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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feishonoka (菜雞)》之銘言: : 上禮拜的遊行 : 好像也有看到外國人參加 : 就沒問題 : 但昨天的遊行 : 有外國人就說不行 : 所以外國人到底能不能參加台灣遊行 : 還是因為國籍 膚色有差別待遇? : 有掛? 單說《集會遊行法》的話,按照第十條內容 只規定「『非中華民國籍人士』不能成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第二款),不存在可以合法限制他們參與集會的權利 而就勞動部說得照《就業服務法》開罰的部分,法理根據似乎則是第四十五條「任何人不 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之得從事的勞務: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 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且連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禁止事項)似乎也 用得上。 只不過,目前需要思考的是: 勞動部對外如此的發言,難免會令人聯想成「外籍人士不得參與『罷工』集會」,與《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即「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 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的要求有違 因此目前思考的方向似乎像是多頭馬車,沒有固定走向、無法確定方針,因此最終端看法 院對關係法律的解釋(含《勞基法》)算了。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8.24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5714643.A.F59.html
durex310: 法條要怎麼解釋是党說了算 118.171.147.21 04/27 08:45
qa1122z: 唉,泥一個歪果人怎麼會懂黨 111.82.229.49 04/27 08:46
qa1122z: 無線抗告+雞鴨飯吃到飽 111.82.229.49 04/27 08:46
qa1122z: 光想那個外勞大概就屎惹 111.82.229.49 04/27 08:47
wanliers: 目的只是用新聞 打擊 分散遊行效應 49.216.90.62 04/27 08:48
ltytw: 懶人包:綠能 114.33.46.227 04/27 08:49
※ 編輯: laptic (118.101.168.243 馬來西亞), 04/27/2025 08:50:11
cir78918: 馬寶== 101.8.243.188 04/27 08:50
MicroB: https://imgur.com/NTy779r 66.235.168.200 04/27 08:50
tamama000: 沒有薪轉證據 還不準參加了?223.137.117.123 04/27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