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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9-1條第1項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https://tinyurl.com/bdew4xue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哲嘉法官、蕭淳尹法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反正就是有一個天才告別人,但沒繳裁判費 法院當然就是定期限命他補繳 還不繳就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畢竟法院也不是做白工的 然後他就去告駁回他起訴的那個法官,又不表明事實理由而且也不繳費 法院再次下裁定要他繳費,他又不繳再被裁定駁掉 他再去告那個駁回的法官…就這樣無限Loop將近20件左右 其他還包括對確定判決提再審(再審有很嚴格的限制,一般來說門檻非常高) 然後法院就火大了! 「原告屢次提起訴訟,因有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 、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之情事,經定期命 補正而逾期不補,遂經裁定駁回,而原告之訴經駁回後, 又多半不按正當途徑尋求救濟,反而指稱承審法官「往法 」、濫權,另行訴請損害賠償,卻又同樣未依法表明訴訟 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 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補,遂經裁定駁回,足見原告濫訴 成性,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情節甚為嚴重。按目前民事訴 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 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 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 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 ,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 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 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3 項規定 ,從重裁罰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所以要告法官可以,至少記得要敘明理由還有繳費啊! ※ 引述《matt070516 (馬修)》之銘言 : 如題,常常看到一些很瞎的判決,大家都會說因為不是法官自己上法院。 : 有沒有法官自己成為被告的八卦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1140718.A.D58.html
H23324216: 是怎樣,現在提起訴訟還要被罰錢哦,共 42.70.91.129 03/05 10:23
H23324216: 產黨是不是啦蛤 42.70.91.129 03/05 10:23
ziso: 還給這種人玩20次 難怪法院會過勞 211.72.185.125 03/05 10:24
luben: 只想知道法官有沒有業務過失被告成功的? 106.64.97.247 03/05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