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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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以言語效忠敵人 現役軍人最重關7年
時間Mon Mar 31 10:35:54 2025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 為強化國防體系對抗中共滲透威脅,總統賴清德日前宣布恢復軍法審判,並提出17項因應
: 策略。作為配套措施之一,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等18名立委已正式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
: 》,針對現役軍人以各種方式向敵人表達效忠的行為,明訂刑責,期以嚴懲並遏止類似叛
: 國行為。
大概看過關係文書,簡要如下:
┌───────────┬───────────────────┐
│ 修正內容 │ 理由 │
├───────────┼───────────────────┤
│ 「一年以下、七年以上 │ 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 │
│ 」改「三年以下、十年 │ 例如於敵軍進攻時,未予抵抗或未盡力抵 │
│ 以上」 │ 抗,即行降敵,已違反保衛國家安全之忠 │
│ │ 誠義務,其可非難性甚高,應加重處罰。 │
├───────────┼───────────────────┤
│ 增訂預備或陰謀犯「不 │ 鑒於現行法律僅對投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 │
│ 盡責降敵」 │ 加以處罰,考量承平時期或戰事發生前, │
│ │ 即有陰謀或預備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 │
│ │ 行止者,將使後續戰事肇生不利影響,亦 │
│ │ 有處罰之必要 │
├───────────┼───────────────────┤
│ 增訂「以任何方式不忠 │ 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 │
│ 於國家,並足以產生軍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 │
│ 事上不利益、貶損國家 │ 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愛護 │
│ 等」 │ 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為遏 │
│ │ 止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以有效確 │
│ │ 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僅依陸海空軍懲 │
│ │ 罰法對此類型為現役軍人施以懲罰措施, │
│ │ 仍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爰增訂本 │
│ │ 部分。至有關行為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 │
│ │ 示」不論直接或間接方式,有意使敵人知 │
│ │ 悉者均屬之,且「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
│ │ 」之適性犯類型(最高法院一百十二年台 │
│ │ 上字第二三七六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 │ 委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並評價行 │
│ │ 為人之行為強度是否已具備本項所定之危 │
│ │ 險特徵,或有無侵害所欲保護客體或法益 │
│ │ 之可能性,藉以判斷個案犯罪成立與否, │
│ │ 避免悖離憲法罪責原則之誡命及侵害表意 │
│ │ 自由之虞。例如:平、戰時負有督導所屬 │
│ │ 戰訓等全般職責之現役軍人,明知友人為 │
│ │ 敵人所吸收參與組織活動,因受友人勸誘 │
│ │ 而簽署效忠敵人之誓約書交付予敵人;或 │
│ │ 負有軍事情報蒐研等職責之現役軍人,明 │
│ │ 知友人為敵人之間諜,仍遭友人勸說以網 │
│ │ 路視訊方式向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又或 │
│ │ 者現役軍人,向敵國洩漏軍事計畫及機密 │
│ │ 者。此均已可能涉犯本項罪嫌,由法院依 │
│ │ 具體個案事實、事證綜合判斷,以避免過 │
│ │ 度侵害表意自由權之虞,併予敘明。 │
└───────────┴───────────────────┘
其中提到的「適性犯」,法律詮釋上指:
……為彌補具體及抽象危險犯之缺失,晚近學說與立法方式因而發展出「適性犯」(或稱
「適格犯」、「潛在危險犯」)之犯罪類型予以緩和。亦即為避免抽象危險犯之規定,可
能羅織犯罪過廣,及具體危險犯之危險結果難以證明之窘境,因而有「適性犯」犯罪類型
之產生。而行為人所為之危險行為是否該當「足以」發生侵害之適合性要件,在構成要件
該當判斷上,係基於與行為人相當之理性第三人之標準為斷,以評價行為人之行為強度,
是否已具備法條所描述之危險特徵,或有無侵害所欲保護客體或法益之可能性,至於行為
是否導致實害結果之發生,即非所問。是「適性犯」之評價著重在行為屬性,縱使客觀上
尚未產生具體之危險狀態,但只要行為人之行為本身具有法條中所要求的特定危險性質,
即屬該當,此與具體危險犯必須客觀上已致生危險結果,始得論以既遂,明顯有別;亦與
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具備危險可能性,只要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時,即論以既遂有異。
通常在犯罪構成要件規定「足以……」者,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妨害自然發育罪
之構成要件,將行為之侵害特性規定為「足以妨害其(未滿十八歲之人)身心之健全或發
育」,藉此限縮概括條款(他法)之涵蓋範圍,即為立法明文之適性犯。倘犯罪構成要件
未予明白規定,但立法擬制之危險概念,將使對法益侵害極其輕微之行為,亦予以處罰,
而有違反罪責原則之虞時,即應將該罪視為實質適性犯,在解釋上應透過「足以生危險於
保護法益」之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予以審查,亦即行為仍須發生侵害法益危險之可能性,
但不須致生對保護法益具體危險之程度,藉以判斷個案犯罪成立與否,庶免悖離憲法罪責
原則之誡命。
這樣拐彎抹角的立法方式,還真需要一定時間才能理解
但如何能做到沒有「欲擒故縱」的情況,卻直接丟給司法院認定,要不說此舉不負責任,
似乎說不過去...
順帶一提,連署立委名單:
陳秀寳 莊瑞雄 郭昱晴 范 雲 李坤城
林俊憲 陳培瑜 沈伯洋 賴瑞隆 邱議瑩
王義川 邱志偉 伍麗華 鍾佳濱 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 屠龍者終成惡龍
: 幫大家複習舊的刑法第100條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
: 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
: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這種說法似乎有所偏誤
且《陸海空軍刑法》修訂,對於非軍人沒有適用的空間,因此如果不是身處服役狀態,根
本沒必要擔心被「查水錶」、擔心被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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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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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lavorBZ: 效忠賴皮狗也是說謊 27.53.120.221 03/31 10:36
→ flavorBZ: 就像某總統宣誓就職一樣騙 27.53.120.221 03/31 10:37
噓 Lailungsheng: 非軍人,好笑,防疫視同作戰,前幾 39.12.1.153 03/31 10:42
→ Lailungsheng: 年防疫時每個老百姓都可以被處罰好 39.12.1.153 03/31 10:42
→ Lailungsheng: 嗎 39.12.1.153 03/31 10:42
→ Lailungsheng: 解釋權在民進黨手上,你是懂不懂它 39.12.1.153 03/31 10:43
→ driver0811: 軍人是這樣管的唷? 42.79.162.32 03/31 10:43
→ crazydj: 賴清德民進黨想推翻中華民國這不是判國? 1.168.145.138 03/31 10:46
→ laptic: :( 118.101.170.38 03/31 10:49
推 iLeyaSin365: 別說那麼多,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223.138.162.107 03/31 11:03
→ iLeyaSin365: 軍人只是前導試驗對象,再來就是全223.138.162.107 03/31 11:03
→ iLeyaSin365: 民了。223.138.162.107 03/31 11:03
→ iLeyaSin365: 希特勒心裡就是想搞軍國主義。223.138.162.107 03/31 11:03
→ iLeyaSin365: 看他那個一副自以為是日本人的樣子223.138.162.107 03/31 11:04
→ iLeyaSin365: ,骨子裡是個軍閥。223.138.162.107 03/31 11:04
推 iLeyaSin365: 講他希特勒都還太抬舉他,223.138.162.107 03/31 11:11
→ iLeyaSin365: 希特勒比他有深度多了,他只不過是223.138.162.107 03/31 11:11
→ iLeyaSin365: 個癟三223.138.162.107 03/31 11:11
推 Lailungsheng: 真的啊,你講的是理論,人家實務就 39.12.1.153 03/31 11:24
→ Lailungsheng: 不是這樣,不然法院判決就不會被抱 39.12.1.153 03/31 11:25
→ Lailungsheng: 怨 39.12.1.153 03/31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