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toriCute (乙醯胺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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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植牙鬧醫療糾紛 台南牙醫診所院長判賠20
時間Mon Feb 24 00:29: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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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鬧醫療糾紛 台南牙醫診所院長判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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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男子3年多前至台南連鎖牙醫診所進行右上及左上第1小臼齒植牙手術,質疑林姓院長在
未先確認其植入位置即進行翻瓣手術,致左上口腔有近3公分傷口,邱因疼痛難耐而未完成
左上牙位植牙而提告,經鑑定認林有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判
賠20萬元。
邱主張,2021年5月到診所諮詢後,合意由林為他進行右上及左上第1小臼齒植牙手術,醫療
費用共9萬5千元,並已支付完畢。林於同年5月24日為邱進行第1階段即拔即種手術,9月間
進行第2階段翻瓣接上牙齦塑形螺帽手術。
邱認為,林於第2階段手術時,未先確認左上植體植入位置即進行翻瓣手術,卻因位置錯誤
致不斷挖開其口腔左上牙床,使左上口腔受有近3公分傷口,並因疼痛難耐,而未能完成左
上牙位植牙手術。他提告求償左上牙位植牙手術費用4萬7500元、精神慰撫金25萬2500元,
合計30萬。
林及律師團主張,植牙手術第1階段採即拔即種植牙手術,惟兩造並未約定於原拔牙處植入
植體,且經他專業判斷,認為原牙位牙床狀況不好,才選擇鄰近牙位植牙,此部分醫療行為
符合醫療常規。
林及律師轉指出,植牙手術第2階段時間應為同年9月,且翻瓣位置5月牙口X光影像即可判斷
定位,並非如高雄長庚醫院醫事鑑定報告所稱:進行定位需要椎狀射束電腦斷層等儀器設備
,該報告顯不符手術醫療常規。
同時,邱僅因醫療服務過程感受不佳,而不願接受其後續服務,至林無法依約完成醫療服務
,林也本於醫療專業及誠信履約態度,願為邱完成植牙醫療服務,應無違反雙方契約。
經高雄長庚醫院鑑定,診所實施第2階段植牙療程時,未注意植體位置偏離牙位,並於該牙
位進行翻瓣手術,使得左上口腔傷口範圍較大,依植牙醫療常規,即拔即種植體通常會植入
原拔牙處,或植入鄰近有足夠齒槽骨並能完成良好齒列重建範圍。
惟倘選擇植入鄰近牙位,則該植體不宜偏離超過數毫米距離,依診所規模,應有椎狀射束電
腦斷層等儀器設備,邱接受植牙療程未見完整評估分析資料。
台南簡易庭審酌,林本於診療當時水準醫學知識,未就邱齒槽骨條件及實際下刀位置先行確
認,即進行植牙手術,有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難認已盡善良
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邱得請求賠償金額,包括返還醫療費用2萬3750元及精神慰撫金18萬元,林應給付20
萬375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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