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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職場霸凌」和「被霸凌者自殺、自傷」可不可以判刑? 過失導致死亡可以判「過失致死」 過失導致受傷可以判「過失傷害」 故意的有「傷害」、「殺人」等 關鍵在於霸凌和自殺、自傷的因果關係 ———————————————————— 在刑法第14條內有兩項 (1)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這樣看下來,白話就是: 只要社會大眾都知道,職場霸凌可能導致被霸凌者的自殺、自傷 之後在法院,霸凌人的加害人就至少有機會算上「過失」的罪,像是過失致死、過失傷害 從以前到現在大家都看不少霸凌的悲劇了,想問大家: 「職場霸凌」可能導致「被霸凌者的自殺、自傷」這件事,是能預見會發生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00.1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2074597.A.B3C.html
jerrylin: 蠻常見的36.233.108.228 11/20 11:51
jerrylin: 但是法律很難罰36.233.108.228 11/20 11:51
hikaru77613: 沒有明確證據故無罪..101.12.16.185 11/20 11:51
monitor: 又不是沒提申訴,而是部長視而不見36.227.139.191 11/20 11:53
monitor: 擺著爛而已36.227.139.191 11/20 11:53
monitor: 應該依法判部長和分署長過失殺人才36.227.139.191 11/20 11:54
monitor: 對36.227.139.191 11/20 11:54
※ 編輯: s92312 (111.250.200.147 臺灣), 11/20/2024 11:56:43
monitor: 如果內部調查認為分署長過失殺人,36.227.139.191 11/20 11:58
bloodmickey: 長期來說 無盡壓榨的確跟可預見同 36.238.167.143 11/20 11:58
monitor: 那身為部長最少也是要負起督導不周 36.227.139.191 11/20 11:58
monitor: 的管理責任,沒有管理能力那還做什36.227.139.191 11/20 11:59
monitor: 麼部長呢36.227.139.191 11/20 11:59
※ 編輯: s92312 (111.250.200.147 臺灣), 11/20/2024 12:05:35 ※ 編輯: s92312 (111.250.200.147 臺灣), 11/20/2024 12:06:39 ※ 編輯: s92312 (111.250.200.147 臺灣), 11/20/2024 12: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