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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車禍母不治疑詐保千萬收押 保險法學者:
時間Sun Mar 16 08:27:13 2025
車禍母不治疑詐保千萬收押 保險法學者:隱匿核保不實
2025-03-14 12:26 聯合報 記者魯永明/嘉義即時報導
嘉市劉姓男子開車撞橋壁,右前座母親死亡,獲保險理賠1300萬元。警方查出他替身心障礙
母親高額投保,事故點偏僻,懷疑他知道右前座安全氣囊損壞,撞死母親詐保,拘提依殺人
、詐欺罪移送,檢方昨天聲押禁見獲准。詐保會露餡是保險公司查覺報警;銘傳大學風險管
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盧榮和說,常見保險業務員為求績效,核保不實,隱匿被保險人病情、
身心狀況。
檢察官指揮車禍發生地點管轄朴子警分局及刑事局,組專案小組,循線調查與劉男犯情有關
人事物釐清,追查是否有共犯,預謀詐保證據;檢警調查,劉男落網後不承認為詐保害死母
親,劉男是電子業作業員,無前科,有正常收入,負債不多,為母投保千萬以上,他自撞橋
壁母不治獲龐大理賠金,不合理疑點多。
檢警調查,劉男事後向3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發現,劉男疑知道副駕安全氣囊故
障,故意隱瞞母親領有殘障手冊投保,受益人都是自己,向警方報案告發。劉男找賴姓、王
姓保險業務協助獲理賠金,賴男獲超過百萬元佣金。
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盧榮和說,保險業務員不是只負責招攬,有責任的業務
員一定會兼扮核保(篩選被保險人)的角色,常見保險業務員為求績效,核保不實,隱匿被
保險人病
情、身心狀況,告訴要保人過了2年就沒事,詐保犯罪為避免露餡,分散投保壽險、意外險
,一旦被查獲,保險公司可依法解約,追討保險理賠金,要保人負刑責,得不償失。
依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
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
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
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
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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