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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NS3056 (奶奶)》之銘言: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利用人頭,向市議會詐領助理費300多萬,士林地檢署13 : 日聲押不成,但抗告成功,士林地院下午3點重開羈押庭,陳怡君在2點45分現身,見到大 : 批媒體堵訪,她開口就是哭腔「真的要拜託大家,相信我的清白」。但重開羈押庭不到一 : 小時,法官就裁定收押禁見,陳怡君可提抗告。 按照某些媒體掌握的裁定摘要: 一、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與本案相關 證人關係密切,被告擔任臺北市議員之民意代表身份,自有相當影響力。 二、被告曾有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且同案被告之供述亦多有維護被告之情,考量 被告就案情重要之事項,與相關證人之供述有所出入,究以何者所述為真,仍待檢警 持續調查以釐清真相,自難僅以目前偵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及強制處分之情形,遽予排 除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另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是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 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被告既始終否認犯行,已 然排除其有干預或影響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供述之動機,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是認本件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羈押事由無訛。 四、再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自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看完之後就覺得有點奇怪: 一、「提醒下屬應對方法」,這理論上應是臨訟時常見的手段,但何以能夠被詮釋成有串 供,實在無法理解 二、雖然現階段看來不需要「嚴格證明」有嫌疑,但是如果以為真能據此保證不會有證據 佚失的風險,恐怕太天真 且根據這道理來看,上星期被諭知「交保候傳」的五位被告(幅度介於一萬元至六十萬元 之間),更有可能讓地檢署頭疼... 至於「理由不備」這事,還是不多說算了,反正一切由天命注定,非世人能任意指使的。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8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0052409.A.AAE.html
sagarain: 那這一區是顏的了嗎 118.168.249.37 02/20 20:04
utuyuy: 罪名太多了啦 前正國會系 這樣就夠了 可以114.136.167.139 02/20 20:18
utuyuy: 定罪了114.136.167.139 02/20 20:18
eddie04: 不就對付藍白的招式拿來玩自己人而已嗎 180.217.10.137 02/20 20:46
veryGY: 要被掰屁眼了? 114.45.215.22 02/20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