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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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黃國昌咆哮劉世芳「為何知道我被恐嚇」
時間Thu Jan 16 21:13:17 2025
※ 引述《waymayday (不要問)》之銘言:
: 黃國昌咆哮劉世芳「為何知道我被恐嚇」 內政部:貴辦有報案
「雖法務部隸屬行政院之下,惟法務部長對於檢察機關之指令權(學說稱為「
外部指令權
」)應有一定之限制,檢察官於刑事個案本於司法專業行使職權時,法務部長應予尊重,
不得干涉。檢察一體僅限於行使檢察職務之檢察署,上命下從之報告義務,僅限於檢察署
內部體系,此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修正第3項規定,於立法理由即敘明原規定「不得公開
揭露」定義不明,故修正規定為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為
檢察署外之其他行政機關,
自非上開得予揭露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據之前黃世銘和馬英九洩密案,
認定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為檢察署以外之其他機關,依據偵查不公開,
非得洩漏對象。
同樣司法案件,同樣偵查不公開
法務部 vs. 檢察署 不能洩密!!
內政部 vs. 警政署 可以洩密??
看看是不是又要司法雙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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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8.24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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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oletking (1.160.208.241 臺灣), 01/16/2025 21:16:58
推 ILoveAMD: 法條有寫到警察嗎 27.53.186.122 01/16 21:18
推 GN02209611: 確實沒有只寫警察 101.12.215.54 01/16 21:24
→ GN02209611: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101.12.215.54 01/16 21:25
→ GN02209611: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 101.12.215.54 01/16 21:25
→ GN02209611: 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101.12.215.54 01/16 21:25
→ CGDGAD: 警察移送前還沒進檢察署哦223.143.229.111 01/16 21:25
→ GN02209611: 對,偵查程序在地檢署之前都沒開始 101.12.215.54 01/16 21:26
→ GN02209611: 樓上聰明 101.12.215.54 01/16 21:26
給聰明的你們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
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
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
偵查活動及計畫。
※ 編輯: violetking (1.160.208.241 臺灣), 01/16/2025 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