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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本案容積獎勵既係經都委會決議,為何認定被告柯○哲等人違法圖利? A:被告彭○聲身為都委會主任委員,主持都委會時雖明知京華城公司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係 屬違法,且與會委員明白指出都委會應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積獎勵,而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 被告彭○聲承被告柯○哲之命,無視都委會中眾專家委員之反對意見而強行通過事先預擬的 不法決議,被告柯○哲與被告彭○聲均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縱使都委會審議 通過,亦屬違背法令之決議,被告柯○哲自 109 年 11 月 11 日核決都發局 109 年 10 月 27 日送公展之簽呈時,即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不得以都委會決議為由卸其 罪責。 Q7:為何同意該容積獎勵之都委會委員未有不法? A:本案都市計畫之適法性應由都發局先行審核,然負責工務督導之副市長即被告彭○聲、都 發局局長即被告黃○茂、都發局總工程司即被告邵○珮屈從被告柯○哲,一路違法護航京華 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案進入都委會審議,而都委會委員們各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 之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都發局就適法性之說明,都委會決議亦由被告彭○聲所主導強行決 斷,復查無都委會委員有何圖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這相互矛盾啊,第六題才說不顧都委會委員反對意見,強行通過決議,所以違法圖利,第七 題又說決議適法性不歸都委會管,都委會不懂法律,易信賴市府, 北檢自打嘴巴啊,照第7題來講,都委會委員易信賴市府,那第六題所謂「市府不顧都委會 反對強行通過決議」是在講什麼;如果不顧都委會委員反對強行通過決議是北檢認定違法圖 利重大證據,那贊成又怎麼能說易信賴市府,不依照圖利辦理啊。 ※ 引述《ckk007 (~_~")》之銘言 : ※ 引述《Axwell (Axwell)》之銘言: : : Q1: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明知違法」? : :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 : : 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 : 局局 : : 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 時, : : 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 : 屬都 : : 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被告柯○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 : : 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 : 勵辦 : : 法,取得容積獎勵等文字,係屬違法。 : 講那麼多明知違法 講的好像大家都真的明知 但一直不提這還要經過都委會決議的 : 那都委會委員給過 不就代表給通過都委會委員 全部都明知違法 : 所以這些委員怎都沒起訴? : 還是都是被柯○哲逼迫的? : 怎不順便找都委會委員出來說是柯○哲逼迫的不然就是圖利罪辦他 : 這樣才能證明柯○哲圖利阿 不然決議是都委會又不是柯○哲 : : Q2:為何認定被告柯○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 : : A:由被告柯○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 : : 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 : 金交 : : 付;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 : : 為被告柯○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2022/11/1- : : 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 111 年 9 月 : 12 : : 日傳訊感謝被告柯○哲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 : : 允後,被告沈○京即自 111 年 9 月 20 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 1,600 萬元作為準備。 : : 鼎越公司於 111 年 10 月 18 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哲於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 : : 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 : : 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 : 他的 : : 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 : : 。綜上,可認被告柯○哲確有向被告沈○京收取現金 1,500 萬元之賄賂。 : 全部都是找不到金流的間接證據 : 再找幾句審訊柯○哲說出來的幹話 斷章取義一下就變成自認收賄? : 就拿來認定是行賄證據的起訴條件? : 果然是北鏡檢 : 後面就不提了 : (恕刪) ---- Sent from BePTT on my OnePlus LE21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1.192.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5183539.A.A20.html
ju06080719: 你知道太多了111.83.192.36 12/26 11:26
s505015: 北檢 天下第一檢 你敢嘴?111.243.115.35 12/26 11:26
: : 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 : : 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 : 他的 : : 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 : : 。綜上,可認被告柯○哲確有向被告沈○京收取現金 1,500 萬元之賄賂。 : 全部都是找不到金流的間接證據 : 再找幾句審訊柯○哲說出來的幹話 斷章取義一下就變成自認收賄? : 就拿來認定是行賄證據的起訴條件? : 果然是北鏡檢 : 後面就不提了 : (恕刪) ---- Sent from BePTT on my OnePlus LE21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1.192.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5183539.A.A20.html
ju06080719: 你知道太多了111.83.192.36 12/26 11:26
s505015: 北檢 天下第一檢 你敢嘴?111.243.115.35 12/26 11:26
ken1990710: https://i.imgur.com/fm7edGC.jpeg49.216.47.158 12/26 11:26
lacseven: 再吵說你親共喔42.70.84.200 12/26 11:26
SDuncan: 北檢已經精神錯亂101.9.117.162 12/26 11:26
kenash: 不給提問,妳能怎麼樣49.216.23.153 12/26 11:27
yannicklatte: 不意外42.72.251.44 12/26 11:27
ararar: 你知道太多了 快去辦黨證136.226.228.247 12/26 11:27
yuychang: 所以不敢給問,只會腦補QA,一問就崩了27.53.66.81 12/26 11:28
afters: 各有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111.71.86.209 12/26 11:28
nashpan7: 江真魚連QA都不會寫喔?223.137.186.128 12/26 11:28
su4vu6: 一個再說反對的人 一個再說同意的人114.45.166.3 12/26 11:28
duo05182: 就整篇胡說八道啊 真的有夠牽強223.138.244.116 12/26 11:28
afters: 幹一篇文章到底要多少個觀點矛盾111.71.86.209 12/26 11:28
su4vu6: 兩個是不同人 要怎麼矛盾114.45.166.3 12/26 11:28
第六題跟第七題對於都委會職責有截然不同看法,第六題明確說都委會反對強行通過決議是 圖利罪重大要件;第七題又說都委會易信賴市府,適法性是在進都委會前就決定的。 而且北檢沒說區分都委會同意的就是易信賴,不同意就是懂法
vincent0911x: ...哪有矛盾 建議再多看幾次111.243.107.28 12/26 11:28
breacal: 讚啦~28年半,關到死!42.79.120.187 12/26 11:29
※ 編輯: icem (118.231.192.37 臺灣), 12/26/2024 11:40:17
hsuehhm: 反面的才是正確答案 檢方的看法 140.119.80.83 12/26 11:40
vulu04u04: 你找到他們自打嘴巴的地方了 123.192.167.40 12/26 11:45
lim921: chatgpt好像可以協助分析有無矛盾耶 49.218.38.120 12/26 12:22
hanktan: 樓上問還真有 42.72.50.52 12/26 12:27
hanktan: 一定是GTP不懂台灣法律,法盲。 42.72.50.52 12/26 12:28
mark2326: 都委會只有一部分專家反對 怎麼少數就可 42.78.191.144 12/26 12:31
mark2326: 以變眾 現在是多數服從少數的年代嗎 42.78.191.144 12/26 12:31
dapei842110: Q6林洲民 Q7權勢逼迫123.204.170.192 12/26 12:31
dapei842110: Q6就是檢方時空背景不同的混一起123.204.170.192 12/26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