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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Max0406 (LeGOATKingJames)》之銘言: : : 剛剛看完湯德宗教授的影片 : : 重點有二個 : : 1.採用錯誤的權力分立觀 : : 2.發明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不能並存說 : : 他認為這個憲判是相當失敗的 : : 這樣看起來那些大法官是不是很有問題啊 : 有在看他的學說的話 : 可以知道他的思考向來是大法官做的事情本質上是反民主的 : 但是為了避免多數暴力,反民主的大法官是必要之惡 : 所以只要不是明顯多數暴力,湯老師基本上都會認為不可以宣判法律違憲 : 用進步和保守的光譜來講,湯老師可以歸類在保守派的學者,甚至可以說相當偏右 : 舉個實際的例子,就拿湯老師審理同婚來講 : 他就認為應該要先讓立法院制定同婚法律,真的制定不出來才有大法官介入的空間 : 但是進步派的觀點就會認為台灣已經110年都制定不出來同婚法律 : 大法官不主動出來創設基本人權,要如何期待法律會為了極少數人權創設權利? : 上面沒有誰對誰錯 : 但是可以從這邊了解湯老師的學術脈絡 : :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不贊成,因為不是 保守派vs進步派 , 說剛退下來的那一票和現存的是進步派,真的太給戴高帽子。 是要不要講「司法謙抑」的問題, 所謂的司法謙抑,就是面對多數民意時,要不要儘量以政治問題迴避, 以及合憲性解釋優先。 司法謙抑有它的背景在,因為歷史經驗告訴我們, 人的價值觀、社會的價值觀一直在改變,而價值會影響本質的認定, 所以在當下大法官認為的正確,未必能經得起歲月的考驗, 因此,與其被大法官講死、增加後代人的困擾, 還不如把問題界定為政治問題的領域, 只要是政治問題,後代就有機會去改變, 或者50年100年後,大家認同是普世、永久的價值觀後,就可以變成憲法之類的。 同婚就是個很好的例子,我絕對是最早在這邊講:可以用同婚來謀殺、侵佔! 果不其然,而且到現在還判不出來。 為何? 因為整個社會、整個法律制度、整個文明,都還沒有為同婚準備好, 在婚姻的本質向來在台灣沒有被好好討論,基督教的源頭甚至在解構婚姻制度的現在, 直接同婚入法,才不是什麼進步派, 而是台灣法學問題(災難)的直接具體化。 台灣的法學問題,就是向來沒有哲學思辨的問題、18歲就開始唸法律系的問題。 113憲判字第9號不也一樣?! 像我這種不統不獨、崇尚美國那種務實主義的, 一看就知道因為台灣獨立、台灣人至上的價值觀,讓這些大法官一整個扭曲法律解釋應有 的模樣, 那些熱愛德意志民族、日耳曼文明的威瑪時代法律學者,不就這樣?! 這些大法官可能在德國唸了幾年書,但搞不好連德國都沒有走過一圈, 然後就這樣胡趨給寫下去! 這才不是什麼進步派,而是沒有自知之明、不知歷史, 在台灣人的光榮下,做了讓後代人很難收拾的一個憲法裁判。 : 直接講結論 : 一, : 湯老師把憲法增修條文的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解釋是權力義務關係,所以總統有義務對 : 法院國情報告,而且因為沒有罰則,所以要求總統每年固定期間進行國情報告合憲 : 二, : 要求總統隨時進行國情報告違憲,混淆總統和行政院長職權,所以這部分違憲 : 三, : 即問即答部分,如果只有短時間即問即答合憲,但是長時間即問即答會混淆總統和行政 : 長職權,就是違憲 三不五時來即問即答部分,其實大家都知道會違憲, 但把立法形成的部分整個說違憲,真的動搖到國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7.1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5820599.A.F41.html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57 臺灣), 04/28/2025 14:11:32
R2003: 你回的這篇底下我就有寫了,哈哈 27.51.96.68 04/28 18:44
R2003: 不過與其說是沒有法哲學傳統,倒不如說是 27.51.96.68 04/28 18:49
R2003: 沒辦法決定到底要採自然法傳統 27.51.96.68 04/28 18:49
R2003: 還是實定法基礎 27.51.96.68 04/28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