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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逃亡25天證據能湮滅的早處理了,會自行到案也沒有逃亡之虞的可能,根本就是演戲給自 障青鳥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97.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2606360.A.6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