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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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宜蘭地院「法官酒駕」爛醉遭攔檢!酒測
時間Fri Nov 15 20:13:11 2024
※ 引述《BBQ2591 (我叫愛秋)》之銘言:
: 宜蘭地方法院張姓法官8月間酒駕遭警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1.05毫克,檢方依公共危
: 險罪起訴。宜蘭地院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今天決議將張男移送職務法庭,建議罰
: 款月俸給總額4個月。
先附上「法官評鑑委員會一一三年度評字第八號評鑑決議書」內容:
壹、受評鑑法官之陳述意見
受評鑑法官向本會提出之113年10月15日陳述狀,其意旨略以:
一、受評鑑法官之系爭違失行為,確已違犯刑法而應受刑事追訴審判,且經媒體報導,對
司法形象已造成損害,深感慚愧、內疚不已,並已經司法院於113年9月25日予以停職處分
。然系爭違失行為係受評鑑法官下班後所為,應屬私領域事件,對於繼續執行法官職務之
智識、能力並無影響,又受評鑑法官自88年至宜蘭地院任職迄今25年,絕大多數時間擔任
民事審判業務,承辦案件戮力以赴,重視當事人權益,於當地法律界亦評價頗佳,如以系
爭違失行為即認不適任法官職務,實屬過重。
二、部分媒體一併將受評鑑法官106年間肇事逃逸事件連帶報導,意指受評鑑法官品操不
良、漠視法紀,然該肇事逃逸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且早已緩刑期滿,如仍列入
考量,實不無重複評價之議,有失公允。
三、受評鑑法官是下班後獨自飲酒,並未與他人共飲,經檢察官調閱行車路徑,亦查無涉
入不當場所、會見不當人士之情事。又酒測值雖高,但意識清楚,且知警察攔檢所稱違規
事實及違反法條不符,並無所謂泥醉、醉醺醺、步行或站立不穩等情狀,除警察誤認有違
規之「跨越雙黃線行駛」(實為未達道路中心線左轉,警察已事後更正)外,並無其他違
規情事,關於社會觀感中毫無根據之猜測及指責,均非屬實。
四、綜上所述,就系爭違失行為造成司法聲譽負面影響,受評鑑法官深感愧疚與自責,坦
然接受懲處,惟請審酌此次飲酒行為是偶一為之,並無酒癮,平時有慢跑等運動習慣,體
力意識均保持良好,且已在職25年,在當地評價頗佳,平日生活單純,無不良交際情事,
日後亦不可能再有違失行為發生,並當深自反省,保持應有法官情操,戮力從公,妥速審
判,保障民眾合法權益,期能彌補系爭違失行為造成司法的傷害。
貳、本會之判斷:
一、受評鑑法官於113年8月19日20時44分許有酒後駕車行為,據宜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
度偵字第○號起訴書及受評鑑法官向本會提出之113年10月15日陳述狀,其違法行為足堪
認定。
二、受評鑑法官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之個案評鑑事由,本件請求成立,有
懲戒之必要,並建議為罰款之懲戒處分,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肆個月:
(一)按「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二、違反職務
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付個案評鑑:……二、有第21條第1項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七、違反法官倫理規
範,情節重大。」、「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
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法官
倫理規範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設置法官職位之目的,乃透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執行職務,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以維繫人民對司法公
正性之信賴。司法公正性繫諸於法官形象之維持,縱為私領域之事項,諸如社交活動或日
常生活作息等,均應遵守前揭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要求,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
法形象之行為。
(二)受評鑑法官身為資深法官,明知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
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然其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05毫克(mg/L),
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核其所為,具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所定言行不檢之情事,且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受評鑑法官職司審判,自身違犯
刑事犯罪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之信賴,並損及機關信譽
與司法形象,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為維護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自有懲戒之必要。準此
,本會審認受評鑑法官具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應為請求成立
之決議。
(三)次按「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3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法官
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
,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
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
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
以上一年以下。七、申誡。」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會審酌受評鑑法官系爭違失行為之酒測值甚高,涉犯刑法公共危險之罪嫌且經司
法院予以停職處分,惟宜蘭地院向本會函復稱受評鑑法官平時工作未有因飲酒延宕、遲誤
所承辦業務,兼衡受評鑑法官坦承違失、深感愧疚與自責及表示深自反省,且可預期將來
有相當之刑事責任等情,然已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司法形象,情節重大,爰
建議為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之罰款處分,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肆個月,以為懲儆
。
以下單純就事論事:
就這些情節看來,只要沒有被除去職務,未來經復權後還是可以回鍋,只是時間長短要看
造化(法院的想法)而定了。
但以某種程度而言,傷害畢竟還是存在的,要怎樣彌補是不同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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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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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Polo3: 沒差 波波醫比波波法官該淘汰 42.77.52.155 11/15 20:14
→ iPolo3: 應該也要公佈波波法官名單 42.77.52.155 11/15 20:14
→ iPolo3: 野雞律師 42.77.52.155 11/15 20:14
噓 asgardgogo: 幹你媽的垃圾大集合 114.44.10.145 11/15 20:17
→ justice2008: 都自己人 自己人開會當然罰的輕 114.32.14.43 11/15 20:17
→ iPolo3: 所以我說啊 最偽善的就是法律人群體 42.77.52.155 11/15 20:18
推 H23324216: 不要臉的下賤司法,慢跑當理由真夠不要 42.74.132.199 11/15 20:20
→ H23324216: 臉 42.74.132.199 11/15 20:20
推 fantasia0420: 警察酒駕=知法犯法,法官酒駕=偶一223.137.193.233 11/15 20:20
→ fantasia0420: 為之223.137.193.233 11/15 20:20
推 ayaka16: 在當地評價頗佳 如何認定的? 106.64.26.244 11/15 20:21
噓 kmshy: 官官相衛 垃圾 1.172.135.109 11/15 20:23
噓 g1254501: 很簡單啦!民眾比照辦理就可以了!如果 118.170.128.61 11/15 20:25
→ g1254501: 民眾不行 法官不是更不行?簡單邏輯法官 118.170.128.61 11/15 20:25
→ g1254501: 不懂? 118.170.128.61 11/15 20:26
噓 whitenoise: 司改去哪了?垃圾體制 218.166.96.69 11/15 20:28
推 hosen: 法官:4個月很重了 123.195.32.49 11/15 20:35
噓 makimakimaki: 垃圾法官委員會 61.224.68.215 11/15 20:46
→ driver0811: 公務員之間公平就好你罰俸別人也罰俸 36.228.235.174 11/15 21:03
→ driver0811: 可以嗎 36.228.235.174 11/15 21:03
推 AxelGod: 法官要有淘汰機制和加倍處罰機制 42.70.71.107 11/15 21:30
→ AxelGod: 垃圾掌握這麼大權力 還敢自己犯法 42.70.71.107 11/15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