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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號稱是本世紀最偉大的發明 哥小小利用時事實驗一下 醬看起來AI 到底會是像一龍馬等人講的那麼神 還是會泡沫化呢?? 有AI可取代法官的卦?? —— 單純只有餵這篇新聞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1010239.aspx #prompt保證前面沒暗示沒加料 —— 問:你是地院法官,你為什麼不乾脆跟高院一樣見解,裁定羈押就好? AI答: 作為地院法官,我必須在 法律依據 與 程序正義 之間找到平衡,而不是單純採納高院的見 解或推論來裁定羈押。以下是我選擇不直接裁定羈押的理由: 1. 羈押是最後手段 ‧ 法律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必須基於「有具體事實足認」滅證、勾串或潛逃風險,且 其他方法無法防範。羈押的本質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侵害,因此必須在所有替代手段無效時 才可採用。 ‧ 目前的事實狀態: ‧ 檢方提出的勾串與滅證指控,多基於「可能性」或通訊紀錄推測,未能提供具體證據證 明被告正在或即將進行具體的勾串或滅證行為。 ‧ 偵查階段已完結,證人供述固定,重要物證應已掌握,減少了滅證風險。 在此情況下,直接裁定羈押恐不符合比例原則。 2. 高院的裁定基於推測,未提供新證據 ‧ 高院的裁定主要基於「現代科技可能助長秘密通訊」的推測,但這只是一般性可能性, 未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被告目前正在利用科技手段勾串或滅證。 ‧ 我作為地院法官,需依現有事證作裁定,而非高院對抽象風險的推測。 3. 被告過往行為未顯示羈押必要 ‧ 具保條件履行情況: 被告此前已兩次交保,且無違反具保條件的記錄,包括出庭、遵守行動限制等。 ‧ 配合調查: 被告皆有過往公職經驗,身份曝光度高,潛逃風險低,亦無證據顯示有不合作或意圖妨害調 查的行為。 在無證據證明被告目前違規或有重大行為偏差的情況下,羈押顯得過於嚴厲。 4. 加強具保條件可有效控制風險 ‧ 加強具保條件,如提高保釋金額、增加電子監控及行為限制,是更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 。 ‧ 這樣的條件能同時達到防範滅證、勾串的目的,又能避免不必要地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 。 5. 地院裁定獨立性 ‧ 審級分立原則: 高院裁定並非要求我必須羈押,而是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更裁,這表明地院仍有自由裁量權。 ‧ 法律責任: 我需要為自己的裁定負責,而非完全迎合高院見解。若我認為具保條件足以控制風險,則有 責任據此裁定。 結論:選擇不羈押的正當性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極端干預措施,只有在無其他可行替代手段時才應採用。加強具保條件 是一個平衡司法需求與被告人權的更適當選擇。我會詳細闡明加強具保條件的具體內容,以 應對高院對風險的疑慮,同時堅守法律保障人權的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71.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5749135.A.1B9.html
louiswei1986: 所以chatDPP才要回廠啊 123.50.46.14 01/02 00:33
NinJa: AI不懂民進黨 219.71.221.94 01/02 00:36
sierbt: 這AI顏色不對 39.14.1.170 01/02 00:36
artyman: 中國台灣 當然是預防性羈押 AI這都不懂 36.228.82.250 01/02 00:39
mithuang: 你可以問看看,今天被告一次跟一群證人見 111.255.210.37 01/02 00:54
mithuang: 面了,進行了一個閉門會議,這樣構不構成 111.255.210.37 01/02 00:54
mithuang: 繼續延押的理由 111.255.210.37 01/02 00:55
artyman: 偵查階段完結了沒 滅了甚麼證據 36.228.82.250 01/02 00:59
artyman: 看來是桃檢太認真了 該學中國台北地檢署 36.228.82.250 01/02 01:05
dra7763: 所以chatDPP才還沒放出來 會自打嘴巴 1.169.82.120 01/02 01:07
tortoise1017: 交保條件本來就同意工作相關的接觸.123.192.157.108 01/02 01:12
tortoise1017: 且民眾黨一直很小心.這幾天跟在柯123.192.157.108 01/02 01:12
tortoise1017: 身邊的都不是證人123.192.157.108 01/02 01:12
yrshu0719: 指令要加入民進黨這個參數才可以 42.78.197.109 01/02 01:27
li72716: 快被禁用了 怕.jpg 1.200.152.79 01/02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