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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某些人」一直吵著說警察沒把「新事證」放入筆錄 是因為「規定」有寫說警察有「權力」判斷這是不是需要放入 好喔,那我們就來看看規定: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是這麼寫的: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 場說明。 ========================== 這一條裡哪裡有寫說「警察擁有判斷一個事證的權力?」 這一條講的是:警察發現有再查證的必要時,警察可以再通知相關人等說明 這一條用意是在這裡:就是單純的提供警察再次請相關人等說明的法條依據 不是用來「給你反向解釋說:你擁有權力去判斷什麼事證需不需放入筆錄」 以上也不是我單方面這樣認為,看看下面警察機關的認定 第一分局分局長章振國則說,分局絕對支持基層員警公事公辦,但本案原由是當事人依據 行車記錄器影像,主張前方違停車輛駕駛也應該製作筆錄,這是她的權益,員警二度拒絕 並使用不適當言詞,遭民眾陳情,經分局調查屬實,才予以申誡處分。 也就是只要「沒有事證放入筆錄」中是「屬實」,就是錯的。這樣懂了沒? 而且「某些人」一直在談警察有什麼權力 那我反問啊 那今天新聞向議員申訴警察作事程序不當(有事證該放入筆錄卻不放入筆錄) 的人,他就沒向議員申訴的權力?知不知道議員選出來是幹什麼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4.215.2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4052165.A.D69.html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4/08/2025 03:01:14
nikewang: 警察工作做那麼多 藍白還有臉修法圖利警 121.142.121.33 04/08 03:01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4/08/2025 03:03:19
nikewang: 察給他們所得替代率80% 121.142.121.33 04/08 03:02
wu73: 樓上離題了吧111.250.193.219 04/08 03:10
wild2012: 樓上跟網軍認真幹嘛? 220.137.83.97 04/08 03:15
jones2011: 刑法214條,只要你能承擔就可以唷 42.72.61.46 04/08 03:55
jones2011: 堅持的話還有刑法168條 42.72.61.46 04/08 03:57
你說的是「提出的事證是偽造出來時用的法條」 OK啊 如果提出的事證是偽造出來的 那當然請這警察報警提告啊 但就這件事來說 這行車記錄器哪裡是偽造出來的?你講看看啊? 莫名其妙 拿張飛打岳飛 ※ 編輯: cycutom (203.204.215.208 臺灣), 04/08/2025 04:22:15
abcdragon: cheap根本看不懂中文,跟法盲很難溝通 118.168.248.26 04/08 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