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1120123 (dogisgood)》之銘言:
: 如題
: 年初小弟親戚與人發生車禍
: 對方垃圾酒駕+闖紅燈
: 初判表出來親戚這邊是零肇事責任
: 剛剛陪親戚去警局,警察說對方大概只能拿到強制險的200萬?
: 還有這種事喔?雖然對方死亡 但對方全責欸
: 還是警察杯杯亂說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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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常見問題回覆
答案:
受害者從事刑事犯罪行為於車禍有因果關係
不賠
酒駕(公共危險罪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
就是最常見的不賠項
我還以為這是常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另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綜上所述,臺端所詢酒後駕車受傷,酒精濃度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倘與車禍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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