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g1126 (賺哥練肖威 (專業廢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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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卦] 刑法125條到底在講什麼?
時間Thu Jan 2 22:26:03 20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剛剛問AI
《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規定的是針對「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例如檢察官、法官、警察等)在執行職務時,因違法行為而涉及刑事責任的處罰條款,特別是對濫用職權的嚴重懲治。以下是詳細說明:
條文結構解析
1. 適用對象:
條文適用於擔任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例如:
檢察官:負責起訴犯罪嫌疑人。
法官:負責判決罪行。
警察或司法警察:負責執行逮捕、羈押等行為。
2. 禁止的行為:
條文列舉了三類違法行為,若公務員實施其中之一,即可構成犯罪:
第一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這指的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對無正當理由的人進行非法逮捕或羈押。例如:明知某人無罪,卻強行逮捕或拘留。
第二款: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
這指的是為了逼迫嫌疑人、被告或證人供述,而對其施加暴力或威脅。例如:刑訊逼供、威逼利誘等行為。
第三款:濫權追訴或放縱犯罪
明知某人無罪,卻仍追訴或使其受處罰。
明知某人有罪,卻無正當理由不追訴或處罰。例如:包庇罪犯。
3. 因果關係與加重處罰:
若上述行為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則刑度加重:
致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的精神與目標
第125條的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濫用刑事追訴與處罰權,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人身自由、司法公正)。它特別針對濫權導致的重大侵害(如非法羈押、刑訊、包庇罪犯)進行懲治,以維護司法的公正性與公信力。
舉例
1. 非法逮捕與羈押:某警察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因個人恩怨而逮捕無辜者,並非法羈押數日。
2. 刑訊逼供:檢察官為了快速結案,指示警察對嫌疑人進行暴力毆打,迫使其承認罪行。
3. 包庇罪犯:某法官明知嫌疑人犯下重罪,但因私人關係或利益,故意判無罪,讓其逍遙法外。
總結
此條文意在懲治公務員在刑事追訴過程中的重大違法行為,防止濫權與司法不公,同時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如果有這類濫權情形發生,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控訴。
AI是不是在暗示....地院法官極力避免,檢查官拼命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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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brs: 誰能告發辦他? 總統?111.235.211.189 01/02 22:26
推 fedona: 可以一人一票舉發了 101.12.27.17 01/02 22:26
推 leptoneta: 這條幾乎不可能成罪啦 118.161.3.171 01/02 22:27
→ tbrs: 有人笨蛋會自己辦自己 除了老朱?111.235.211.189 01/02 22:27
→ DuvetLain: 像沈那種情況就有可能因而致死 203.203.3.248 01/02 22:27
→ tbrs: 根本寫好看的 除了老朱橫111.235.211.189 01/0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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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rs: 韓國戒嚴至少有內亂罪 立法院也敢辦他 裁判111.235.211.189 01/02 22:29
→ tbrs: 所也同意辦大統領111.235.211.189 01/02 22:29
→ tbrs: 辦戒嚴是不是算立法院調查權111.235.211.189 01/02 22:30
推 OLEDisgood: 現在是賴清治啦 法律沒有賴清大 101.9.65.137 01/02 22:32
推 marc47: 可以告 220.135.199.65 01/02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