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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pigcom123 (jkk01)》之銘言: : 剛剛看到DCARD熱議 : 有人在dcard發文說要公民抵制路易莎結果反被罵爆 : 還搬出法條說路易莎公然違反選罷法 妨礙他人選罷 : 結果慘遭猛烈砲轟 : https://i.imgur.com/P3gPQHF.jpeg : https://i.imgur.com/7APkugP.jpeg : https://i.imgur.com/ryrRYRE.jpeg : 請問大家都不響應號召抵制嗎? 看來這人對於「強暴犯妨害罷免連署(提議)」的構成條件,完全不清不楚,還談「行使 公民權利」,難免會變成笑話一樁... 首先,「強暴犯」部分,定義是「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 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零八號刑事判決參照) 且「關於行為人主觀犯意之認定,固係隱藏於行為人內部主觀之意思,然仍得綜合行為人 之犯罪行為態樣、犯罪結果及行為時客觀情狀加以綜合判斷」(臺中高分院一零五年度選 上訴字第一一五四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話說回來 一:「抵制」部分 這作為是號召者本身的自由,但如果導致被害人(即涉案的路易莎咖啡分店)的生意 受到不必要的影響、打擊,則要注意是否違反「恐嚇罪」或其他妨害商業往來的刑事 罪名,讓台灣總公司有機會找碴。 二:《選罷法》部分 猶記得當時店員是「好言相勸」,請罷免提議人離開,不解究其所憑的條件,竟能詮 釋成使用「妨害自由」的手段,以迫使他們驅離,這種「滑坡」的方法不會討得外界 的憐憫,反而會引來更多的砲火。 對法律的無知,才會構成這種不恰當的誤會 且經指正後(如有)卻無視,這只會顯示「政治狂」的程度,不藉其他法律的「相助」是 無法抑制的。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5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8716711.A.726.html
xxxcv: 現在是公民活動大於法律啊 223.137.141.52 02/05 08:55
silveryfox99: 看那一方的公民活動才會大於法律 118.169.94.156 02/05 08:59
tddt: 傻鳥團體是側翼。不是公民 36.231.98.150 02/05 09:19
BRANFORD: 法律上的定義到時候放犬法官重新詮釋就 106.105.185.11 02/05 09:31
BRANFORD: 好了 106.105.185.11 02/05 09:31
poowoo: 怎麼不去總統府大門擺攤算了125.228.197.138 02/05 10:43
poowoo: 看憲兵趕不趕人125.228.197.138 02/05 10:45
unformat: 藍綠白都有一堆法盲 1.200.245.25 02/05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