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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屏東男多次用機車遠光燈照射鄰居窗戶被裁罰5000元
時間Sun Jan 5 12:20:0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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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多次用機車遠光燈照射鄰居窗戶 被裁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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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徐姓男子多次於騎乘機車時,無故以機車頭燈(遠光燈)照射檢舉人住家窗戶,藉
端滋擾鄰居,被屏東警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屏東地方法院裁處,法院審理認定
確有藉端滋擾住戶行為,裁處罰鍰5000元。
屏東警分局函送指徐姓男子於113年9月11日起至10月19日間,多次於騎乘機車時,無故以
機車頭燈(遠光燈)照射鄰居住家窗戶。
徐指稱,「我住家的巷子是寬約2米之無尾巷,檢舉人住在『我家對面』,如果我從巷口
騎車進來時一定會經過他家,然後我再巷底迴轉將機車擺正在我家門口,平時我只開機車
原廠的近燈,並無故意開遠燈照射檢舉人住家玻璃等語。
法院審理,勘驗檢舉人住家前監視影像,檢舉人與徐男住家前巷弄燈光明亮,足以照亮被
移送人住家家門口,無須仰賴其他光源即可移置、停放機車,縱認該地點光源不足而須開
啟機車頭燈,然徐男機車頭燈照射光線及範圍均為「水平延伸」且照射角度上揚,已照射
到對面車輛、範圍及角度為「傾斜照地」不同,堪認徐男騎乘機車進入該巷弄時,應係開
啟「機車遠光燈」,為此,徐男抗辯只開近光燈之部分,無足可採。
更甚者,徐男事實上可以暫勿開啟車燈而正當駛離對面住家之後才開燈行使。竟然「故意
持續」以機車燈照射檢舉人住家,不管時間長或短,確已達干擾被害人之居住安寧造成干
擾而仍無意停止,顯已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核屬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應依該規定論處,處罰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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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randzxcv: 孬耶 39.12.9.151 01/05 12:20
推 laugh8562: 現在一堆糞車 出場預設的日型燈白燈都 219.70.223.154 01/05 12:21
→ laugh8562: 直接照臉 要不要拖去報廢啦 智障廠商 219.70.223.154 01/05 12:21
→ riripon: 不開燈是不是又會被鄰居檢舉騎車未開燈? 114.42.141.206 01/05 12:21
→ yzelly: 先去檢查眼睛,不要在那邊說有的沒的 49.217.135.195 01/05 12:21
→ Atwo: 這種就是自以為聰明要弄 還要硬拗218.173.129.194 01/05 12:23
→ ME13: 因該啦 114.34.219.159 01/05 12:27
推 okd0512: 停機車常常會照到攤販住家怕影響別人還特 49.216.22.71 01/05 12:30
→ okd0512: 地關燈.不過現在不能關燈 49.216.22.71 01/05 12:31
推 yayayagogo: 都遇不到有這些正常觀念的執法者 27.53.113.153 01/05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