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2012 (噹噹噹噹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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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鄭文燦涉貪案第3度出庭 要求檢方提供當年
時間Wed Jan 15 22:55:14 2025
這個案子 要佩服檢察官
敢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 逕自發動搜索
這是要賭命的阿
有找到 恭喜 升官發財
沒找到 那就乖乖去 聽海哭的聲音了
不只是要 兩次簽結的公文 跟 附加的佐證 還有理由
叫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 王俊力 出庭作證 當初有簽結的必要
更不要忘了 還有被法官拒絕十多次搜索票申請的 事由 跟事證阿
重罪且證據完備卻不給搜索,還十多次 創台灣司法死上第一次跟最多次紀錄
當初不給搜索票的法官是誰? 也一起出庭作證 不同意的原因
要是你的理由 太過牽強 或著有人授意
那就觸犯了刑法 瀆職罪跟貪汙圖利罪
因為 你們的瀆職 導致鄭文燦浪費錢 亂搞軌道建設七年
還讓他逍遙法外
瀆職罪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
處罰者。
圖利罪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 刑法只是塗鴉 要用看顏色
最後還是 查無不法 無限簽結
台灣司法就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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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BOC: 桃院可能已經在想無罪理由了123.192.220.133 01/15 22:57
→ greensaru: 沒四ㄦ,党的好大兒 114.34.216.60 01/15 22:57
推 darkholy: 桃檢應該另案起訴北檢王俊力吧,看是不 223.139.34.220 01/15 23:09
→ darkholy: 是有收錢 223.139.34.220 01/15 23:09
→ scarbywind: 檢察官會許定不了你的罪 但讓人無罪輕 220.132.56.3 01/15 23:10
→ scarbywind: 鬆簡單 by柯麻 220.132.56.3 01/15 23:10
推 KH8019: 民進黨跟他的檢察長吃相難看 223.137.103.21 01/15 23:13
推 tanby: 差不多準備無罪了 然後給錢的抓去關 111.250.11.3 01/15 23:23
推 GUMIGUMI: 這些人也該進去蹲了吧 101.12.178.232 01/16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