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nceps (princeps)
標題Re: [新聞] 人工生殖費要補稅 女法官:我好累,不上
時間Sun May 4 20:27:47 2025
※ 引述《rexlin (Some like it hot!!)》之銘言:
: 北院法官提釋憲裁定不受理
:
: 過去大法官曾就「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作出釋字第七○一號解釋,認
: 為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等醫藥費,若必須依所得
: 稅法規定的醫療院所為限才能列舉扣除,不符合平等原則,於此範圍內不予適用。
:
: 女法官認為,衛生福利部已認定人工生殖技術是保護國民生育權、健康權的方式,因而提
: 供補助方案,但稅捐法規卻不及修法以符合政策目標,國家機關既然知道這類醫療項目,
: 可以計算、統計出各項施術的費用,不應以「查證不易」作為國家怠惰的藉口。
本案憲法法庭裁定:
https://reurl.cc/Dqba0E 112 年審裁字第 1906 號裁定
確實是憲法法庭怠惰不受理,理由如下:
本案緣由是原告即新聞中女法官,在108年於王家瑋婦產科診所施行數次體外授精人工生殖
手術,共費新臺幣374,160元,並據此列舉為108年度綜所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遭國
稅局以該費用不符合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即系爭規定):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
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
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為由,核定原告應補稅額為63,083元。經複查、訴願均被駁,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中,承審法官邱士賓向憲法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理由是:系爭規定牴觸憲法
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之平等權、第15條之「不受歧視醫療照
顧條件的健康權」、第22條及第156條規定保障之生育權。
憲法法院第一審查庭三位大法官:許宗力、呂太郎、尤伯祥按照
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
第7款: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
提出於憲法法庭。
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並
裁定不受理:
聲請人
既已認定原因案件中原告就醫之
診所堪認係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經財
政部認定後其醫藥及生育費用合於系爭規定所列舉扣除額之項目,聲請人自得本於
其
職權調查並依法獨立判斷。本件尚
難認聲請人依其合理確信,認系爭規定已違反
憲法保障不孕症夫妻之權利,牴觸平等權,且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由於憲法法院裁定並未提供原聲請人即邱法官之聲請書,我們無從得知憲法法院駁回此聲
請以及指謫的理由是否有道理。而原聲請人也無從抗告此裁定。然而,就算本案的事實是
原審法官判斷的範疇,但適用系爭規範哪裡沒有牴觸平等權的疑慮呢?憲法法院第一審查
庭三位位高權重的大法官,等於是把聲請人邱法官的聲請當作無理取鬧。殊難想像,本案
原告是高等法院法官,聲請憲法裁判的也是年資12年之行政法院法官,其聲請憲法裁判被
指謫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且也無法命其補正,遽為不受理。
再者,
系爭規定早在101年07月06日
釋字第701號被挑戰過。當時是一位聲請人曹天民,申
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受其扶養、需長期照護親屬之醫藥費為列舉扣除額,遭國稅
局以同一理由,因其長照醫藥費不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
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被要求補稅。當時的大法官即宣告:
(長照醫藥費)
亦以付與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
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
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意思就是,該規定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使長照醫藥費僅因不在那些院所發生就不能扣除
,就是不平等,違憲。
很明顯有解釋先例,本案就具有憲法上的價值,需要憲法法庭來判斷,系爭規定的差別待
遇,是否在生育、不孕的範疇,一併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然而701號解釋過於保
守,並不願宣告整個規範違憲,而是只讓該案聲請人於長照醫藥費部分得到救濟。當時大
法官的保守,間接使得本案的爭議再起!湯德宗大法官就在他的意見書中痛陳:
「多數意見過度限縮解釋範圍,以致本件幾無解釋實益」
回到本案,由於得不到憲法法庭對於系爭規定的審查,最後邱法官仍然判決原告敗訴。
邱法官一定知道
釋字701號的理由,也一定了解當時大法官對於平等原則的闡釋。按照
釋
字701號的平等精神,邱法官應該勇於援引
釋字701號的解釋理由,以及諸位大法官的意見
書,大膽承認國稅局按照
系爭規定排除原告在非公立、非特約、或會計紀錄不完備的院所
,所為之醫療費用支出,就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在行政法院給予原告救濟,不必
等到失能的憲法法院來駁回。
希望原告女法官依法上訴。如果連法官都屈於這樣失能的憲法法院,一般普羅百姓又能如
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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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uhappy: 等等會有人來說女法官是法盲(咦?101.139.247.115 05/04 20:33
→ toshiba5566: 大罷免比較重要,釋憲是啥?台灣民主 101.14.11.135 05/04 21:30
→ toshiba5566: 價值優先 101.14.11.135 05/04 21:31
→ tonyian: 台灣法律厲害的就是,連法官都是法盲了 36.224.147.236 05/04 21:40
→ tonyian: ,嘻嘻 36.224.147.236 05/04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