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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參照:HCCC 69/2022 (不認罪部分), HCCC 70/2022 (認罪部分) (均英文) [2024] HKCFI 3298 判刑資料: ┌────┬─────┬─────┐ │ 被告 │ 刑期 │ 認罪與否 │ ├────┼─────┼─────┤ │ 戴耀廷 │ 十年 │ 認罪 │ ├────┼─────┼─────┤ │ 鄒家成 │ 七年九月 │ 不認罪 │ ├────┼─────┼─────┤ │ 趙家賢 │ 七年 │ 認罪 │ ├────┼─────┼─────┤ │ 吳政亨 │ 七年三月 │ 不認罪 │ ├────┼─────┼─────┤ │ 何桂藍 │ 七年 │ 不認罪 │ ├────┼─────┼─────┤ │ 區諾軒 │ 六年九月 │ 認罪 │ ├────┼─────┼─────┤ │ 林卓廷 │ 六年九月 │ 不認罪 │ ├────┼─────┼─────┤ │ 梁國雄 │ 六年九月 │ 不認罪 │ ├────┼─────┼─────┤ │ 余慧明 │ 六年九月 │ 不認罪 │ ├────┼─────┼─────┤ │ 何啟明 │ 六年七月 │ 不認罪 │ ├────┼─────┼─────┤ │ 施德來 │ 六年七月 │ 不認罪 │ ├────┼─────┼─────┤ │ 柯耀林 │ 六年七月 │ 不認罪 │ ├────┼─────┼─────┤ │ 鄭達鴻 │ 六年六月 │ 不認罪 │ ├────┼─────┼─────┤ │ 楊雪盈 │ 六年六月 │ 不認罪 │ ├────┼─────┼─────┤ │ 彭卓棋 │ 六年六月 │ 不認罪 │ ├────┼─────┼─────┤ │ 黃碧雲 │ 六年六月 │ 不認罪 │ ├────┼─────┼─────┤ │ 陳志全 │ 六年六月 │ 不認罪 │ ├────┼─────┼─────┤ │ 鍾錦麟 │ 六年一月 │ 認罪 │ ├────┼─────┼─────┤ │ 伍健偉 │ 五年七月 │ 認罪 │ ├────┼─────┼─────┤ │ 林景楠 │ 五年二月 │ 認罪 │ ├────┼─────┼─────┤ │ 楊岳橋 │ 五年一月 │ 認罪 │ ├────┼─────┼─────┤ │ 梁晃維 │ 四年11月 │ 認罪 │ ├────┼─────┼─────┤ │ 張可森 │ 四年11月 │ 認罪 │ ├────┼─────┼─────┤ │ 黃之鋒 │ 四年八月 │ 認罪 │ ├────┼─────┼─────┤ │ 尹兆堅 │ 四年八月 │ 認罪 │ ├────┼─────┼─────┤ │ 岑敖暉 │ 四年六月 │ 認罪 │ ├────┼─────┼─────┤ │ 馮達浚 │ 四年五月 │ 認罪 │ ├────┼─────┼─────┤ │ 劉澤鋒 │ 四年五月 │ 認罪 │ ├────┼─────┼─────┤ │ 譚得志 │ 四年五月 │ 認罪 │ ├────┼─────┼─────┤ │ 胡志偉 │ 四年五月 │ 認罪 │ ├────┼─────┼─────┤ │ 朱凱廸 │ 四年五月 │ 認罪 │ ├────┼─────┼─────┤ │ 黃子悅 │ 四年五月 │ 認罪 │ ├────┼─────┼─────┤ │ 吳敏兒 │ 四年五月 │ 認罪 │ ├────┼─────┼─────┤ │ 劉頴匡 │ 四年五月 │ 認罪 │ ├────┼─────┼─────┤ │ 袁嘉蔚 │ 四年三月 │ 認罪 │ ├────┼─────┼─────┤ │ 岑子杰 │ 四年三月 │ 認罪 │ ├────┼─────┼─────┤ │ 李嘉達 │ 四年三月 │ 認罪 │ ├────┼─────┼─────┤ │ 譚凱邦 │ 四年三月 │ 認罪 │ ├────┼─────┼─────┤ │ 呂智恆 │ 四年三月 │ 認罪 │ ├────┼─────┼─────┤ │ 王百羽 │ 四年三月 │ 認罪 │ ├────┼─────┼─────┤ │ 徐子見 │ 四年二月 │ 認罪 │ ├────┼─────┼─────┤ │ 毛孟靜 │ 四年二月 │ 認罪 │ ├────┼─────┼─────┤ │ 譚文豪 │ 四年二月 │ 認罪 │ ├────┼─────┼─────┤ │ 郭家麒 │ 四年二月 │ 認罪 │ ├────┼─────┼─────┤ │ 范國威 │ 四年二月 │ 認罪 │ └────┴─────┴─────┘ *李予信早前被判無罪、劉偉聰也被判無罪(但檢察官已上訴) 另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組成之合議庭原以英文發佈理由 書,並由司法機構公示中文版摘要,節錄部分理由: 四十五名分別認罪及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中,四十四名提出求情。求情聆訊中出 現了一些法律爭議點。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就判刑目的作出以下裁決: (一)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 用作參考; (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世瑜 (2023) 26 HKCFAR 332 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 [2022] 5 HKLRD 246案,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劃分為“情節嚴重”或“情 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故法庭在處理這 問題時,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因此,法庭應確保《國安法》中訂定罪行的條文,以 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均可發揮效力。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 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但不應依賴内地法庭的判刑例 子; (三)就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 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説法; (四)至於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這對部分被告適用,但第一及第三十 五被告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至於在書面 或口頭陳詞及求情信中,均沒有指自己“對法律無知”的被告,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 決定,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五)對於各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是否相關,法庭注意到該等行為在發生時不屬 刑事罪行,而控罪涵蓋的時段自2020年7月1日方開始。不過,法庭絕對可以審視串謀形成 之前的事實或情況,來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被告在謀劃中的角色。儘管如 此,法庭沒有針對各被告之前的任何個別行為來判刑;以及 (六)法庭不接受陳詞指《國安法》第二十二 (三) 條下的罪行,較《國安法》第二十二 ( 一)、(二) 和 (四) 條為輕。罪行的嚴重性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計劃規模、執行方式 和手段、攻擊的次數和程度、涉及人數、產生的潛在損害,還有實際的結果和後果。這必 須仔細考慮所有情況後,再作整體評估。 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 1.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 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則為12年。各被告都因為及早 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第二至第四被告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 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每一名被告的減刑幅度視乎各人求情 理由和情況而不同。 2.第五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證據顯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 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法庭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五被告有可能受第一被 告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故法庭把他的刑期扣減至監禁7年3個月(87個月)。 3.第三十五被告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法庭採納8年(96個月)監 禁為起點。他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經扣減後他的刑期為5年1個月(61個月)。 4.至於第七、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七被告,前兩者認罪,後者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既是初 選候選人,也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初選後,他們三人參與2020年7月15日舉行 的抗爭派記者招待會。法庭裁定第七、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七被告在謀劃中,比其他同為初 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法庭採納8年監禁為他們的量刑起點。基於他們各自不同的求情 理由和情況,判處第七被告監禁59個月,第二十六被告監禁59個月,第三十七被告監禁93 個月。 5.其餘被告全是初選候選人。法庭考慮過他們在謀劃中各自的角色後,裁定他們是“積極 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他們各人的量刑起 點均為7年(84個月)監禁。這也是選擇不求情的第三十三被告的判刑。法庭因應其他被 告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50至81個月不等。 就這些量刑理由來看,多是為了要起「警惕」作用,但主要無非是為打壓民運、反對派人 士而來 但不管怎樣,香港的一國兩制早已不成形,還沉浸在中共的謊言中的話,大概便是不知道 「痛」的後果了。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71.4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2017624.A.C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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