確認後執行,且柏景騰公司前此已有其他案件依照上開專、標案規定執行為由,均抗辯
其等未涉詐欺取財等犯行云云。然被告朱XX、被告楊XX對於本案3件採購案皆屬虛假
交易等情,知悉明甚,業論如前,中華電信公司各階段審核人員以其等安排之資料,進行
文件審核、徵信,於鄧白式徵信系統查出傑瑞公司債信狀況為中高風險後,被告楊XX迅
即安排被告朱XX之柏景騰公司擔任專案廠商,且為規避5,000萬以上須送分公司以上審
核之機制,重新改變專案廠商及拆案後安排文件,重送物流設備案審核,中華電信公司各
階段審查人員所見之資料文件,均是透過被告楊XX安排呈現的表面形式內容,豈可以各
該採購案經中華電信公司各單位層層批核為由,作為各虛假交易案之背書?又本案3件採
購案之客戶端凌特公司、傑瑞公司、豐盛公司,均非實際取得中華電信公司就本案3件採
購案核發之貨款者,此觀附表二金流可悉,但上三公司不但未依約取得中華電信公司之交
貨,卻須依約給付貨款給中華電信公司,反而是輾轉實際取得大部分貨款之宜盛公司、林
志勳及被告李XX,並無還款予中華電信公司之義務,且屬需款周轉之高債信風險之人,
被告朱XX等5人及被告張XX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舉甚明,自應以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相繩。至被告朱XX及其辯護人提出之其他與中華電信公司合作過的專、標案
,除與本案無涉,無從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外,如依其等所辯,這些之前合作過的專、標
案都是實際存在交易與施工的案件,恰可證明本案3件虛假交易採購案,絕對是違背中華
電信公司前揭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是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俱無可採,不值信憑
。
五、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乃為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
詐欺以外之一般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為他人處理事務,竟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因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持有他人所
有之物,竟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雖合於背
信罪之構成要件,仍應分別其情節,論以詐欺罪或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楊XX時任中華電信公司北營處二企
科科長,對於中華電信公司上開專(標)案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知之甚詳,竟仍與有資
金需求之第三人共謀,安排中華電信公司與廠商端、客戶端進行形式上之買賣假交易,以
使第三人獲取周轉之資金,顯係以假交易外觀之詐術實施,致使中華電信公司陷於錯誤,
而支付貨款予廠商端公司,揆上說明,其所為雖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仍應以詐欺罪論
處。
六、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
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
員。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倘不具備上
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
開之罪,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上開罪名之共同正犯。又所謂「商業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
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
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
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商業負責人」。故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
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
立之犯罪。倘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
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上開罪名之共同正犯
。查,被告楊XX身為中華電信北營處二企科科長,知悉中華電信公司須由廠商開立發票
始能核撥款項之會計作業程序,被告朱XX、被告張XX、被告謝XX、被告李XX及被
告梁XX均曾為公司登記、實際負責人或從事工程商業實務之人,均知悉各該專案配合虛
假交易之採購端廠商所開立不實交易之發票,係為取得中華電信公司資金所必須,為成就
需求資金方取得金錢所必要之環節,是其等就假交易之廠商端即柏景騰公司、燊都公司會
因須向中華電信公司請款,而由上開公司之負責人或會計人員開立發票以請款之事實,知
之甚明,並有犯意聯絡參與其中,均因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就開立不實發票而違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LED案部分之被告朱XX、被告張XX、被告謝XX、被告楊XX
、被告梁XX;物流設備案部分之被告朱XX、被告謝XX、被告楊XX、被告梁XX;
機電盤案部分之被告朱XX、被告楊XX、被告梁XX、被告李XX,均應負共同正犯之
罪責。
七、綜上所述,被告朱XX等5人上開臨訟所辯,悉為矯飾卸責之詞,均無足取。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朱XX等5人就本案3件採購案分別所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八、至被告朱XX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中華電信公司與柏景騰公司其他專、標案相關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卷證(卷20第58至59頁、第88至89頁、第297
至299頁、卷21第197至198頁、第247頁、第249頁),被告楊XX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中華
電信公司與其他合作之採購案(卷19第226至234頁、卷21第249至250頁),因上開案件均
與本案3件採購案無關;另被告朱XX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蔡力行、石木標,以證明
中華電信公司歷年皆推行「墊資轉包」之業績(卷21第315至316頁),但該公司此部分政
策內容,亦經本院依卷附事證認定如上,認皆無調查證據之必要,併此敘明。
乙、事實欄三
訊據被告朱XX就事實欄三關於柏景騰公司驗資不實所為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坦承無訛,並有柏景騰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往來明細、
105年6月27日存摺存款憑條暨傳票3紙、柏景騰公司登記資料表、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增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納現金股款
明細表、存摺內頁可佐,堪認被告朱XX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可採信。綜上
,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朱XX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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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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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202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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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6.202 馬來西亞), 11/01/2024 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