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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 要佩服檢察官 敢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 逕自發動搜索 這是要賭命的阿 有找到 恭喜 升官發財 沒找到 那就乖乖去 聽海哭的聲音了 不只是要 兩次簽結的公文 跟 附加的佐證 還有理由 叫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 王俊力 出庭作證 當初有簽結的必要 更不要忘了 還有被法官拒絕十多次搜索票申請的 事由 跟事證阿 重罪且證據完備卻不給搜索,還十多次 創台灣司法死上第一次跟最多次紀錄 當初不給搜索票的法官是誰? 也一起出庭作證 不同意的原因 要是你的理由 太過牽強 或著有人授意 那就觸犯了刑法 瀆職罪跟貪汙圖利罪 因為 你們的瀆職 導致鄭文燦浪費錢 亂搞軌道建設七年 還讓他逍遙法外 瀆職罪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 處罰者。 圖利罪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 刑法只是塗鴉 要用看顏色 最後還是 查無不法 無限簽結 台灣司法就是個笑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87.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6952916.A.CF7.html
chouvincent: https://i.imgur.com/yJ3kJsE.jpeg 219.70.97.143 01/15 22:56
TBOC: 桃院可能已經在想無罪理由了123.192.220.133 01/15 22:57
greensaru: 沒四ㄦ,党的好大兒 114.34.216.60 01/15 22:57
darkholy: 桃檢應該另案起訴北檢王俊力吧,看是不 223.139.34.220 01/15 23:09
darkholy: 是有收錢 223.139.34.220 01/15 23:09
scarbywind: 檢察官會許定不了你的罪 但讓人無罪輕 220.132.56.3 01/15 23:10
scarbywind: 鬆簡單 by柯麻 220.132.56.3 01/15 23:10
KH8019: 民進黨跟他的檢察長吃相難看 223.137.103.21 01/15 23:13
tanby: 差不多準備無罪了 然後給錢的抓去關 111.250.11.3 01/15 23:23
GUMIGUMI: 這些人也該進去蹲了吧 101.12.178.232 01/16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