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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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影/義工手機遭檢察官拿去看1小時!法務
時間Tue May 6 20:56:00 2025
※ 引述《ThisisLongID (長哀滴)》之銘言:
: 記者王德蓉/綜合報導
: 檢調近日偵辦罷免綠委死亡連署案,國民黨近期多個地方黨部、幹部分別遭搜索及約談,
: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直指,近期不少檢調單位搜索及扣押資料,竟查扣與案件無關的物件,
: 事後還給民眾還要硬拗「併同帶回」。吳宗憲5日於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
: 時,提及有多位義工反映,在搜索現場竟被要求交出手機,手機被看了1個小時再發還,
: 「這些人不是嫌犯,調查局憑什麼臨場檢視人民私人物品?程序正義全被踐踏!」而鄭銘
: 謙面對質詢,一度沉默答不出來。
從這表情來看,大概是認為有不可理喻、自知理虧之感
否則照理來講,在面對立委質問的時候,本來應當有源源不絕的道理,可以作出辯駁
而既然沒辦法好好實踐,整肅整個體系應是更好的解答。
且感覺看來,私人物品未必能驅使檢察官好奇心(尤其是「色色」的成分),不是出於專
業的偵查,儼然沒有公信力
因此怎樣看都不合理,無法交代就是和現實脫節,只能看監察院是否要彈劾了。
※ 引述《hurtmind》之銘言:
: 法治國家最後要回到法律
: 檢警或者調查員沒有搜索票
: 違法搜查個人手機資訊
: 有沒有法律責任?
: 沒有傳票隨意口頭要求民眾隨行協助調查
: 有沒有法律責任?
: 美國警察常常抓狂幹大事
: 但是被律師控告之後
: 職務責任先不算
: 違法逮佈搜查
: 隨便就是賠上幾萬美金
: 台灣呢?
: 行政調查行政懲處
: 行政自行解釋與偵查相關之處
: 在野黨真的要保護人權
: 對違法偵查行為給予實際的法律刑責
: 再輔佐民事賠償
: 這才是給人民真正的保障
這部分稍作糾正:
「民事賠償」應是「國家賠償」才對,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半,「公務員於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簡言之,如果只單純認為這是民事責任上的問題,法院大概將直接認定「原告之訴顯無理
由」、且沒有勝訴的合理期望,進而在沒有言詞辯論的前提下,逕行駁回、虛耗資源,這
不會是任何一方想見到的(尤其是在「闡明權」還沒實踐的情況下)。
而話說回來,不管是《刑事訴訟法》或《檢察官倫理規範》,都根本沒有「違法搜索」的
罰則規定
其中前者是歸屬於「刑事目」之列,可藉立法院修法來強制遵從(遏制濫權);後者則是
行政上的規定,法務部可自行訂定,除了懲戒外根本沒有實質效益
因此要如何盡到「保障」的作用,要看關係人等的智慧,旁人無從介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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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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