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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如果不想定一個人罪, 就算驗出陽性,還是可以罪證不足, 也可以付一筆假釋金然後找不到人, 真的入獄,也可以進外役監, 再怎麼樣還會演一齣戲給民眾看,封民眾的嘴。 哪像美國,直接特赦,說你無罪就無罪, 連演的不演,日後給別人說嘴, 是不是台灣司法比美國高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07.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3143671.A.D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