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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kotan (しょこたん)》之銘言: : 台北捷運發生用美工刀傷人事件 : 42歲王姓女子被壓制 : 2018年也有一名王姓女子持美工刀傷人,當年37歲 : 地點在台北車站淡水線持刀傷31歲潘姓女子 : 37+6=43歲很接近42歲耶 : 這兩人是不是同一個人呀?如果是累犯怎麼可以一犯再犯? 因為是輕罪啊 看2018判決書就知道 傷害罪 告訴乃論 因告訴人撤銷告訴 直接不受理 peace ~ 在下法盲 原來這麼嚴重的事沒有其他公訴罪名可起訴? —-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 33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如玉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如玉於民國107年9月17日18時40分前後,在臺北市○○區○○ ○路○段○○號B3捷運臺北車站1 號詢問處前,持其所有並預藏身上之美工刀劃割告訴人 潘盈吟前胸,使告訴人受有前胸10公分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 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頁),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108.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1116886.A.8FC.html
jinx5566: 太仁慈就是放出來繼續砍人 111.252.212.16 11/09 09:48
CMPunk: 可教化 不起訴很正常 49.218.94.199 11/09 09:49
bicedb: 畢竟是黨的心頭肉 180.176.208.45 11/09 09:50
whitenoise: 黨:我們保護的可是加害者人權唷~ 218.166.64.241 11/09 09:53
BRANFORD: 書中自有……如玉 106.105.185.11 11/09 09:55
OCDisorder: 社會安全網不保護加害人,不然要幹嘛223.137.239.228 11/09 09:59
poli220: 不是同一人 117.56.73.209 11/09 10:00
littlelinsyu: 法官在累積判例嗎? 39.12.10.166 11/09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