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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ymayday (不要問)》之銘言: : 黃國昌咆哮劉世芳「為何知道我被恐嚇」 內政部:貴辦有報案 「雖法務部隸屬行政院之下,惟法務部長對於檢察機關之指令權(學說稱為「外部指令權 」)應有一定之限制,檢察官於刑事個案本於司法專業行使職權時,法務部長應予尊重, 不得干涉。檢察一體僅限於行使檢察職務之檢察署,上命下從之報告義務,僅限於檢察署 內部體系,此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修正第3項規定,於立法理由即敘明原規定「不得公開 揭露」定義不明,故修正規定為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署外之其他行政機關,自非上開得予揭露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據之前黃世銘和馬英九洩密案, 認定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為檢察署以外之其他機關,依據偵查不公開, 非得洩漏對象。 同樣司法案件,同樣偵查不公開 法務部 vs. 檢察署 不能洩密!! 內政部 vs. 警政署 可以洩密?? 看看是不是又要司法雙標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8.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7033199.A.517.html ※ 編輯: violetking (1.160.208.241 臺灣), 01/16/2025 21:16:58
ILoveAMD: 法條有寫到警察嗎 27.53.186.122 01/16 21:18
GN02209611: 確實沒有只寫警察 101.12.215.54 01/16 21:24
GN02209611: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101.12.215.54 01/16 21:25
GN02209611: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 101.12.215.54 01/16 21:25
GN02209611: 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101.12.215.54 01/16 21:25
CGDGAD: 警察移送前還沒進檢察署哦223.143.229.111 01/16 21:25
GN02209611: 對,偵查程序在地檢署之前都沒開始 101.12.215.54 01/16 21:26
GN02209611: 樓上聰明 101.12.215.54 01/16 21:26
給聰明的你們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 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 偵查活動及計畫。 ※ 編輯: violetking (1.160.208.241 臺灣), 01/16/2025 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