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無咧講啥
人攏已經咧櫳仔內矣
已經足艱苦矣
閣出這款主意
羈押法 第57條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
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看著未?
你絕食看守所嘛會當解決
絕食只是予阿伯加艱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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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在講啥
人都已經在籠子裡了
已經很難受了
還出這種主意
羈押法 第57條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
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看到沒?
你絕食看守所也可以解決
絕食只是讓阿北徒增痛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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