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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打官司 竟要檢舉人提良民證 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國道六號霧峰交流道,違規變換車 道被後方汽車駕駛檢舉,警方開罰三千元,曾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敗 訴,他上訴至高等庭並主張說,他要求提出檢舉民眾的良民證或精神正常證明文件,地方庭 法官全不准,顯示不中立,高等庭法官則認為他空泛指法官不中立,卻沒有具體說明判決錯 誤違法之處,駁回曾男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今年二月廿九日傍晚,開車行經國道三號霧峰系統交流道,被後方駕 駛持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國道警方以「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跨越禁止變換車 道線行駛)」,開罰三千元,曾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地方庭法官卻 認為,曾男違規屬實,駁回曾男之訴。 曾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他主張,「檢舉人(檢舉民眾)不具專業知識,舉證無 效,至少須有良民證或證明其精神正常」,地方庭法官卻說,這個要求涉及個人隱私權,另 外,他要求檢舉人提供舉證器材(行車記錄器),法官都不接受,顯示不中立。 高等庭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民眾檢舉的規定,是考量國人守法意識不 足,稽查人力有限,期待藉由民眾舉發提升稽查量能,降低民眾僥倖心理,目的是追求公共 利益,且於民眾提出檢舉後,警察仍應本於職權「查證屬實」才舉發。 法官強調,此案是民眾具名向警察檢舉,舉發程序適法,曾男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地方庭的 主張,地方庭已說明不採納的理由,曾男又泛言法官不中立及草率判決等,卻沒有具體說明 地方庭判決錯誤違法之處,駁回曾男上訴,全案確定。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68018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133.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3219863.A.B0A.html
holsety: 台中不意外111.255.222.209 12/03 17:58
nekoares: 這傢伙才該去檢查精神正不正常 114.45.139.209 12/03 18:01
kaodio: 87 118.160.78.180 12/03 18:02
SSSONIC: 以後提告也要良民證好了 1.200.244.241 12/03 18:09
me1inda: 484被網路假訊息誤導,可憐哪 42.73.168.93 12/03 18:13
xuane: 因為交通訴訟的訴訟費才300,吸引很多人碰 49.215.152.223 12/03 18:14
xuane: 運氣 49.215.152.223 12/03 18:14
Sugimoto5566: 更生人聽到良民證氣到發瘋很正常 122.118.15.243 12/03 18:14
hw1: 可悲違規仔 應該加碼吊扣他駕照終生不得再考 1.164.235.1 12/03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