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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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擁大陸身分證役男要當兵 邱垂正:喪失台
時間Tue Mar 11 11:41:28 2025
※ 引述《s14934013 (猩巴達)》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千豪/台北即時報導
: 針對國防部表示擁有大陸身分證的台灣役男仍須服義務役,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天表示,
: 依法國人取得大陸身分就會喪失台灣身分,但仍需付出義務,包括兵役義務,當初是為避
: 免轉換身分逃避兵役。
: https://imgur.com/zdSqEFu
: 嘻嘻
: 喜迎中國軍人來台當兵
: 說不定可以再出一個解放軍上將
: https://imgur.com/UZIWjGd
: https://imgur.com/I5Hnwef
照這種說法來看,看來法規不可能沒有疏漏,否則這種邏輯根本說不通啊!
且《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效力,如果真的及於不具中華民國國籍的男子,真的會貽笑大
方欸...
再說了,按照:
一、《兵役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二、《國籍法》第十二條:
「……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
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
、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
登記。」
復依「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六八六號」行政判決(不予同意「於護照加簽僑居
身分及(核發)供役政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事件)意旨:
按法律對於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不能鉅細靡遺,一律加以規定,其屬於細節性、技
術性者,法律自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俾便法律之實施。行政機關基於此種授權發
布之命令,其內容未逾越授權範圍,並符合授權之目的者,自為憲法之所許(司法院釋字
第三百六十號解釋意旨參照)。復為主管機關限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
子為僑居身分加簽之執行,立法機關於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明定由主管機關會
商輔助參加人及外交部規定限制之範圍、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此一授權
明示授權內容、範圍及目的,而被上訴人就此訂定之系爭加簽辦法之內容,經核未逾越前
揭授權範圍,且符合授權之目的,核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並無牴觸
。
查原判決援引憲法第二十條、兵役法、國籍法、護照條例、系爭加簽辦法等相關規定,論
明:我國國籍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返國後即應受
徵集以服兵役,除非取得被上訴人核發供役政用之華僑身分證明或經被上訴人認定華僑身
分後向外交部辦理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始得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三條規定於返國(設籍)屆滿一年時才受徵兵處理或符合一定要件時申請暫緩徵兵處理之
寬惠。而役齡男子申請被上訴人核發供役政用之華僑身分證明或認定華僑身分以向外交部
辦理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自需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系爭加簽辦法之規
定。
又系爭加簽辦法係本於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明確之授權,核其規定與華僑身分
證明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授權意旨無違,且系爭加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源自早
於九十一年間至九十六年間之前揭法規與主管機關函釋,並無上訴人所指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法律優位原則或溯及適用上訴人不能預見之法規內容,而上開規範既係為維護兵役之
公平,防止兵源流失,以保障國家安全,避免役齡男子以出國方式逃避兵役之目的,有別
於一般華僑,對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供役政用華僑身
分證明書所設之限制,其目的合憲,其手段對於目的之達成核屬適當必要,且對於原即負
有服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而言,並非另行限制其居住遷徙自由,難認有何上訴人所指違反
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之情形等情,已論述其得心證之理由及法律見解,尚無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背法令。
要和陸委會爭論的話,主要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但該會並非詮釋「兵役」管理的機關,因此是否有越權的嫌疑,恐怕要等看立委們有無有
召開記者會,以反駁主委的說法了...
至於吸引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服役一事,如果導致國安危機的出現,到時還真不
知道當局是否能招架,防止局勢惡化
不過目前事情尚未發生,因此似乎還不必進行沙盤推演,認定此類言論違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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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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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98: 我記得入籍大陸後喪失的只是台灣戶籍 73.195.243.200 03/11 11:42
→ peter98: 並沒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73.195.243.200 03/11 11:43
補充《戶籍法》供參 (?)
→ sarsenwen: 讓解放軍來台灣當兵好了 223.138.42.213 03/11 11:43
※ 編輯: laptic (180.74.217.106 馬來西亞), 03/11/2025 11:44:39
推 DustToDust: 党說沒問題 意見那麼多幹嘛 122.118.131.63 03/11 11:50
推 frankanne: 蠻好的呀,然後每天伏地挺身2000個 1.200.245.79 03/11 11:56
→ nonetp6: 台灣法律裡就沒中共國籍啊 39.14.65.11 03/11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