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m2001 (做個盾牌眼球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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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對女性友人孫女伸狼爪 給付50萬且不再踏
時間Sat Dec 14 15:14:5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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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整新聞標題:對女性友人孫女伸狼爪 給付50萬且不再踏入其住處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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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整新聞內文:
陳姓男子3年前投宿婦人台南住處,並與其年幼孫女同房,竟趁婦人下樓時,女童入睡機
會,隔著其上衣觸摸及捏胸,經女童向母親反映後提告,陳與女童及家長以50萬元調解成
立,並約定日後不得再進入其住所,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8月,緩
刑2年。
陳於審理時坦承犯行,與女童及相關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另有現場照片、平面圖及台
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案件案情摘要表、通報表等相關資料佐證,認
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指出,陳為女童祖母的友人,且知悉女童未滿12歲,陳對女童所為乘機猥褻犯行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陳為逞一己私慾,竟對入睡後不能或不知抗拒女童乘機為猥褻行為,漠視
女童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影響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所為很不應該。惟念及他
終能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於今年11月間與女童及父母成立調解,給付女童及父母50萬元
,且願於日後不再進入其住宅,女童等人則願意原諒陳,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請求法
院從輕量刑或如符合緩刑宣告要件,給予緩刑機會。
台南地院認為,陳犯罪動機與目的雖是滿足私慾,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
願方法為之,犯罪手段平和,且對女童侵害程度有限,陳無類似犯罪行為,足認本案仍屬
一時性、偶發性犯罪,參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女童及父母成立調解,約定日
後不再進入其住宅,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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