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如果不想定一個人罪,
就算驗出陽性,還是可以罪證不足,
也可以付一筆假釋金然後找不到人,
真的入獄,也可以進外役監,
再怎麼樣還會演一齣戲給民眾看,封民眾的嘴。
哪像美國,直接特赦,說你無罪就無罪,
連演的不演,日後給別人說嘴,
是不是台灣司法比美國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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