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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大學畢男子300元哄男童幫拍照 童噁見對
時間Tue Nov 19 12:12:38 2024
自由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65913
大學畢男子300元哄男童幫拍照 童噁見對方「打手槍」驚逃
1位大學畢業的曹姓男高材生,於2024年8月14日晚間騎機車到台南市區某地,見未滿14歲的
男童年幼可欺,假裝拿300元給男童,要男童幫他拍照給其女友觀看。男童不疑有他、跟曹
男到市區1所小學男廁,曹男突脫褲露出生殖器,要男童幫忙拍攝其自慰(俗稱打手槍)影
像,男童嚇得逃離。台南地院依公然猥褻罪判曹男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男童跟著曹男進入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進出的小學男廁所,在男廁隔間內,曹男突
然脫下褲子露出生殖器,要男童拿他的手機攝錄他自慰的影像,男童被曹男這舉動嚇壞了,
隨即把手機交還給曹男後逃離現場。
檢方對於曹男犯行認定是涉及罪責較重的刑法強制猥褻罪;被告律師則主張是較輕的公然猥
褻罪。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指出,強制猥褻罪需有被害人是被猥褻的客體,而男童是被曹男要求拍「
曹男本身」自慰的猥褻影像,男童並未成為被告的性猥褻客體(即被告未對男童做猥褻行為
),而只是旁觀的觀眾,拍攝影片本身不是猥褻行為,所以難謂被告是以其他違反意願的方
法對男童做猥褻行為,與刑法224條之1的對未滿14歲者強制猥褻罪(可判3年以上、10年以
下徒刑)規定並不該當。
法官認為,曹男對男童的犯行,應是該當刑法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罪:即意圖供人觀覽,
公然為猥褻的行為,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檢方指控是涉強制猥褻罪恐
有誤認。
法官表示,曹男在公共場所計誘未成年人拍攝其性器官自慰猥褻行為,欠缺尊重他人觀念,
所為有礙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也可能造成目擊者心理不適;但曹男犯後終坦承犯行,並非
無悔悟之情,考量其犯行所生損害,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據了解,
曹男是小時候曾受心理創傷、無法自處,為宣洩壓力才會這麼做,唸大學時也是位
高材生,其家庭支持系統尚稱良好,在曹男於法院開庭時,他的家人有到庭旁聽;案發後,
曹男有在家人的鼓勵下前往就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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