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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中央通訊社 2.記者署名: 黎建忠 3.完整新聞標題: 國民體育法修正 符合2大條件皆須支付選手出賽費 4.完整新聞內文: 2024/11/14 18:24(11/14 18:45 更新) https://imgur.com/PTU7mrB 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黎建忠台北14日電)教育部通過「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草案, 未來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的商業性賽會時,無論是否有盈餘,均須支付國家代 表隊選手出賽費,保障選手權益。 教育部昨通過修法草案,未來只要符合「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 、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及「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 獎勵金」兩大條件時,都要支付選手出賽費。 體育署副署長房瑞文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進一步解釋,「這裡指的是以國家隊形式報名的 賽事,像是今年的台維斯盃、中華男足的友誼賽或正式賽事,甚至中華台北羽球公開賽, 將來只要界定為非職業賽事,且採取國家隊報名的方式,都應該要支付選手出賽費。」 至於出賽費的多寡,房瑞文指出,實際上每個協會舉辦的賽事性質、收益、規模都不同, 目前確實沒有明文規定額度,因此最終出賽費的決定權,還是會保持一定彈性,不需要報 體育署,就是交給舉辦或參與的特定體育團體去跟選手或選手代表協商、討論出一個雙方 都能接受的費用。(編輯:陳政偉)1131114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na.com.tw/news/aspt/202411140355.aspx 6.備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3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1600829.A.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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