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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母不治疑詐保千萬收押 保險法學者:隱匿核保不實 2025-03-14 12:26 聯合報 記者魯永明/嘉義即時報導 嘉市劉姓男子開車撞橋壁,右前座母親死亡,獲保險理賠1300萬元。警方查出他替身心障礙 母親高額投保,事故點偏僻,懷疑他知道右前座安全氣囊損壞,撞死母親詐保,拘提依殺人 、詐欺罪移送,檢方昨天聲押禁見獲准。詐保會露餡是保險公司查覺報警;銘傳大學風險管 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盧榮和說,常見保險業務員為求績效,核保不實,隱匿被保險人病情、 身心狀況。 檢察官指揮車禍發生地點管轄朴子警分局及刑事局,組專案小組,循線調查與劉男犯情有關 人事物釐清,追查是否有共犯,預謀詐保證據;檢警調查,劉男落網後不承認為詐保害死母 親,劉男是電子業作業員,無前科,有正常收入,負債不多,為母投保千萬以上,他自撞橋 壁母不治獲龐大理賠金,不合理疑點多。 檢警調查,劉男事後向3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發現,劉男疑知道副駕安全氣囊故 障,故意隱瞞母親領有殘障手冊投保,受益人都是自己,向警方報案告發。劉男找賴姓、王 姓保險業務協助獲理賠金,賴男獲超過百萬元佣金。 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盧榮和說,保險業務員不是只負責招攬,有責任的業務 員一定會兼扮核保(篩選被保險人)的角色,常見保險業務員為求績效,核保不實,隱匿被 保險人病 情、身心狀況,告訴要保人過了2年就沒事,詐保犯罪為避免露餡,分散投保壽險、意外險 ,一旦被查獲,保險公司可依法解約,追討保險理賠金,要保人負刑責,得不償失。 依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 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 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 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 不得解除契約。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266/8607752 -- https://i.imgur.com/edDklnN.gi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32.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2084837.A.552.html
s820912gmail: 牛逼 49.216.162.222 03/16 08:32
greensaru: 真恐怖 101.12.102.138 03/16 08:43
sdamel: 這算什麼,莊家耍賴是嗎,一下聊詐保一下 220.135.41.12 03/16 09:22
sdamel: 聊自己的業務員疏失,反正就是不想賠嘛 220.135.41.12 03/16 09:22
badbadook: 理由伯 1.163.96.130 03/16 10:34
itsdj: 電子作業員一般公司團保,公司自費意外險, 42.79.65.235 03/1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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