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6000200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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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尪傳「老婆」訊息給女友人 人妻吃醋
時間Sat Dec 28 07:26:5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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尪傳「老婆」訊息給女友人 人妻吃醋離婚求償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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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告小萱(化名)與她的前夫阿德(化名)存在親密關係,介入他的婚姻,最終導致她離婚,因此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50萬元。然而,經過審理後,法院認為小美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最終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於110年6月17日與阿德結婚,並共同生活。自110年7月起,小美發現丈夫每週有1至2天聯絡不上,並從阿德的通聯紀錄中發現與被告小萱有頻繁聯繫。經查證後,小美於111年10月12日得知,小萱與阿德之間的關係,已經超越普通朋友範疇。儘管如此,小萱在得知阿德已婚的情況下,依然與其保持往來。最終,小美與阿德於112年11月9日離婚,小美認為是小萱破壞了其婚姻,對其精神造成重大傷害,遂對小萱提起訴訟,要求50萬元賠償。
然而,被告小萱否認其行為對小美造成侵害,並提出抗辯,指出依據憲法保障個人性自主權,配偶一方與他人交往並不構成侵權。小萱進一步強調,自己與阿德的交情自107年便已建立,並未曾主動了解阿德已婚的情況,且阿德與小美的婚姻本已破裂,小美的請求缺乏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小美與阿德的婚姻關係從110年6月17日至112年11月9日間確實存在,但小美未能有效證明小萱與阿德之間存在超越朋友範疇的親密往來。儘管小美提供了多筆通訊紀錄,但這些資料並未證實小萱與阿德有不正當的交往行為。特別是小美所提供的訊息,僅為阿德單方面發送「老婆」給小萱的訊息,並未涉及雙方的具體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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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ureijiollie: 太笨了116.241.163.178 12/28 07:27
推 sofaly: 沒有寫在excel裡面,所以無法當作證據 1.200.151.202 12/28 07:54
推 ayeae: 正常法官都知道這個不能當證據 114.35.185.247 12/28 08:07
→ ayeae: 北檢覺得excel可以當證據 114.35.185.247 12/28 08:07
→ pureming: 爛的是前夫 1.162.38.156 12/28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